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1
第2期(总第2期)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1年第二期
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的通告
(梅区府〔2011〕14号)…………………………………………………3
关于加强肉牛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梅区府〔2011〕16号)…………………………………………………4
关于进一步加强芹洋片土地和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
(梅区府〔2011〕17号)…………………………………………………6
关于取消、保留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梅区府〔2011〕18号)………………………………………………7
关于进一步加强剑英公园等片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的通告
(梅区府〔2011〕24号)………………………………………………15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治理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陋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1〕25号)………………………………………………16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1〕31号)………………………………………………19
关于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梅区府〔2011〕35号)………………………………………………22
关于公布梅州市梅江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
名录的通知(梅区府〔2011〕36号)…………………………………25
关于公布第二批梅州市梅江区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范围建设
控制地带的通知(梅区府〔2011〕39号)……………………………34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的通知(梅区办[2011]70号)……………………………………………38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区办[2011]78号)……………………………………………………47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的通告
梅区府〔201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一经查实,以非法买卖土地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四、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在耕地上种植苗木(花圃),须经镇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应合理规划,不得破坏耕地的质量和灌溉设施等。未经批准的,如遇依法征收土地,苗木(花圃)不给予任何补偿。对本通告发布前已形成的苗木(花圃),如遇依法征收土地,按亩计算给予适当补偿搬迁费。
五、蔬菜基地需经政府有关部门确认并签订合同。
六、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一经发现,依法予以拆除。
七、租赁集体土地进行种植、养殖的,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中应特别约定,如遇依法征收土地,土地的补偿对象为农民集体,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对象也应予明确。
八、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规划红线范围内(东至205国道,西至城北镇古洲村角塘,南至环市北路,北至城北镇新田村),除必须遵循上述规定外,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未经审批,新建、改建、扩建、临时搭建和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二)未经审批,在房前屋后修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擅自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对不听劝阻或妨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关于加强肉牛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梅区府〔2011〕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肉牛的屠宰管理,让广大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批准,梅江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放开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在梅江区城北镇扎下村建立肉牛定点屠宰加工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梅江区辖区范围内屠宰肉牛必须由市政府批准的肉牛定点屠宰场屠宰,未经批准的其他肉牛屠宰场(点)一律停止屠宰经营活动。
二、肉牛进点屠宰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收购、屠宰、加工病牛、病死和死因不明的肉牛。
(二)严禁对肉牛及其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三)盛装和运载肉牛及其产品的工具、容器,每次使用前后必须清洗消毒。
三、加强肉牛的检疫检验。区畜牧部门负责实施定点屠宰场肉牛的集中检疫检验和染疫牛及其产品的监督处理;肉牛定点屠宰加工厂负责牛肉品质检验。凡上市的牛肉,须凭畜牧部门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入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牛肉产品,不得出场和上市销售。
四、外地肉牛产品进入梅江区辖区范围内销售,需提供流出地有效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检验合格证明》,经由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及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查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否则,按私宰论处。送检的肉牛产品须经流出地屠宰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封签的轨道式悬挂专用车辆运输。
五、按规定收取税费。肉牛定点屠宰场的屠宰、检疫等税费由有关部门确定。
六、梅江区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实行常年稽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违反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753—2196976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芹洋片土地
和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
梅区府〔2011〕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芹洋片土地和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乡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芹洋片的区域范围:位于梅江区金山街道芹洋村、福长村,东、西、南三面毗邻梅江河,北至S223线的芹洋半岛地块(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芹洋片区域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未经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二)未经审批,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三)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房屋用途。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
四、违反法律、法规,阻挠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关于取消、保留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告
梅区府〔201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法治政府,我区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区本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等予以公示。
一、区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共95项)
(一)梅州市梅江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4项)
1、核准属区级权限范围的企业投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2、核准区级权限范围的审批类、核准类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方式及招标范围
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收费)
4、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审批
(二)梅州市梅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2项)
1、酒类零售许可证
2、生猪产品经营许可证
(三)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3项)
1、民办小学审批
2、民办幼儿园审批
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四)梅州市梅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项)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核准
2、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审批
(五)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5项)
1、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3、建设公益性公墓、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和火葬场审批
4、申办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5、梅江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六)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1项)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七)梅州市梅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4项)
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2、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审批
3、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审批
4、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审批
(八)梅州市梅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项)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九)梅州市梅江区交通运输局(6项)
1、区管权限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3、利用、占用地养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审批
4、更新或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许可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地养公路的审批
6、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审批
(十)梅州市梅江区水务局(9项)
1、取水许可
2、河道采砂许可(收费)
3、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4、区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及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5、迁移、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6、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7、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8、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9、水利水电工程报废审批
(十一)梅州市梅江区农业局(3项)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3、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农业)
(十二)梅州市梅江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项)
1、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的审批
2、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及其内销批准证的发放
(十三)梅州市梅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10项)
1、核发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2、核发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
3、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4、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含设计方案)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6、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7、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工程的审批
8、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的核准
9、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10、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核发
(十四)梅州市梅江区卫生局(3项)
1、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2、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机构)资格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农村家庭接生员)
(十五)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8项)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2、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燃气经营许可证
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5、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审批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8、商品房预售监管核发预售许可证
(十六)梅州市梅江区环境保护局(3项)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
3、申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十七)梅州市梅江区体育局(2项)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2、经营性武术组织(不含武术学校)审批
(十八)梅州市梅江区统计局(1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十九)梅州市梅江区林业局(18项)
1、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2、植物检疫审批(林业)(收费)
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准许证》核发(收费)
4、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5、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6、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核发
7、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发
8、木材运输证核发
9、征占用林地审核
10、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准许证》审核
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13、外商投资造林审批
14、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核
15、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核准
16、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审核
17、森林防火期生产用火许可证
18、木材采伐许可证核发
(二十)梅州市梅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二十一)梅州市梅江区档案局(1项)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二十二)梅州市梅江区畜牧兽医局(5项)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2、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3、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
4、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5、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二十三)梅州市梅江区动物卫生监督所(1项)
动物防疫检疫(收费)
二、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项目目录(共50项)
(一)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24项)
1、确定小学的服务区
2、设置非政府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
3、核准小学对因户籍变更申请转学
4、核准社会力量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校长
5、校验、补发《办学许可证》
6、民办学校聘任教师和管理人员
7、核定民办学校的教师人员编制数量
8、民办学校实行财产、财务报告制度
9、学校招收计划外择校生的数额和收费标准
10、组织教师资格考试
11、审核验印全国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继续培训合格证书
12、颁发督学证书
13、处理教师提出申诉
14、学校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或改作他用;因特殊需要改作他用
15、教师抽调借调
16、城市幼儿园举办、停办
17、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休学、转学、借读
18、特殊教育学校教材使用
19、设立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
20、民办学校办理变更登记
21、培训机构开展校长培训工作
22、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
23、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举办工厂或经营其他项目
24、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二)梅州市梅江区水务局(7项)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小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审批
3、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4、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5、水库大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改变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审批
6、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
7、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三)梅州市梅江区农业局(1项)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四)梅州市梅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1项)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审核
(五)梅州市梅江区环境保护局(1项)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
(六)梅州市梅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6项)
1、社会保险登记
2、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3、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4、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5、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6、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七)梅州市梅江区国家保密局(6项)
1、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
2、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
3、不宜招标的政府涉密采购项目认定
4、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培训、任用确认
5、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6、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
(八)梅州市梅江区物价局(4项)
1、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2、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3、核发教育收费许可证及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4、核定区级权限内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三、区政府决定取消的项目目录(共9项)
(一)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3项)
1、社会力量办学的收费标准
2、核定属高价收费的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3、学校代收费
(二)梅州市梅江区交通运输局(2项)
1、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2、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经营许可
(三)梅州市梅江区卫生局(2项)
1、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2、护士执业再次注册
(四)梅州市梅江区体育局(1项)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五)梅州市梅江区卫生局(1项)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四、不列为行政许可,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目录(共2项)
(一)梅州市梅江区体育局(2项)
1、一级教练、二三级教练任职资格审核
2、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以前公布保留、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关于进一步加强剑英公园等片区
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的通告
梅区府〔201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剑英公园、客都大道、站前东、铁路南及泮坑小密片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剑英公园、客都大道、站前东、铁路南及泮坑小密片区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片区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出租;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新建筑物、构筑物的报建;
(二)未经审批,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未经审批,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对不听劝阻或妨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治理辖区范围内
上街送葬陋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1〕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梅江区治理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陋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民政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梅州市梅江区治理辖区范围内
上街送葬陋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陋习,倡导社会主义文明新风,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引导市民树立科学、文明、节俭治丧的新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梅江区辖区范围内的上街送葬陋习治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三条 严禁在辖区范围内进行上街送葬或沿途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和抛撒迷信用品、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等有损环境卫生、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活动。办理丧事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损害市容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治理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陋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协调解决治理上街送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部门参与殡葬管理执法情况。
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接运遗体车辆的管理,辖区范围内遗体一律由殡仪服务单位的殡葬专用车直接到事主家门口接运,对车辆无法到达事主家门口的,由殡仪服务单位收殓人员上门接运,严禁在半路接运遗体,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殡仪服务单位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
第五条 各镇(街道)及所辖村(社区)负责做好治理辖区范围内上街送葬陋习,殡葬改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发现辖区内出现上街送葬苗头,应及时劝阻并向区民政局报告。
第六条 区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上街送葬的党员干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查处。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环保、民政、文广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做好违反管理办法上街送葬行为的治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沿街焚烧和抛撒冥纸,破坏公共环境卫生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39条规定,市城管执法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条 对违规上街送葬,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规上街接运遗体的殡葬专用车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由殡葬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规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58条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26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殡仪仪仗队,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给予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由公安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委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予以通报。
(一)对党员、干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上街送葬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违规上街送葬行为,相关执法管理单位或执法人员推诿扯皮、执法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责任。
(三)对违规上街送葬行为,各镇(街道)及所辖村(社区)工作人员和相关执法机关未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市殡仪馆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1小时内,车辆未及时到达,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市殡仪馆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梅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梅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
梅州市梅江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区辖区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属于我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区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八条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引进应用和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关键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做出了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已被采纳实施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第十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奖金设置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十一条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对我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经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议提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奖金数额为20000元。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颁发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奖金。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区直属单位完成的项目,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二)市驻区单位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地归口主管部门或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十四条 推荐项目的要求:
(一)已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且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项目可直接推荐;
(二)制定并获批准的国家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广东省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的项目,在指导生产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直接推荐;
除上述(一)、(二)项规定的项目可直接推荐外,其他项目必须经过区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经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参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关于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
改造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梅区府〔2011〕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有关推进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的决定精神(梅市府办会函[2011]143号和梅市发改资[2011]250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规划红线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用途: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建设。
二、征收范围: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全长
三、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环城路改造工程指挥部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方式:房屋征收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
五、征收实施期限:
六、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在房屋征收实施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有关部门必须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八、被征收人必须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房屋征收决定实施期限内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梅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附件:梅州市环城路梅江区段改造工程示意图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公布梅州市梅江区第三次
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的通知
梅区府〔2011〕3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为全面掌握我区现存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总体评价我区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及其发展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结合我区已登录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及以后的挂牌保护等工作,筛选出梅江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107处(古遗址3处;古墓葬2处;古建筑65处;石窟寺及石刻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35处),现予公布。
附件:梅州市梅江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名单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梅州市梅江区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名单
序号 |
名 称 |
年 代 |
保护级别 |
地 址 |
备 注 |
|
古 遗 址 |
||||||
1 |
龙上口驿道遗址 |
明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玉水村 |
|
|
2 |
西门桥驿道遗址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 |
|
|
3 |
梅城城墙遗址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 |
|
|
古 墓 葬 |
||||||
4 |
杨云岫夫妇合葬墓 |
北宋乾德二年(964) |
梅江区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东厢村 |
原梅县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公布“杨姓始祖墓、定光古佛玉甲墓”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
5 |
何源美夫妇合葬墓 |
明洪武二十八年(1395)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下罗村 |
|
|
古 建 筑 |
||||||
6 |
谷诒堂 |
清光绪十六年(1890)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马石社区 |
|
|
7 |
小溪唇状元桥 |
清乾隆十一年(1746) |
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小溪唇社区 |
原名“状元桥” |
|
8 |
福禄岌州司马第 |
清 末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泮坑村 |
|
|
9 |
本立居 |
清光绪八年(1882)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泮坑村 |
|
10 |
梁氏义孚堂 |
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龙上村 |
|
11 |
泮坑公王庙 |
明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泮坑村 |
|
12 |
马鞍山大叶屋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东升村 |
|
13 |
乐善公祠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三乡村 |
|
14 |
约亭顶刘叶祖祠 |
清康熙年间 (1662—1723)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上坪村 |
|
15 |
洁养堂 |
清光绪年间 (1875—1909)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三角村 |
|
16 |
围坪朱屋 |
清乾隆年间 (1736—1796)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 |
|
17 |
中村大夫第 |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中村 |
|
18 |
承裕楼 |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干才村 |
|
19 |
崇善堂 |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玉水村 |
|
20 |
竹园堂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玉水村 |
|
21 |
明阳寨杨家井 |
北宋皇佑年间 (1049—1054)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明阳村 |
|
22 |
小溪唇荣禄第 |
清光绪七年(1881) |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小溪唇社区 |
该建筑是“人境庐及古民居建筑群(含荣禄第、恩元第)”组成部分 |
23 |
铸屋巷节孝牌坊 |
清乾隆七年(1742)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程江社区 |
|
24 |
继善堂 |
清同治十二年(1873)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三角村 |
|
25 |
大觉寺 |
明 |
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月影塘社区 |
|
26 |
深塘黄屋 |
清康熙初年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长巷社区 |
|
27 |
黄塘桥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黄塘村 |
|
28 |
乌廖沙庐江堂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西郊村 |
|
29 |
乾坤一草庐 |
清康熙四十七年(1708)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村 |
|
30 |
西区村西来庵 |
清顺治八年(1651)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西区村 |
|
31 |
黄泥墩太平天国康王旧址 |
清道光二十四年(1844)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黄泥墩社区 |
|
32 |
曾井 |
明 |
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马石社区 |
|
33 |
十甲尾西河堂 |
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西郊村 |
|
34 |
听泉草庐 |
清光绪年间 (1875—1909)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黄塘村 |
|
35 |
栢荫堂 |
清光绪十二年(1886)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街道榕树塘社区 |
|
36 |
绍先堂 |
清道光十年(1830)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街道白马社区 |
|
37 |
白马巷德馨堂 |
清 末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街道白马社区 |
|
38 |
祥云禅寺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金丰村 |
|
39 |
东山书院 |
清乾隆十一年(1746) |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龙丰村 |
|
40 |
竹林寺 |
清光绪六年(1880)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黄坑村 |
|
41 |
高涧观音宫 |
清道光年间 (1821—1851)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黄坑村 |
|
42 |
盘龙桥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龙丰村 |
|
43 |
饶公桥 |
清康熙六十一年(1722)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周溪村 |
|
44 |
镇龟塔 |
清乾隆年间 (1736—1796)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东厢村 |
|
45 |
小溪唇恩元第 |
清 |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小溪唇社区 |
该建筑是“人境庐及古民居建筑群(含荣禄第、恩元第)”组成部分 |
46 |
凌西京兆堂 |
明末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凌西社区 |
|
47 |
下市新世德堂 |
清嘉庆年间 (1796—1821)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小溪唇社区 |
|
48 |
椿荫堂 |
清光绪年间 (1875—1909)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小溪唇社区 |
|
49 |
肩一祖堂 |
明崇祯年间 (1627—1644)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东郊村 |
|
50 |
周溪老谢屋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周溪村 |
|
51 |
周溪古氏祖堂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周溪村 |
|
52 |
花萼居 |
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东街村 |
|
53 |
留馀堂 |
清道光七年(1827)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东街村 |
|
54 |
水巷城隍庙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水巷社区 |
|
55 |
人境庐 |
清光绪九年(1883) |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龙丰村 |
该建筑是 “人境庐及古民居建筑群(含荣禄第、恩元第)”组成部分 |
56 |
梅州学宫 |
清 |
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凌西社区 |
|
57 |
金山顶 |
清—中华民国 |
梅江区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虹桥社区 |
原梅县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公布“金山顶(含七贤亭)”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58 |
静福庵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虹桥社区 |
|
59 |
嘉应桥 |
明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凌东社区 |
|
60 |
岗子上八角井 |
明—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东郊村 |
|
61 |
千佛铁塔及 千佛塔寺 |
五代南汉大宝八年(965) |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龙丰村 |
原名“千佛铁塔” |
62 |
崇庆堂 |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龙丰村 |
|
63 |
城内官井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 |
|
64 |
乐育中学教学楼 |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更楼社区 |
|
65 |
云祖李公祠 |
明中期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小密村 |
|
66 |
文粦公祠 |
清末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长沙村 |
|
67 |
乔琳公祠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坜明村 |
|
68 |
塔下叶屋 |
清乾隆年间 (1735—1796)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宫前村 |
|
69 |
桂芳楼 |
清 末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龙上村 |
|
70 |
瑜庐 |
清嘉庆年间 (1796—1821)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湾下村 |
|
石窟寺及石刻 | |||||
71 |
公王岌摩崖石刻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泮坑村 |
|
72 |
大东岩摩崖石刻 |
宋 |
梅江区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事处龙丰村 |
原梅县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公布“大东岩”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
73 |
镇东楼 |
中华民国七年(1918)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泮坑村 |
|
74 |
竹林居 |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1936)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泮坑村 |
|
75 |
季立居 |
中华民国二年(1913)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泮坑村 |
|
76 |
大路背叶屋 |
中华民国元年(1912)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上坪村 |
|
77 |
肃贻堂 |
中华民国九年(1920)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上坪村 |
|
78 |
试植农圃 |
中华民国十六年(1927)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东升村 |
|
79 |
崇本楼 |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1936)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泮坑村 |
|
80 |
泮坑村熊氏楼 |
1957年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泮坑村 |
|
81 |
联辉楼 |
中华民国十四年(1925)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 |
|
82 |
民生楼 |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 |
|
83 |
新庆楼 |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1934)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扎上村 |
|
84 |
朱云卿故居 |
1907年—1931年 |
梅江区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长巷社区 |
原梅县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公布“朱云卿故居”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85 |
伯公巷南炮楼 |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程江社区 |
|
86 |
西来庵炮楼 |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西区村 |
|
87 |
梁伯聪故居 |
中华民国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黄泥墩社区 |
|
88 |
圣约瑟修道院旧址 |
中华民国十六年(1927)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黄塘村 |
|
89 |
普安楼 |
中华民国十年(1921)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村 |
|
90 |
江南天主堂旧址 |
中华民国二十七年(1938) |
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街道梅南社区 |
原名“天主教堂建筑群旧址” |
91 |
梅江桥 |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1934) |
梅州市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街道梅南社区 |
|
92 |
彬荫堂 |
中华民国二十三年(1924)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街道大圆社区 |
|
93 |
李载熙墓碑 |
清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龙丰村 |
|
94 |
杨雪如故居 |
中华民国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小溪唇社区 |
|
95 |
达夫楼 |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1935)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龙丰村 |
|
96 |
南门商场旧址 |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凌西社区 |
|
97 |
南门八角亭 |
1983年 |
梅江区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凌西社区 |
原梅州市(县级)人民政府于1980年公布“八角亭”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98 |
梅山亭 |
中华民国十二年(1923)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金山社区 |
|
99 |
让贤楼 |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1935)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干才村 |
|
100 |
罗衣塔 |
中华民国五年(1916) |
梅江区文物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下罗村 |
原梅县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公布“罗衣塔”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
101 |
长沙革命烈士纪念碑 |
1951年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长沙村 |
|
102 |
火混棚梅南区游击队活动旧址 |
1948年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大密村 |
|
103 |
笃诒庐 |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1935)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龙上村 |
|
104 |
树南庐 |
中华民国八年(1919)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上坪村 |
|
105 |
伯公巷北炮楼 |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1932)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程江社区 |
|
106 |
全凤楼 |
中华民国初期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 |
|
107 |
梁伯强故居 |
中华民国 |
尚未核定为保护单位 |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黄泥墩社区 |
|
关于公布第二批梅州市梅江区文物保护单位
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梅区府〔201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文物古迹是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为更好地保护、利用和继承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精神,按照《梅江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要求,经研究核定洁养堂等5处不可移动文物为梅江区文物保护单位(县级)。同时,重新核定朱云卿故居等4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现予公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单位在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貌和保护现状的原则,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筑工程;如要修缮、拆除,必须报经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单位(人)要严格遵守不改变现状的原则,并保证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安全。
附件:1、第二批梅州市梅江区文物保护单位
2、重新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
附件1:
第二批梅州市梅江区文物保护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年 代 |
类 别 |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备 注 |
洁养堂 |
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三角村寮背岭官塘头下岭下路53号 |
清光绪年间 (1875—1909) |
古建筑 |
保护范围:东、南、北三面均为建筑外墙周边 建设控制地带: 东、南、西三面均为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外10区域;北面至规划 |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详见《梅江区洁养堂保护范围界线公示图》。 |
联辉楼 |
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洋坑36号 |
中华民国十四年 (1925 ) |
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
保护范围:东南、西北、东北三面均为建筑外墙以外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北、东北、三面均为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外 |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详见2011年5月16日梅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复函。 |
围坪朱屋 |
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干光村西门桥围坪 |
清乾隆年间 (1736—1796) |
古建筑 |
保护范围:东、南、北三面均为建筑外墙以外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北四面均为重点保护区外围 |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详见2011年5月16日梅江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复函。 |
张资平故居 (留馀堂) |
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东街村嘉应大学亮湖楼后 |
清道光七年(1827) |
古建筑 |
保护范围:东、南、北三面均为建筑外墙以外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北四面均为重点保护区外围 |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详见《梅江区留馀堂保护范围界线公示图》。 |
岗子上八角井 |
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东郊村岗子上梅县高级中学后校门南面 |
明—清 |
古建筑 |
保护范围:八角井围栏外围 建设控制地带:重点保护区范围以外 |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详见《梅江区岗子上八角井保护范围界线公示图》。 |
附件2:
重新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
名 称 |
地 址 |
年 代 |
级 别 |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
备 注 |
罗衣塔 |
梅州市梅江区长沙镇下罗村 |
始建于清代, 中华民国五年(1916)重修 |
县 级 |
保护范围:塔基周边 建设控制地带:重点保护区外围 |
1.原梅县市人民政府1987年公布。 2.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详见 |
状元桥 |
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小溪唇社区东山书院前 |
清乾隆十一年(1746) |
市 级 |
保护范围:东、南、西、北四面均为建筑外墙以外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为重点保护区外围10— |
1.梅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公布。 2.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详见《梅江区状元桥保护范围界线公示图》。 |
朱云卿 故 居 |
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长巷社区小河唇10号 |
1907—1931 |
县 级 |
保护范围:东、南、西、北四面均为建筑外墙以外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北四面均为重点保护区外围 |
1.原梅县市人民政府1987年公布。 2.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详见《梅江区朱云卿故居保护范围界线公示图》。 |
八角亭 |
梅州市梅江区金山街道凌西社区凌风路南门 |
1983年 |
县 级 |
保护范围:东、南、西、北四面均为建筑外墙以外 建设控制地带:东、南、西、北四面均为重点保护区外围 |
1.原梅州市(县级市)1980年公布。 2.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详见《梅江区八角亭保护范围界线公示图》。 |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2012年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区办[2011]70号
各镇,金山、西郊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梅江区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反映。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梅江区2012年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已成为农民群众享受卫生事业发展成果的重要途径,对于减轻农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保障和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稳固发展,继续做好我区新农合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314号)及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工作的通知》(梅市农合字[2011]2号)的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2012年梅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人人享有平等的新农合基本保障为目标,继续巩固农民参合率,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坚持大病统筹为主的基础上,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门诊统筹补偿制度,引导农民就近就医,提高农村卫生资源利用效率。2012年全区参合率要求达到100%,参合人数不得低于2011年。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纯二女户和省定贫困村贫困户参加新农合,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参合费用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资助范围。城镇户籍居民、灵活就业人员人口归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工作部署
(一)宣传发动
2011年10月,完成宣传发动工作部署。2011年10、11月,集中宣传发动、向农户收款阶段。
2011年12月,资金入户、登记造册、统计上报、录入电脑阶段。各镇(街道)收缴农户的资金要在12月上旬全部划入区新农合基金收入账户。12月中旬,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进行检查,查漏补缺。各镇(街道)于12月底前将医疗证发放到参合农户手中,并要求签收,签收名册汇总后报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2012年1月上旬,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组织检查,核实上报人数。各镇(街道)实际参合人数以参合人数名册、医疗证签收、
(二)“一卡通”试点工作
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卫[2011]88号)及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新农合“一卡通”试点工作》关于“各地要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新农合信息化建设,推进新农合‘一卡通’试点工作”的要求。2012年我区将选取三角镇与中国银行梅江支行开展新农合“一卡通”试点工作,以后 “一卡通”工作将在各镇(街道)逐步铺开。
三、资金筹集
(一)2012年筹集资金:每人230元。
(二)个人缴纳资金:参合农民每人全年交纳30元,低保户、五保户参加新农合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民政部门列支,农村纯二女结扎夫妇及其14周岁内女儿的个人出资部分由人口计育部门列支。
(三)政府配套资金:每人配套200元,其中:中央财政22元,省财政130元,市、区财政在中央和省补助的基础上,确保补助标准不低于200元/人年。
四、补偿办法
2012年根据“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补偿,为方便农民住院报销,在区内、市级及部分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住院记账制即时补偿,在卫生院实行门诊即时补偿。为最大限度发挥合作医疗基金效益,适当控制统筹基金结余率,当年结余不超过15%,累计结余不超过25%。
(一)住院补偿范围。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时,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范围》(2010年版)规定的诊疗范围和《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0年版)规定的用药目录进行审核、补偿。
(二)门诊统筹。门诊补偿:当年筹资总额先提取10%的风险基金后,余额再提取20%作为门诊统筹补偿资金。在区属定点卫生院实行门诊统筹补偿,卫生院必须实行电脑收费管理。门诊补偿比例和限额:参合人员在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统一为30%。卫生院每人每日累计补偿限额为15元(新农合一般诊疗费纳入日限额15元中),参合人员年度门诊补偿费用封顶为50元。
(三)住院补偿。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比例及起付线,由过去按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所在区域确定,改为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并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降低起付线。具体分为四个等级进行补偿,分别是: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100元,剔除自费后的可报销部分按75%报销比例计算;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300元,剔除自费后的可报销部分按65%报销比例计算;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600元,剔除自费后的可报销部分按50%报销比例计算;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800元,剔除自费后的可报销部分按50%报销比例计算。年度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
(四)白内障人工晶体手术一次性补助1000元,合并其他疾病的,医药总费用减去4000元后,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的,不再享受一次性补助。
(五)住院分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区属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一次性补助500元,剖宫产一次性补助800元。住院分娩合并其他疾病的,顺产医药总费用减3000元、剖宫产医药总费用减5000元后,按住院标准给予补偿,同时享受一次性补助。
(六)婚前医学检查、产前医学检查补偿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出生缺陷干预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62号)执行。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一次性补助100元。
(七)残疾人安装假肢必须到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安装,假肢安装费用封顶线为:大腿假肢9000元、小腿假肢6000元,前臂假肢5000元,上臂假肢7000元。安装假肢残疾人手术完成后,持费用发票、疾病证明先到区级残联审核盖章,再到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然后到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办理补偿手续。“三瘫”(偏瘫、截瘫、脑瘫)患者在市内住院康复治疗的,按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给予补偿。
(八)肺结核门诊患者,每个疗程补偿800元。肺结核病住院已享受报销的,不再享受一次性补助。
(九)参合农民被犬类咬伤,接受狂犬疫苗(国产)注射的,给予一次性80元补助。
(十)五保户住院免交起付金,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
(十一)慢性病大额门诊补偿制度。慢性病是指参合人员患有重症疾病或顽固性、反复发作需长期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且其门诊治疗和药物支持有利于防止严重并发症发生的病种。为减轻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给农民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2012年梅江区参合人员符合下列病种就医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列入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范围:
1、补偿病种(17种):高血压病(II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恶性肿瘤;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中风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
2、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报销补偿标准:规定的上述病种报销补偿起报线为300元,门诊总费用减300元后按45%标准补偿,门诊补偿总额年累计封顶线为20000元,列入住院补偿封顶线内(具体补偿事项另行发文)。
3、精神病患者门诊补助为每月100元/人,精神患者的病情由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确诊后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为病人开具转诊单,病人凭转诊单、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区慢病站领取药物。
4、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患有上述(第一条)规定的特殊病种,必须提供梅州市人民医院、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梅州市中医医院、梅县人民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在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方可申请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申请人患有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的,应分别单独办理申请手续。在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不予报销。
(十二)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的参合农户,需填写《梅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大额门诊费用报销申请表》[到各镇(街道)新农合办领取],由梅州市人民医院、梅州市中医医院、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审核、盖章,并附上门诊或住院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治疗方案等资料,报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才可享受慢性病大额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慢性病大额门诊医疗费报销资格一年内有效,跨年度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十三)慢性病及精神病病种的患者住院治疗后还需在门诊就医的,每人每年住院和特殊门诊报销总额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十四)儿童0—14周岁(含14周岁)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两类重大疾病治疗的按《关于确定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等医院为我省农村儿童先心病与白血病救治医院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251号)和《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通知》(梅市卫字[2011]11号)执行。
(十五)区外住院制度
1、参合农民患病住院原则上在镇、区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需要到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本人或其家属必须在24小时内电话告知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办理住院告知和其他手续;因外出务工、探亲长期在区外居住等原因在区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当地的新农合或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委托家属或亲友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各镇(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并办理住院告知和其他手续。危急病患者来不及办理上述手续住院者,可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2、因病情需要到省级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住院治疗的,须经镇(街道)或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住院手续后方能办理住院补偿,否则不予办理住院补偿。
3、因病情需要到梅州市人民医院、梅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梅州市妇幼保健院、嘉应学院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暂时不须办理转诊手续。
(十六)非即时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参合农民到非即时补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后办理补偿的,必须提交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新农合办,经镇(街道)新农合办核实参合人员身份、所附报销凭证齐备后,由各镇(街道)新农合办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再办理补偿手续。
(十七)凡参加其他形式商业保险和接受社会慈善资助需使用复印件报销的,报销金额之和不得大于医药总费用[具体事项参照《关于参加新农合人员接受社会慈善资助和购买商业保险医药费用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11]773号)执行]。定额补偿的复印件按定额标准报。使用复印件报销的应由保险公司在票据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和已报销赔付金额,盖上单位公章,并附上商业保险理赔支付明细凭证。
(十八)报销时限。报销时限为市内一个月,市外二个月,超过规定时间的,将不予报销。
(十九)已实行住院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收据,各镇(街道)新农合办原则上不予受理。如遇下列情况不能办理即时补偿的,需凭《梅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身份确认表》和复印“出院记录”回当地办理申请手续。不能办理即时补偿的情况有:1、外伤(烧伤、烫伤除外)。2、流产、保胎、取(放)环、整形(矫正牙齿、拨牙)、药物中毒。
(二十)每个农民原则上不能重复参加两种以上(含两种)政府举办的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如重复参加,只能享受一种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五、不予报销的项目
1、伙食、陪床、超标准床位费和观察室、疗养的费用;
2、报销手续不全的,挂名住院的;
3、参与卖淫、嫖娼等染上性病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人身伤害、工伤事故明确由第三者或有关单位负责的(自然灾害除外);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蓄意违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6、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7、因不接受计划免疫接种所致的相应疾病患者;
8、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分娩及在家分娩的;
9、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者(按计划生育条例办理);
10、单位退休人员、非全家参合的,不予退回当年已交的保障金;
11、纯属复印件,资料不齐全、不一致的;
12、各类生活项目开支,如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损坏公物赔偿及陪人费;
13、采取欺诈手段、冒名顶替的,不予报销,并取消当年全家合作医疗保障资格,不退回当年已交的保障金。
六、信息化管理
市级、区级、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电脑收费,市级、区级、镇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挂号、出入院、药房等都必须使用电脑收费系统管理。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经办机构必须全面启用全省联网的新农合信息化管理(B/S)系统,实行网上报销,对住院、特殊病种、一次性补助等进行新农合登记和补偿,登记、补偿等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出现错漏。
七、资金管理
认真落实和执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106号),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健全检查监督制度,严格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新农合资金以及造假凭证、做假账等行为。为减少基金运行风险,按省市要求,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10%,其中计提10%作为省风险调剂金,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临时周转困难。
八、政务公开
区新农合办、镇(街道)、各村对农民的新农合补偿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公布地点为区属定点医疗机构、镇(街道)、村和卫生院、卫生站,并在梅江区卫生网站公开。公布内容包括受补偿人的姓名、住址、补偿金额和时间。资金收支、使用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
九、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必须执行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诊疗范围和物价部门收费价格标准,降低医疗成本,纠正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落实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
十、工作经费
各镇(街道)要根据工作需要,健全新农合管理机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新农合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区新农合办经费由区财政按参合人均1.0元的标准予以安排,镇(街道)新农合办经费,由镇(街道)财政按参合人数人均0.5元的标准予以安排,对完成参合任务的镇(街道)、村由区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区办[2011]78号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梅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梅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梅州市梅江区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全区范围内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2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600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
2.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区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其他情况。
3.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3.1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抗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镇、街道开展减灾工作。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承担区减灾委有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的日常工作。
3.2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职责:
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协调铁路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县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调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资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的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的宣传、教育、演练工作。
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盗窃防灾抗灾物资和破坏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通行。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定、报告全区灾情,发布灾情信息,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指导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困难灾民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上级下拨和区本级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区级灾害救助物资;组织预案演练。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及时到位。
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灾后工程建设的管理,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房屋租赁等管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组织,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组织抢修被毁公路。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防汛、防旱、防风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在抗御特大洪水期间实施水库联合调度,负责组织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重大的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做好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工作。
区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森林火灾扑救,储备应急物资;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和防范工作。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协助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对抢险救灾、防灾减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区物价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督管理,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区外事侨务局:协助做好抗灾救灾的涉外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及事故调查。
区红十字会: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开展社会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工作。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
区统计局:协助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梅江支公司:负责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理赔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主要担负解救、转移或者疏散受困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重点是救灾物资)等任务。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其他部门和单位应负责落实好灾害应急救助的其他相关工作。
4.应急准备
4.1 资金准备
区民政局配合区财政局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区救灾资金。
4.2 物资准备
加强全区救灾物资储备建设,抓好现有的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管理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4.4 救灾装备准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6 社会动员准备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信息管理
灾害信息报告应包含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受灾损失情况、已救济情况和灾区需求情况等内容。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及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和灾情调查、评估、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设定4个救灾应急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万人以上;
(2)死亡3人以上;
(3)房屋倒塌1000间以上。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审核,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提出救灾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长决定启动救灾Ⅰ级应急响应。
(1)区委、区政府派出区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慰问团赴灾区;
(2)区政府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部署。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后,由区长决定终止救灾Ⅰ级应急响应。
6.2 Ⅱ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死亡2人以上;
(3)房屋倒塌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审核,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提出救灾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救灾Ⅱ级响应,并向区长报告。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审核后,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区长报告。
6.3 Ш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2)死亡1人以上;
(3)房屋倒塌200间以上,300间以下。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审核,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提出救灾Ш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救灾Ш级应急响应。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审核,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决定终止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4 Ⅳ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房屋倒塌100间以上,200间以下。
区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提出救灾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救灾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报告。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救灾Ⅳ级响应,并向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区长)报告。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民倒房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存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3)灾情预报: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4)冬令期间:指当年12月份到次年2月份的3个月时间。
(5)春荒期间:指每年的3月份到6月份的4个月时间。
(6)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报区政府。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重新完善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预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梅州市梅江区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梅区办〔2009〕49号)同时废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是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告政府政务活动的法定公开出版物。它是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而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的法定载体。根据国务院、省和市的文件通知要求,我区以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发出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将在《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从2011年8月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方式为免费发送。免费发送范围:1、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2、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社区);3、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4、区图书馆、档案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公报》由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辑出版,不定期发行。主要栏目有:区委区政府文件、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人事任免、法律法规规章选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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