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2012年第1期)
作者:区委区府办    时间:2013-02-22 15:26: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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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

1期(总第3期)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2年第一期

 

 

 

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            2012119日出版

 

    

 

【区政府文件】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25号)……………………………………………………3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意见(梅区府〔20128号)  ……………………………………………4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梅州市公路局

关于206国道平远路口至群益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梅区府〔201210………………………………………………9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梅区府〔201211号)…………………………………1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梅州市公路局

关于梅州城区江南片出入口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梅区府〔201213号)………………………………………………23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客家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范围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的通告梅区府〔201214…………………24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部分传统项目补充列入梅州市梅江区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梅区府〔201215)………………………………………………25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销售使用私宰生猪肉牛产品的通告梅区府〔201217………………………26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221号)………………………………………………28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部分房屋的公告(梅区府〔201222号)………………………………………29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江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梅区办〔201223号)…………30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梅区办〔201227号)…………32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江南片出入口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区办〔201228号)…………………………………………………81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梅江区80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的通知(梅区办〔201268号)………84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25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1283号批准征收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事处周溪村、东街村及东郊村的集体土地67.76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东至周溪村村道,西至规划30道路,南至富乐X963道,北至周溪圳道(详见勘测定界图,图号:B10008)。

三、征地补偿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征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到金山街道办事处大楼一楼国土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公告发布后,禁止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植物、抢建建(构)筑物,违者一律不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32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

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意见

 

梅区府〔201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卫生保洁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净化城乡人居环境,有效推进特色宜居城乡建设,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特色宜居城乡建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全覆盖、广受益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加大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力度,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运行机制,有效解决城乡脏乱差问题,净化美化家园,建设宜居家园。

二、目标任务

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网络、集中处理体系和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基本实现无暴露垃圾、无水面漂浮物、无污水横流、六乱现象的四无要求,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统一处理,使城乡生活垃圾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三、处理模式

采取户收集、村转运、市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即每个村(社区)聘请卫生保洁员每天定时上门收运农户生活垃圾,并运送到垃圾中转站,由市环卫局负责转运至市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理。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城乡卫生保洁员队伍。要求每个村(社区)聘请3—5名保洁员,村保洁员负责按时上门收集生活垃圾,并负责主要村道、主要河段和重点场所等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社区保洁员负责梅州城区8以下背街小巷、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等卫生保洁工作。

(二)完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各村(社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建设封闭式垃圾收集点(中转站),避免垃圾裸露;有条件的镇(街道)、村(社区)可配备必要的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和清扫运送工具。

(三)保障日常运作经费。采取政府出一点,农户收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形式,筹集经费。区政府在原有每个行政村每位保洁员每月200元保洁费基础上,今年每月再增拨200元,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尽力筹资,解决所需经费。对农户实行有偿服务,按每户每月3—5元的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大力宣传发动。各镇(街道)、村(社区)要采取多种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开展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重要意义,要制定村规民约,规范和约束村民卫生行为,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卫生整洁行动,让洁净家园,从我做起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

(五)落实责任。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各镇(街道)书记、镇长(主任)为辖区范围的第一责任人,村(社区)书记为各村(社区)直接责任人。区将成立督查组,由区纪委监察局牵头,成员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环境保护局及区爱卫办等相关单位组成,从20126月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连续三次督查不合格的,该镇(街道)书记、镇长(主任)、分管领导要进行问责及全区通报。同时,区将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每月一考评年度累计考核得分全区前20名的村(社区),区政府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卫生镇(街道)、村(社区)称号的,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镇(街道)、村(社区)各10万元和1万元;率先在全市获得国家卫生镇(街道)称号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从2012年开始,将环境卫生年度考核列为评选文明镇(街道)、村(社区)的前置条件,凡村(社区)环境卫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有超过10%的村(社区)环境卫生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评为文明村(社区)、镇(街道)。

本意见自201241日起施行。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附件:1、镇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2、村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46


附件1

 


镇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_________镇(街)                                                                         日期:____________

被考核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评分标准

评分办法

自评分

考核得分

(街)

制度建设

5分)

实施方案

2分)

有制定垃圾处理方案,并明确责任。

查阅相关资料,如无则扣5分。

 

 

工作机构

3分)

有垃圾处理工作机构,并有人员、经费。

查阅相关资料,如无则扣5分。

 

 

资金投入

10分)

投入资金

10分)

每年投入资金(原则上不少于每年5/人,按最新常住人口数计算)专款专用。

查阅相关票据资料,筹足资金并专款专用得10分(按比例得分)。

 

 

宣传引导

10分)

镇级管理

公约(6分)

有制定环境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并公开张挂

查阅相关资料,如无则扣6分。

 

 

宣传教育

4分)

在镇()、村(社区)主要路段和公共场所有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的标语及张贴公开信等。

现场查看,如无则扣4分。

 

 

基础设施

15分)

封闭式垃圾屋或中转站

10分)

有封闭式垃圾屋或中转站覆盖各村(社区)。

现场查看,如无扣10分。

 

 

清运工具

5分)

有充足的各种清运工具,并得到充分使用。

现场查看和查阅相关资料,无扣5分,不足酌情扣分。

 

 

检查督促

10分)

落实考核

10分)

制定并实施镇村干部农村垃圾处理工作绩效考核方案。

查阅相关资料,如无则扣10分。

 

 

工作成效

50分)

现场检查

50分)

镇(街)范围内道路、公共场所及周边河渠沟塘等水体无垃圾。

现场查看,发现乱堆乱放垃圾的,每一处扣10分。

 

 

合计

100

 

 

 

 

 

 

附件2

 


村级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考核评分表

______镇(街)______村(社区)                                                        日期:____________

被考核单位

考核内容

考核项目

评分标准

评分办法

自评分

考核得分

(社区)

保洁队伍

10分)

保洁员

10分)

行政村1000人以下配备1人以上;1000-2000人配备2人以上;2000人以上配备3人以上,有签订合同(协议)和岗位职责。

查阅合同(协议)和岗位职责,无扣10

 

 

资金落实

10分)

投入资金(10分)

每户每月3元以上(含其他渠道筹资)。

查阅相关单据,根据实际到位资金情况按比例得分。

 

 

设施建设

10分)

清运工具

10分)

有充足的各种清运工具;有垃圾收集屋或中转站。

现场查看和查阅相关资料,无扣10分,不足酌情扣分。

 

 

宣传引导

10分)

村民管理

公约(6分)

有制定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公约,并公开张挂。

查阅相关资料,如无则扣6分。

 

 

宣传教育

4分)

在镇(街)、村(社区)主要路段和公共场所有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的标语及张贴公开信等。

现场查看,如无则扣4分。

 

 

分类收集

10分)

户分类

3分)

大部分农户每天自行分类装袋并放置收集点

现场查看,如无则扣3分,其余酌情扣分。

 

 

村收集

7分)

村保洁员对村主道、公共场所进行清扫,将垃圾统一收集到固定的垃圾存放点。

现场查看,如无则扣7分,其余酌情扣分。

 

 

工作成效

50分)

现场检查

50分)

村(社区)范围内道路、公共场所及周边河渠沟塘等水体无垃圾。

现场查看,发现乱堆乱放垃圾的,每一处扣10分。

 

 

合计

10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关于206国道平远路口至

群益段沿线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梅区府〔201210

 

城北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大行动,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梅州城区206国道平远路口至群益段沿线进行全面高标准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道沿线两旁20范围内的沙场、停车场、饮食店、石材、木材、钢材、灰油、花圃等各类加工店(厂、场)业主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堆放钢筋、石材、建筑物料等货物的,应自行搬迁;

二、自行拆除乱搭乱建的铁皮瓦、镁瓦、工棚、雨蓬及占道设施;自行拆除乱拉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自行清理拆除违规设置、有碍市容的广告、招牌、灯箱及小广告等;

四、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公共场地摆卖经营,机动车维修、清洗一律进店(场);

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沿线各单位(企业)、业主于420日前自行规范整改、拆除。逾期不整改、拆除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梅州市公路局

2012413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

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21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梅江区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419

 

梅州市梅江区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梅市府[2004]46号)的精神,为指导全区2012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区往年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县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调查成果以及梅州市梅江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20和削坡建房户的调查情况,根据梅州市气象台2012年气候趋势预测,编制《梅州市梅江区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11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2011年,我区全年总降雨量偏少,对我区影响较大的热带气旋不多,虽有热带气旋路经我区,但降雨量不集中,雨量小,降雨持续时间短,诱发地质灾害之一的主要自然因素大气降雨对我区没有造成大影响,2011年我区有部分山区的削坡建房户在汛期降雨量较大时发生小面积的崩塌,全区在汛期没有发生因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的财产损失。

我区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特点:一是承灾体绝大部分为山区削坡而建的房屋;二是全部为暴雨所诱发;三是突发性强,临灾征兆不明显,危害性大;四是发生灾害点地区较集中(大部分发生在长沙镇范围内);五是灾发前绝大部分不属于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编制的《县(市)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所划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范围。

二、今年的汛期天气趋势展望

根据梅州市气象台提供的气象资料,今年的汛期气象趋势展望如下:

预计,2012年度梅州市降水趋势正常到略多。前汛期(46月)雨量正常,其中4月雨量正常、5月偏多3成、6月偏少23成;后汛期(79月)雨量略多。降水集中期内可能发生洪涝和山洪灾害;影响梅州市的热带气旋23个左右。

三、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期

广东省每年的主汛期为410月份,降雨量约占全年雨量的80%以上,此时段还是台风暴雨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高发时期,因此,我区地质灾害防范时期为4151015重点防范时期为51930,其他时期应加强防范人为工程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四、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区段

根据历年地质灾害发生分布状况,人类工程活动和地质环境条件及岩土类型等因素,结合汛期发生的特点,确定我区不同的地质灾害监测重点防范区段。

(一)长沙镇长沙村石灰岩地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区

该地区由于岩溶较发育及地下采矿历史较长,目前虽然已停止采矿活动,但一些大型厂房建在地下采空区之上,极易引发地面塌陷和地裂灾害。2007年汛期就发生了小面积的地面塌陷,2008年、2009也时有发生小面积的地面塌陷,2010625发生了约500平方米的地面塌陷,是全区地面塌陷重点防范区段。

(二)城北镇玉西村中心岌煤矿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区

该煤矿区上煤组埋藏浅,顶板岩石不牢固,易坍塌。目前虽关闭停止开采,但由于原来大量开采煤炭资源,形成较大面积的采空区,易引发地裂、地面塌陷等灾害。

(三)三角镇客天下旅游产业园区滑坡、崩塌防范区

位于三角镇的客天下旅游产业园范围,区内自然地形起伏大,坡度一般15—50度,地形地貌条件复杂,且有断裂通过,断裂通过处岩石节理裂隙较发育,风化较强烈,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宜性差。由于开发旅游产业园区,人类工程活动程度高,对原有山体、地貌变化影响大,特别是进行人工开挖切坡建设连排房屋处和客家小镇范围尤其严重,削坡坡度在60°以上,对山、土体的稳定性造成较大的影响,对区内地质环境破坏程度较大,是崩塌和滑坡灾害的重点防范区段。

(四)206国道梅江区段崩塌、滑坡点

206国道横贯我区的城北镇、三角镇、长沙镇,有些路段的边坡较陡,护坡工程不完善,在汛期雨水充足时,在重力和压力的作用下,易引发山体滑坡,造成交通堵塞。城北路段、长沙路段在2005年、2007年就发生过山体滑坡,造成交通堵塞,是汛期崩塌和滑坡灾害的重点防范区段。

(五)新修(或新改造)的镇、村公路工程和山区建房

由于劈山开路,依山削坡建房,改变了原始地形和地质结构,大部分边坡开挖尚未加固(特别是长沙镇澄滩村梅长大桥桥头至长沙村井头自然村一带的沿河库区公路),汛期易发生边坡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在汛期,对边坡角大于30°的岩土强风化地段,特别是本辖区内的削坡建房户、交通道路需加强巡视、监测和预报。

五、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贯彻预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的重点进行部署落实,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防责任人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上岗到位。各级地质灾害防灾负责人在汛期必须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己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群测群防、灾害现场调查工作。对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提出具体措施,制定人员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的应急预案。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速报制度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情况。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有关要求,根据本方案提出的与各自辖区范围和相关职能的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情况,结合历年发生的地质灾害特点和目前掌握的主要危险点进行分列;对本方案提出的各镇、街道具体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见附件)和目前各镇、街道所掌握的其他地质灾害危险点,根据《梅州市梅江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20)》,结合2006年度进行的农村削坡建房调查登记在册的农户逐步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制订好预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预措施,落实好监测预报责任人。做到地质灾害隐患点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造成损失。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发生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公路边坡、铁路沿线边坡等地质灾害防范区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梅市府[2004]46号)规定的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三)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应急措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摸清本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危险点分布、类型、规模、危害等情况,认真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提出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确定避灾方案,明确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防治方案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应当作为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四)开展汛前调查和汛期巡查

1汛前调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线索,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调查,核实危险点、危险区段的位置、类型、规模、成因及危害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供依据,划定重点防范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提出防范措施,落实防范责任,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网络,明确监测责任。

2汛期巡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建设、水务、旅游、教育、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汛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巡查,重点检查防灾减灾措施、群测群防网络、监测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巡视检查计划,在检查落实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扎扎实实做好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理工作。

(五)监测及其监测预报责任人

1、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防范区段、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由所在镇(街道)、村负责日常监测工作。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及要求,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由相关单位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2、结合2006年底进行的农村削坡建房调查资料和目前所掌握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逐点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制定好预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预防措施,落实好监测预报责任人。

3、监测期间如发现有重大变异情况,要按照速报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六)应急准备与避险

地质灾害危险点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具体的避险、抢险、救灾方案,备好必要的抢险救灾力量和物资器材。

地质灾害危险点如出现险情扩大、加剧变异或发布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时,地质灾害体地段及变灾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要立即撤离,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地质灾害危险点出现险情变异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有其他明显征兆,或者发布四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时,灾害影响范围内的人员要立即撤离,并作好抢险救灾的应急准备。

(七)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建立完善区、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网络和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技术支持单位要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指导监测预报工作。

(八)抢险、救灾

1、灾情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灾情,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查明灾害范围、活动情况、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现场监测,参与指导安全抢险救灾;抢险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工作。

2、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医务人员抢救伤员;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的交通畅通;公安部门要维护好灾害发生地的公共秩序;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抚恤工作。灾害发生地政府要做好善后工作,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调查评估灾害损失,提出灾害治理方案,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九)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我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工作任重道远。尽快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是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地质灾害预防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利用《山体滑坡与崩塌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小册子和《山体滑坡灾害的防与治》VCD光盘等方法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把宣传重点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的山区和农村,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地质灾害的处置和自救能力。

(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投入

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汛期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物质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以保证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救、救灾等工作正常运行。

(十一)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现有的矿山必须补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审批山区削坡建房占用山坡地时,必须附有申请用地的地质环境情况资料。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六、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与应急处置责任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防工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教育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的原则,对威胁矿山、公路、铁路、水利等设施和学校、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和险情应急处置;对于威胁居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险情应急处置。汛期前,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的检查,落实防灾、避灾、救灾的组织机构、资金和物质准备,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

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关于梅州城区江南片出入口

周边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梅区府〔201213

 

长沙、三角镇,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大行动,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推动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决定对梅州城区206国道机场圆盘至长沙沿线、梅湖路江南加油站至西阳沿线进行全面高标准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沿线两旁20范围内的沙场、停车场、饮食店、石材、木材、钢材、灰油、花圃等各类加工店(厂、场)业主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堆放钢筋、石材、建筑物料等货物的,应自行搬迁;

二、自行拆除乱搭乱建的铁皮瓦、镁瓦、工棚、雨蓬及占道设施;自行拆除乱拉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自行清理拆除违规设置、有碍市容的广告、招牌、灯箱及小广告等;

四、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公共场地摆卖经营,机动车维修、清洗一律进店(场);

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沿线各单位(企业)、业主于55日前行规范整改、拆除。逾期不整改、拆除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梅州市公路局

2012426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客家文化创意产业

基地范围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的通告

 

梅区府〔20121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实施“一园两特带动一精”产业发展战略和“创建广东梅州文化旅游特色区”的部署,加快推省、市重点项目客家文化创意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强化客家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范围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切实维护土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客家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范围为金山街道龙丰村、福长村、黄坑村,东至:黄坑村道靠东山脊,南至:S223线,西至:学大道、老虎坑,北至:杨排坑村道靠北山脊,面积约5600亩,(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在规划红线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农村集体土地的出租;国有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出让、转让;新建筑物、构筑物的报建;

(二)新建、改建、扩建或临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变房屋结构的装修等项目;

(四)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查处。不听劝阻或妨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518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准公布部分传统项目补充

列入梅州市梅江区第二批县级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

 

梅区府〔2012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健全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有关规定,各镇、街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申报了一批县级非保名录项目,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现批准将客家盐焗鸡客家梅菜太阳生日项目补充列入梅江区第二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批准杨正为客家盐焗鸡项目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丘爱忠为客家娘酒项目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现予公布。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弘扬客家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6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

销售使用私宰生猪肉牛产品的通告

 

梅区府〔2012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针对梅州市梅江区辖区部分地区仍然存在私屠滥宰和销售、使用私宰生猪、肉牛产品现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生猪、肉牛定点屠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在本辖区范围内全天候开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销售、使用私宰生猪、肉牛产品的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梅江区辖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生猪、肉牛屠宰活动,违者由梅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予以取缔,没收生猪、肉牛和生猪、肉牛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在梅江区辖区范围内从事生猪、肉牛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肉牛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肉牛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肉牛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肉牛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生猪、肉牛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外地生猪、肉牛产品进入梅江区辖区范围内销售,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屠宰厂(场)生产的,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肉牛产品,并按程序申报复检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四、存在私屠滥宰或销售、使用私宰生猪、肉牛产品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自行停止上述行为。

五、自2012621日起,区政府成立由经信、公安、工商、畜牧、环保、税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稽查打击行动。

对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7532196976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618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221

 

三角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分别于200732720106252011526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316号、粤国土资(建)字〔2010458号、粤国土资(建)字〔2011283号文件批准征收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坜明村、东升村、泮坑村、三乡村的集体土地439.52亩,作为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江南新城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北至五横街,南至广梅汕铁路,西至彬芳大道,东至金燕大道、广州大桥、马鞍山。

三、征地补偿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资料到梅江区江南新城建设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五、本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816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梅江区西郊街道

寨中西郊村部分房屋的公告

 

梅区府〔201222

 

西郊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保障公共利益,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黄塘河,南至程江河,西至205国道,北至寨中村委会。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西郊城市建设用地征收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西郊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2816105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816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江区城乡生活垃圾

收集处理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梅区办〔201223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江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爱卫办反映。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46

 

 

梅江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和卫生保洁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优化城乡人居环境,根据梅江区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的意见》(梅区府〔20128号)文件精神,特制订考核细则。

一、考核范围

各镇、街道,各村(社区)。

二、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净化指标、环境卫生。主要是指辖区内环境卫生状况、环卫基础设施建设、保洁队伍建设、财政配套资金落实、宣传发动、建立日常资料、收集报送制度及长效管理机制等情况,具体考核标准按梅区府20128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考核办法

(一)考核责任单位:梅江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方式。成立梅江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考小组。考核小组每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赴各镇(街道)、村(社区)随机抽取50%村(社区)进行检查考核,并作为样本点直接推算镇(街道)得分。考评情况将实行一月一排名,各村(社区)每年必须抽取4次以上检查考核。

(三)分值计算。考核分值采用100分制,由考核小组分别计分、排名。每月抽取的村(社区)考核总分在85分(包括85分)以上为当月考核合格,85分以下为不合格,年度累计4次以上(包括4次)月考核合格的为年度优秀;年度累计3次以上(包括3次)月考核不合格的为年度不合格;每月抽取考核村(社区)有60%(包60%)以上不合格的当月该镇(街道)考核不合格;每月抽取考核村(社区)有60%(包括60%)以上合格的当月该镇(街道)考核合格。各镇、街道年度考核按每月抽取的考核村(社区)累计进行排名。

四、考核评定

(一)考核结果将用于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内容之一,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该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进行问责并在全区通报。

(二)考核结果列为评选文明镇(街道)、村(社区)的前置条件。从2012年开始,将村(社区)环境卫生年度考核合格率达90%以上的,列为评选文明镇(街道)的前置条件,将各村(社区)环境卫生年度考核优秀列为文明村(社区)的前置条件。

五、资金拨付与管理

区政府在每月拨付城乡保洁员工资基础上,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城乡生活垃圾收处理工作正常开展。对年度累计考核合格的全区前20名的村(社区),区政府分别给予1万元的奖励。

、本《考核细则》自201241日起实施。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

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

 

梅区办〔201227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梅江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区三防办反映(联系电话:2196659)。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425

 

梅州市梅江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做好我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以下简称三防)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梅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梅江区境内突发性水旱风冰冻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风冰冻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热带气旋(台风)、干旱灾害、低温冰冻灾害  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三防工作的首要任务。防汛与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三防工作信息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风冰冻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将三防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三防工作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4.3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三防应急管理体制。各镇(街道)对处置本辖区内水旱风冻灾害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各镇(街道)镇长(主任)为三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三防工作负总责。

1.4.4  广泛动员,协同应对。按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工作要求,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5  合理规划,科学统筹。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和利用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三防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三防指挥部),在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以下简称三防)工作。各镇(街道)设立三防指挥部,负责本辖区的三防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三防工作。

区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防办),挂靠在区水务局。

2.1.1  区三防指挥部组成单位

区三防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三防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区水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水务局、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安全监管局、长沙镇政府、三角镇政府、城北镇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西郊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三防抢险救灾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协作做好三防工作。

2.1.2  区三防指挥部职责

区三防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市防总指导下,领导、组织全区的三防工作,负责拟订全区三防政策及相关制度;组织制订主要河流洪水防御方案、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制定和实施防御水旱风冰冻灾害预案;督促指导水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负责三防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筹措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三防专业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三防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1.3  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区三防重大事项、涉外信息发布及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督促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区有关单位做好北堤的防汛抢险工作;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我区灾情以及抗灾救灾行动情况等。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轻舟分队、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协助气象部门与相关军事部门协调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有关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为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做好重点水库的调度;督促各镇(街道)做好防洪设施调度、调控,组织、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水资源的计划调度、配置和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做好防汛防旱防风防冻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等应急项目的立项、计划、建设和争取项目资金等协调工作。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邮政、电信、电力、移动等部门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协助统筹规划和协调区内各三防部门信息网络建设,合理配置资源,组织协调三防有关部门保障信息安全;负责三防系统无线电通信频率的指配和抗干扰、协调工作,保障三防无线电的通畅。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洪涝旱风冰冻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协助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区三防指挥提供有关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有关救灾款物, 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协调做好救灾粮食储备、调拔和供应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地质灾害;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勘察、监测、防治等工作;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所属房屋的防汛防风防冰冻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居民做好房屋等民用设施的防汛防风防冰冻安全工作;协助组织城区堤防抢险队伍、调集抢险机械设备和防汛砂石料。

区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的防汛防风防冻工作;负责公路、桥梁在建工程的防汛防风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碍洪设施;协调、组织运力,做好防汛抢险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抢修水毁、冻坏的道路、桥梁,全力保障抢险救灾交通运输;调配运输车辆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全转移;协调组织抢险队伍清除公路冰雪,确保道路畅通。

区农业局:指导农业防汛防旱防风防低温冰冻减灾工作和灾后农业、渔业救灾复产;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农业受灾信息;负责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组织灾区种子供应等。

区卫生局:负责协调医疗、药品等部门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区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抢险救灾一线,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尾矿库、非煤矿山的防汛防风安全工作;在灾害性天气期间,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的指导工作。

2.2  各镇(街道)三防指挥部:各镇(街道)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在上级三防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工作。三防指挥部由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3.1.1.1区三防办公室负责实时气象信息并及时报告区三防指挥部和相关部门。

24小时降雨达到150毫米时,每12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24小时或12小时降雨预报;

②实测24小时降雨达到200毫米时,每6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12小时的降雨预报;

24小时降雨达到250毫米以上时,每3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6小时的降雨预报;

④实测3小时降雨达到50毫米6小时达到80毫米12小时达到150毫米,而且预报降雨可能持续时,每2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6小时的降雨预报;

⑤当监测出现或预报2个气象台站日平均气温5℃,或最低气温0℃,每12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24小时或12小时气温、降雨降雪预报;

⑥当监测出现或预报2个气象台站日平均气温0℃,或最低气温-5℃,每12小时发布所在区域未来12小时气温、降雨降雪预报。

天气监测情况和预测预警结果应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3.1.1.2区三防办公室站负责收集实时降雨信息的监测和主要江河水情的预报,并及时报告区三防指挥部。

当实测降雨量1小时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12小时超过80毫米24小时超过100毫米时,及时将降雨实况报送同级三防指挥部门。

②主要江河汛情按下列要求报送:

预测的洪水标准

水情情况的报告和预报发布时限

25年一遇

12小时或2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至少每24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510年一遇

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

1020年一遇

6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12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2050年一遇

3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6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50年一遇以上

1小时报告一次水情情况,每3小时发布一次洪水预报或视洪水变化情况加密洪水预报的频次

3.1.2  工程信息

3.1.2.1堤防信息

①主要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及其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发生洪水地区的镇(街道)三防指挥部应在每天18时前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工程防守和出险情况,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区三防指挥部。

②堤防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堤防工程管理单位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区域,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情况。

3.1.2.2水库工程信息

①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涵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水库洪水调度运用方案进行调度,同时要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机构报告工程运行状况。当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30分钟内将有关情况报区三防指挥部。

②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及时向下游发布预警,迅速处置险情,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情况。

③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并迅速组织转移群众到安全的地方,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3.1.3洪涝灾情信息

①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②洪涝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及时向三防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镇(街道)三防指挥部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区三防指挥部,并续报灾情核实、处置等情况。区三防办接报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

③各级三防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灾情。

3.1.4  干旱信息

①干旱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受旱面积、受旱程度、对城乡居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造成的影响,以及抗旱情况、抗旱效益等。

②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

3.1.5  低温冰冻信息

①低温冰冻信息主要包括:低温冰冻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范围、受灾人口,以及对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设施等方面受损情况。

②冰冻灾害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报告。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1  组织准备。构建各类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

3.2.1.2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包括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3  预案准备。制订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和水库抢险、城区防洪防涝、山区防御山洪灾害等预案;研究制订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等。

3.2.1.4  物资准备。各防洪工程按照不低于国家物资储备的标准,储备必需的抢险物资和设备。在防御重点地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援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3.2.1.5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三防通信专用网和防洪区、山洪易发区、低温冰冻易发区等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冻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6  工作检查。各地应在汛前、汛后或预测预报将发生汛情、旱情、冻情时,开展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工作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3.2.1.7  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管,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排涝、防旱的项目,依法查处。

3.2.2  洪水预警级别划分

洪水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梅江干流可能发生超20年一遇洪水情况时,发布级预警;

洪水Ⅱ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梅江干流可能发生超10年一遇洪水情况时,发布Ⅱ级预警;

洪水Ⅲ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梅江干流可能发生超5年一遇或以上洪水情况时,发布级预警;

洪水Ⅳ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梅江干流可能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时,发布Ⅳ级预警。

3.2.3  干旱预警及发布

3.2.3.1  干旱预警级别划分

干旱等级划分依据江河月平均来水量、水库的可用水量、城区干旱程度、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5个主要指标,并参考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等参考指标的影响,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具体判定。干旱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预警(特别严重)、Ⅱ级预警(严重)、Ⅲ级预警(较重)和Ⅳ级预警(一般)四级。干旱预警级别划分见下表。

干旱预警级别划分表

干旱预警级别

干旱IV级预警

干旱III级预警

干旱II级预警

干旱I级预警

标准

评价指标

轻度干旱

中度干旱

严重干旱

极度干旱

主要指标

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

>75

>90

>95

>97

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可用水量的百分比(%

<40

<32

<25

<20

镇(街道)干旱程度

2个或以上镇(街道)轻度干旱

2个或以上镇(街道)中度干旱

2个或以上镇(街道)严重干旱

2个或以上镇(街道)极度干旱

连续无透雨日(日)

3050

5070

7090

90

农作物受旱面积比例%

1520

2030

3040

40

参考指标

降水量距平率(%

30

-75-85

-85

 

 

60

-40-60

-60-75

-75-90

-90

90

-20-30

-30-50

-50-80

-80

土壤相对湿度(%

6050

5040

4030

30

3.2.3.2  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透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上调一级。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重度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3.2.3.3  区三防指挥部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旱情的发展趋势和制定防旱抗旱措施。区三防指挥部根据会商结果,必要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三防指挥部发布干旱预警。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预警级别。

3.2.4  热带气旋预警及发布

3.2.4.1  热带气旋预警级别划分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Ⅰ级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内,强热带风暴及其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区(严重影响的定义是指责任区有大于等于8级风或特大暴雨,下同)。

Ⅱ级预警:预计未来36小时内,强热带风暴及其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将严重影响我区。

Ⅲ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达到Ⅲ级预警级别。

计未来48小时内(强)热带风暴及其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将造成我区区域内有大于等于8级大风时;

②热带风暴及其以上级别的热带气旋登陆后,我区区域内风力仍大于8级或有大暴雨;

Ⅳ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为达到Ⅳ级预警级别。

①受热带气旋影响,未来48小时内我区区域内风力大于等于6级、小于8级;

②受热带气旋影响,未来48小时内我区区域内有暴雨。

3.2.5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三防指挥部根据渍涝程度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2.6  山洪灾害预警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镇(街道),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加强会商,根据各自职能及时发布预报预警。

3.2.7  低温冰冻预警及发布

3.2.7.1  低温冰冻预警级别划分

1、寒冷预警级别

Ⅰ级寒冷预警、Ⅱ级寒冷预警:按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划分、发布。

Ⅲ级预警: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即达到Ⅲ级预警级别。

①全区最大降温幅度≥10℃且全区最低气温≤5℃

②过程中全区日平均气温≤15℃的站日数≥50,或日平均气温≤10℃的站日数≥21

③过程中全区日最低气温≤10℃的站日数≥70

④全区日最低气温≤5℃的站日数≥35,或日最低气温≤0℃的站日数≥7

Ⅳ级预警: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即达到Ⅳ级预警级别。

①全区最大降温幅度≥8且全区最低气温≤5℃

②过程中全区日平均气温≤15℃的站日数≥35,出现日平均气温≤10℃的站日数≥14

③过程中全区日最低气温≤10℃的站日数≥21,或日最低气温≤5℃的站日数≥2

全区日最低气温5℃的站日数14,或日最低气温0℃的站日数1

2、道路结冰预警级别

Ⅰ级道路结冰预警、Ⅱ级道路结冰预警:按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划分。

Ⅲ级预警:全区最低气温低于1℃且平均气温低于6℃,并出现降水的台站数1个,预计6小时内影响道路交通,即为达到Ⅲ级警级别。

Ⅳ级预警:全区最低气温低于2℃且平均气温低于8℃,并出降水的台站数1个,预计12小时内影响道路交通,即为达到Ⅳ级预警级别。

3.2.7.2  低温冰冻预警发布

根据《梅江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中各种气象天气预警级别标准,及时发布低温冰冻灾害预警。

3.3  预警解除

预警解除或级别改变由原发布预警单位宣布解除或级别改变。

3.4  预警支持系统

3.4.1  洪水、干旱风险图

3.4.1.1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或委托相关单位研究、绘制本辖区的城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等各类风险图。

3.4.1.2  三防指挥部门应以各类风险图作为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4.2 提高监测预报预警能力

加强气象、水文、国土资源等部门防御水旱风冻监测基础能力建设,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及时按预案规定程序发布预警。

4  应急响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水旱风冻灾害发生后,各镇(街道)和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并视情 派出现场督导组。

4.1.2  区政府和区三防指挥部负责全区重点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直接调度。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4.1.3  对本区内跨区域发生的水旱风冻灾害可能影响临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三防指挥部门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三防指挥部门或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4.1.4  水旱风冻灾害发生后,当地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情况。及时启动响应级别响应,同时向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

4.1.5  对因水旱风冻灾害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全力处置和救护,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1.6  进入汛期和干旱、低温冰冻预警期间,各级三防指挥部实行工作人员在岗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旱情、风情、冻情、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级别及启动

水旱风冻应急响应级别按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防汛应急响应、防旱应急响应、防风应急响应、防低温冰冻应急响应四种类型,每种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应急响应(特别严重)、Ⅱ级应急响应(严重)、Ⅲ级应急响应(较重)和Ⅳ级应急响应(一般)四个级别,各级别应急响应均经区三防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Ⅰ级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提请区政府批准启动,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三防指挥部批准启动。各镇(街道)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情况的应急响应级别。

4.2.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

4.2.1.1  汛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防汛应急响应:

①发布了全区江河洪水Ⅰ级预警;

2个以上镇(街道)发布了防汛Ⅰ级预警;

③梅州大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或已决堤,可能造成堤内大面积受淹浸、损失重大;

④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出现垮坝或已垮坝。

4.2.1.2  汛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防汛应急响应:

①发布了全区江河洪水Ⅱ级预警;

2个以上镇(街道)发布了防汛Ⅱ级预警;

③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出现垮坝或已垮坝,对下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4.2.1.3  防汛级应急响应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级防汛应急响应:

①发布了全区江河洪水级预警;

2个以上镇(街道)发布了防汛级预警;

③水库发生严重险情可能溃坝,对下游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4.2.1.4防汛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防汛应急响应:

①发布了全区江河洪水Ⅳ级预警;

2个以上(含2个,以下同)镇(街道)发布了防汛Ⅳ级预警;

2个以上镇(街道)发布了红色暴雨预警;

区气象台预报24小时内我区有大暴雨、特大暴雨降雨过程。

4.2.2  防旱应急响应启动

当发布干旱预警后,经会商可视情启动防旱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4.2.3  防风应急响应启动

4.2.3.1当气象台发布了橙、红色台风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级应急响应。

4.2.3.2当气象台发布了黄色台风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Ⅱ级急响应。

4.2.3.3当气象台发布了蓝色台风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Ⅲ级急响应。

4.2.3.4当气象台发布了白色台风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Ⅳ级急响应。

4.2.4  防低温冰冻应急响应启动

当气象部门发布低温冰冻预警后,经会商后可视情启动防低温冰冻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4.3  指挥和协调

4.3.1  防汛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4.3.1.1  防汛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由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汛情发展趋势,明确防汛工作重点,区政府视情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全面部署防汛应急工作。同时,区三防指挥部应做好下列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地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②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④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维护抢险现场、受灾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工作;

⑤及时向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区三防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宣传报道组、技术指导组、防洪调度组、资金保障组、物资保障组、卫生保障组、灾情统计组、资料综合组、防汛值勤组等临时应急工作小组。各应急工作小组在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组成情况和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1

事发地镇(街道)成立以政府等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的现场应指挥机构,在区三防指挥部或区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3.1.2  防汛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对防汛应急工作进行部署。同时,区三防指挥部应做好下列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②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④督促指导有关地区部署做好抢险现场、受灾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见附件8.1

事发地成立由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三防指挥部或区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3.1.3  防汛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会商,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专家参加,加强工作指导和汛情研判工作。同时,区三防指挥部应做好下列工作:

①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②督促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③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④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做好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⑤及时向市防总、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⑥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三防指挥部的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见附件8.1

事发地镇(街道)视情成立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4.3.1.4  防汛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区水务局负责人或区三防办主任在岗带班,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会商汛情,提出应对措施。同时,加强对各镇(街道)三防指挥部的工作指导,掌握相关信息,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总和区应急办。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1

事发地各级三防指挥要加强值班,加强汛情监视,落实各项防汛措施;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

4.3.2  防旱抗旱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4.3.2.1  防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由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主持会商,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旱情发展趋势,明确防旱抗旱工作重点,调整用水、取水计划,全面部署防旱抗旱应急工作,同时做好下列工作:

①适时开展水利工程水资源的联合调度和人工增雨作业;

②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③派出工作组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灾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④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防旱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2

受旱地区政府要加强防旱抗旱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抗旱工作当作地方政府的第一要务,紧急组织人力、财力、物力,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全面开展节水、调水、救灾等抗旱工作。

4.3.2.2  防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会,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研究制订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确防旱抗旱工作重点,研究防旱抗旱措施,调整用水、取水计划。同时,做好下列工作:

①做好水库的调度;

②协调有关镇(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③视旱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灾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④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防旱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2

受旱镇(街道)要加强对防旱抗旱工作组织领导,把抗旱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及时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积极开展节水、调水、救灾等抗旱工作。

4.3.2.3  防旱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会商会,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旱情发展态势,研究防旱抗旱措施,调整用水、取水方案,做好人工增雨作业的准备工作。

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应急工作。各成员单位防旱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2

受旱镇(街道)三防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防旱抗旱工作计划,明确防旱抗旱工作重点,研究防旱抗旱措施,做好用水计划,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及时向上级报告防旱抗旱工作情况

4.3.2.4  旱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办负责同志在岗带班,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会商旱情,提出应对措施。同时,加强对各镇(街道)三防指挥部门的工作指导,掌握相关信息,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防办和区应急办。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防旱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2

受旱地镇(街道)三防指挥部要组织相关部门制订防旱抗旱工作计划,研究防旱抗旱措施,派遣工作组到旱区指导抗旱,开展节水宣传,向上级报告旱情发展情况。

4.3.3  防风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4.3.3.1  风Ⅰ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防御台风紧急会议,必要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对防风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指挥、协调各镇(街道)开展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区三防指挥部应做好下列工作:

①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②对因台风导致洪涝灾害的,根据洪涝灾害的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

③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3

受热带气旋严重影响的镇(街道)要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尽快转移危险地带人员。

4.3.3.2  防风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防风紧急会商会议,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作出防风应急工作部署,指挥、协调各镇(街道)开展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区三防指挥部应做好下列工作:

①对因台风导致洪涝灾害的,根据洪涝灾害的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汛应急响应;

②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3

可能受热带气旋严重影响的地区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切实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4.3.3.3  防风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防风紧急会商会议,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部署防风工作;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防风负责人上岗带班,区三防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市、区领导关于防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风情、雨情、水情,掌握水利工程防台风情况,检查防台风措施落实情况。

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3

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各级政府要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要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准备工作。

4.3.3.4  防风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区水务局负责人或区三防办主任在岗带班,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适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会商研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三防指挥部主要领导和区应急办。

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行动见附件8.3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加强值班,加强汛情、风情监测;按照权限做好有关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

4.3.4  防冻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4.3.4.1  防冻级、Ⅱ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召开防御低温冰冻紧急会商会议,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和有关专家参加,分析低温冰冻灾害发展趋势,对防低温冰冻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指挥、协调各镇(街道)开展防低温冰冻和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区三防指挥部应做好下列工作:

①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部署防御工作;

②协调有关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③派出工作组前往重点区域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工作;

④协调有关镇(街道)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⑤督促、指导各镇(街道)落实防御措施,做好维护当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⑥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总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⑦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各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8.4

低温冰冻灾害严重的镇(街道)要动员和组织干部群众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上报低温冰冻灾害及防御情况。

4.3.4.2  防低温冰冻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区三防指挥部副总指挥或区三防办主任主持召开防御低温冰冻会商会议,水务、农业、民政、交通等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分析低温冰冻灾害发展趋势,明确工作重点,部署防御工作。同时,区三防指挥部应做好下列工作:

①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②督促、指导各镇(街道)落实防御措施,做好维护当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③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总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④及时研究并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区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区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指挥协调工作。各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8.4

低温冰冻灾害严重的镇(街道)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做好低温冰冻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  汛情、旱情、风情、冻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资源共享。

4.4.2  各类信息的报送和处理要快速、准确。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受灾镇(街道)三防指挥部在接到受灾情况报告后1小时内将本地区的初步灾情上报区三防指挥部,区三防办接报后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2小时内报至市防总。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4.4.3凡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三防指挥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风冻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三防指挥部门应及时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加以解决。

4.4.4  全区性三防信息由区三防办统一审核,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审核和发布本地区范围的三防信息。

4.4.5突发水旱风冻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本区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需向相关区通报的,应尽快报告区政府,由区政府通报,必要时报请市政府通报协调。本区行政区域外其他地区发生灾害对我区产生较大影响的,应主动沟通,及时掌握信息。

4.5  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和结束

4.5.1  应急响应级别改变

应急响应启动后,启动单位根据水旱风冻灾害等形势变化发展,可提高或降低防汛、抗旱、防风和防低温冰冻应急响应级别,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4.5.2  应急响应结束

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机构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技术保障

5.1.1  三防指挥信息系统

按照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建设完善覆盖区、镇(街道)二级的三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覆盖全区的水、雨情自动采集系统;建立区与市三防指挥系统异地会商系统,为防御水旱风冻灾害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辅助指挥决策支持。

5.1.2  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三防工作信息畅通的责任。当发生水旱风冻灾害时,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提供防汛防旱防风防冻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新闻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水旱风冻灾害信息,争取预警时间,安全转移人员。

5.1.3  公共通信网络

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手机短信服务和无线电通信等,是水旱风冻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辅助系统。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补充、完善现有三防通信专网,建立三防指挥系统通信子系统,实现市、区的计算机网络互连,公网和专网互为备用,确保通信畅通。

5.1.4  联络保障

由区三防办负责建立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及成员单位、抢险救灾参与单位、工程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专家信息库,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沿河各镇村以及易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为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单位,应确保各类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并加强维护管理、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抢险装备的数量、质量。

5.2.2  应急队伍保障

5.2.2.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旱防风防冻抢险救灾工作的义务。

5.2.2.2  各级重点地区、部门应组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各类专业应急队伍是本系统归口灾种的主要应急处置队伍,当发生归口处置的自然灾害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相应抢险救灾工作;专业抢险队伍是本地区自然灾害的基本专业抢险队伍,当出现自然灾害时要快速赶赴灾害现场。

驻区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轻舟分队是三防抢险的重要力量。

区、镇(街道)、村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和救援补充力量。

5.2.2.3  调配三防机动抢险队伍程序:本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负责调动;上级三防指挥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批准;同级其他区域三防指挥部管理的三防机动抢险队,由本级三防指挥部向上级三防指挥部提出调动申请,由上级三防指挥部协商调动。

5.2.2.4  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2.3  交通运输保障

5.2.3.1  交通运输保障主要由区交通运输局协调指挥。遇到重大的洪涝、台风、低温冰冻等自然灾害时,由区应急办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协调,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5.2.3.2  区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三防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对三防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以及对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及时进行调配。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

5.2.4  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主要由区卫生局协调指挥,各镇(街道)应充分保障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所需药品、设备和资金,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区卫生局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救援,并指导和协助当地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镇(街道)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区卫生局应制订发生水旱风冻灾害的卫生应急预案,掌握和及时评估医疗救治资源、救治能力、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信息,统一调配各类资源,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5.2.5  治安保障

治安维护主要由受灾镇(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制订防御水旱风冻灾害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灾区、抢险工地和重点水利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5.2.6  物资保障

5.2.6.1  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经信局和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5.2.6.2  各级三防指挥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防御重点地区,应按规范储备三防抢险物资。三防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储备救灾物资的科技含量。

区三防指挥部根据国家防总、市防总三防物资储备有关规定集中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抢险物资。

5.2.6.3  各镇(街道)根据本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加大应急后备水源的建设力度,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确保城镇供水安全。

5.2.7  资金保障

处置水旱风冻自然灾害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灾影响较大的镇(街道),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和镇(街道)的请求,由区给予适当补助。

各镇(街道)要把三防应急工作纳入发展计划,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足额到位。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评估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灾地区、集体、个人进行捐赠和援助。

5.2.8  社会动员保障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三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根据灾情的发展,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5.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镇(街道)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

遇紧急情况时,各镇(街道)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灾民。学校、剧院、礼堂、广场、会展中心等公共场所可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5.3  宣传、培训和演习

5.3.1  公众信息交流

5.3.1.1  三防工作涉及的汛情、旱情、风情、冻情、工情、灾情及防洪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一般信息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布。

5.3.1.2  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灾害抢险、避险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大力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教育,培养节约用水意识。

5.3.1.3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避险逃生等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课程,并在学校开设的防灾课程中增加三防应急处置和自救的相关内容。

5.3.2  培训

5.3.2.1  坚持和完善对各级领导、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救灾人员进行三防知识定期培训制度,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防范和处置工程险情、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低温冰冻灾害的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5.3.2.2  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分别组织开展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三防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5.3.2.3  驻区部队加强三防抢险培训,各级三防指挥部门给予支持与协作。

5.3.3  演习

5.3.3.1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三防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5.3.3.2  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定期进行三防演习。

5.3.3.3  演习内容应主要包括针对特定灾情采取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方法。

6  善后与重建

发生灾害的镇(街道)应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6.1  救灾救济

6.1.1  灾后救灾救济工作由灾害发生镇(街道)具体实施。对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救灾救济工作,应在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1.2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核实汇总灾情,做好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赈灾募捐工作。

6.1.3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部门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资金支持。

6.1.4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1.6  农业部门负责组织部署灾后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做好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6.1.8  国土部门负责防御地质灾害,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加强监控,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6.2  恢复重建

6.2.1  水旱风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镇(街道)负责,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水旱风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应受灾镇(街道)的请求,区政府视情况给予支持。

6.2.2  抢险物资补充。针对抢险物资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到位。

6.2.3  基础设施应急修复。水务、交通、住建等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损的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通信设施进行抢修、加固。

6.2.4  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对防洪抢险期间征用的个人和集体物资,应按当地区场价格,经当地三防指挥部门核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

6.3  保险

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积极参加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减灾基础建设等工作。

发生水旱风冻灾害后,对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6.4  调查和总结

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每年应组织专家对当年水旱风冻灾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对三防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

6.5  责任和奖惩

水旱风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对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三防指挥部组织编制,经区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市防总备案。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备案。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预案,结合实际,编制本预案的实施方案,并报区三防办备案。

本预案由区三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预案评估原则上每3年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予以修订完善。各级三防指挥部门要对本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主动进行评估,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并组织修订工作,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修订后的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按程序上报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防汛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8.1.1防汛级、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8.1.1.1防汛级、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灾情发展,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8.1.1.2防汛级应急响应启动时,设立以下应急临时工作小组:

综合协调组: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区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区水务局等相关单位参与。

水文气象组:区三防办牵头负责,区有关部门参与。

技术指导组:区水务局牵头负责,区有关部门参与。

防洪调度组:区水务局牵头负责,区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

资金保障组:区财政局牵头负责,区有关部门参与。

物资保障组: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牵头负责,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卫生保障组: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区有关单位参与。

通信保障组:区经信局牵头负责,协调中国电信梅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梅州分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

灾情统计组:区三防办牵头负责,区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参与。

资料综合组:区水务局牵头负责。

防汛值勤组:区水务局牵头负责。

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实行24小时值班。

8.1.1.3  各部门应急响应行动

1、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负责全区防汛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指挥的综合协调工作;

②负责重大三防信息发布、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

③组织区属有关单位做好北堤的防汛抢险工作;

④督促指导区三防指挥部有关单位做好全区防汛Ⅰ级、Ⅱ级急响应。

2、区人武部

①组织、协调部署队伍在指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快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②每日18时前向区三防指挥部通报队伍投入兵力、部署和运作情况。

3、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全区抗洪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4、区水务局、区三防办

收集整理水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市防总、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②执行区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和区三防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③负责区三防指挥部领导与各应急临时工作小组之间的联络以及各小组之间的协调;

④做好防洪调度;

⑤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受灾地区进行抗洪抢险;

⑥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和调度;

⑦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

5、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根据防汛抢险需要,牵头负责防汛抢险物资保障工作;

②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6、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①协调电力部门保障防洪抢险所需电力的供应;

②协调通信部门保障防汛抢险通信畅通;

③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及时组织调配有关防汛抢险物资;

④保障三防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加强无线电频率干扰防范并及时查处出现的频率干扰。

7、区民政局

①组织协调各地紧急安置和救济受灾群众;

②派出工作组到受灾地区指导救灾工作;

③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8、区财政局

①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区级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②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向市财政厅等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9、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①对山洪灾害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指导;

②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③指挥、协调受灾地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转移安置地质灾害危险区人员。

10、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①组织、协调、督促各建筑工地做好防汛工作;

②指挥、协调受灾镇(街道)组织危房排查、鉴定;

③必要时,从建筑工地调集物料、机械设备和人员参加梅州城区堤防抢险。

11、区交通运输局

①指导、协调、保障受灾镇(街道)交通设施的防汛安全;

②根据区三防指挥部的部署,保障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③指导、协调、保障各镇(街道)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12、区农业局

收集、核实农业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派出技术指导小组指导灾区救灾复产;

负责农业救灾种子种苗等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13、区卫生局

①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抗洪抢险一线、灾区救治伤病人员,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②指导、协调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急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14、区安全监管局

①督促、指导受灾镇(街道)加强对尾矿库的巡查,做好尾库的防汛安全工作;

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监督、指导。

15、各镇(街道)

事发地镇(街道)在区三防指挥部或区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①指挥转移安置事发地危险区人员。组织当地抢险队伍、抢险物料在指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快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掌握事发地区的灾情、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区三防指部报告;

③指挥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紧急安置和救济受灾群众。

8.1.2防汛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8.1.2.1区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汛级应急响应后,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汛情、灾情发展,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8.1.2.2防汛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1、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①负责全区防汛应急响应指挥的综合协调工作;

②负责重大三防信息发布、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

③组织区直有关单位做好南堤的防汛抢险工作;

④督促区三防指挥部有关单位做好全区防汛级应急响应。

2区人民武装部

调部署队伍赴受灾严重地区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②每日18时前向区三防指挥部通报各部队投入兵力、部署和运作情况。

3、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全区抗洪抢险救灾宣传报道。

4、区水务局、区三防办

①收集整理水雨情、险情、灾情,及时向市防总、区应急办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②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上传下达,督查、反馈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③做好重点水库的防洪调度;

④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受灾地区抗洪抢险;

⑤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和调度;

⑥及时掌握重点防洪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

5、区民政局

①指导协调各镇(街道)紧急安置和救济受灾群众;

②派出工作组到受灾地区指导救灾工作;

③及时统计、核实有关灾情以及救灾救济情况,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6、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①对山洪灾害引发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指导;

②掌握重点地区地质灾害的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③指挥、协调受灾镇(街道)转移安置地质灾害危险区人员。

7、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指挥、协调受灾镇(街道)排查危房及撤离转移居住在建筑工地、工棚等有关人员。

8、区交通运输局

①指导、协调、保障受灾镇(街道)抗洪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②及时抢修受损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

9、区农业局

收集、核实农业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派出技术指导小组指导灾区救灾复产;

负责农业救灾种子种苗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10、区卫生局

视情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抗洪抢险一线、灾区救治伤病人员,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11、区安全监管局

督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尾矿库的防汛安全工作。

12、各镇(街道)

事发地镇(街道)在区三防指挥部或区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①指挥转移安置事发地危险区人员。组织当地抢险队伍、抢险物料在指定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快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②掌握事发地区的灾情、险情及处理动态,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13、区三防指挥部其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防汛值班,根据本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8.1.3防汛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8.1.3.1区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后,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汛情灾情发展,及时做好应急响应行动,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8.1.3.2防汛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1、区水务局、区三防办

加强防汛值班,由局领导或三防办主任带班;

密切监视各地汛情灾情;

及时收集整理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工情,并向市防办、区委、区政府报告;

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监控、调度。

2、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加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

3、区三防指挥部的其它成员单位要加强防汛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发展,根据本单位职责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8.2防旱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8.2.1防旱级、Ⅱ级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8.2.1.1防旱级、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旱情发展,及时做好应急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8.2.1.2区三防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1、区政府办公室

①负责全区防旱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的综合协调工作;

负责重大旱情信息发布、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

③督促指导区三防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旱抗旱应急响应。

2、区水务局、区三防办

①及时了解掌握各地的旱情发展变化和抗旱动态;

②向市防总、区委、区政府报告受旱情况,向区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全区受旱情况;

③督促、指导各级水务部门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对供水等抗旱重点水利工程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调整农业灌溉用水,确保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维护灌区供水秩序;

④协调供水、发电等部门,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保障抗旱用水;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

督促、指导受旱地区开辟水源,调配抗旱水源。

3、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根据抗旱需要,组织、协调保障防旱抗旱物资供应。

4、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协调电力部门保障防旱抗旱所需电力的供应。

5、区民政局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做好受旱严重地区群众的安置和救济工作;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6、区财政局

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抗旱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会同其他部门向市财政厅等上级单位报告灾情,争取市级资金支持。

7、区农业局

统计、分析各地农业受旱情况,每旬的第一天向区三防指挥报告旱区作物的种植结构、种植面积、生长时期,分析旱情对农作物的不利影响;每周星期五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一次全区农作物受灾情况;

督促各镇(街道),帮助受旱地区做好农作物的管理,做好农业抗旱工作,提出农业抗旱的措施建议;

督促、指导受旱地区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推行节水耕作技术;指导各地改种、补种耐旱作物;

④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抗旱种子、种苗等供应。

8、区卫生局

及时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重灾区救治伤病人员,做好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9、其他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按照各自职责,派出工作组深入旱区,做好防旱抗旱工作。

10、各镇(街道)

事发地镇(街道)在区三防指挥部或区工作组的指导下,负责现场抗旱工作。

①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对供水等抗旱重点水利工程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调整农业灌溉用水,确保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维护灌区供水秩序;

协调供水、发电等部门,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保障抗旱用水;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

③在受旱地区组织群众,调配抗旱设备,开辟水源,全力抗旱;

掌握当地的旱情及旱情发展动态,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8.2.2  防旱级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8.2.2.1  区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旱Ⅲ级应急响应后,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旱情发展,及时做好应急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8.2.2.2  区三防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1、区水务局、区三防办

①组织召开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参加的旱情会商会议,分析旱情影响,预测旱情发展态势,提出防旱抗旱具体措施;

②及时了解掌握各地的旱情发展变化和抗旱动态;

③向市防总、区委、区政府报告受旱情况,向区三防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全区受旱情况;

④部署指导受旱地区开辟水源,调配抗旱水源;

⑤协调抗旱服务队投入抽水抗旱,提供抗旱技术指导,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

2、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根据抗旱需要,组织、协调保障防旱抗旱物资供应。

3、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协调电力部门保障防旱抗旱所需电力的供应。

4、区民政局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民政部门做好受旱地区特困家庭的救灾救济工作。

5、区财政局

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抗旱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向市财政局等上级单位报告灾情,争取市级资金支持。

6、区农业局

①统计、分析各地农业受旱情况,每旬的第一天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旱区作物的种植结构、种植面积、生长时期,分析旱情对作物的不利影响;

②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农业部门帮助受旱地区做好农作物的管理,做好农业抗旱工作,提出农业抗旱的措施建议;

③督促、指导受旱地区合理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推行节水耕作技术;

④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抗旱种子、种苗等供应。

7、各镇(街道)

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现场抗旱工作。

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对供水等抗旱重点水利工程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调整农业灌溉用水,确保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维护灌区供水秩序;

②协调供水、发电等部门,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调水工作,保障抗旱用水;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

③在受旱地区组织群众,调配抗旱设备,开辟水源,全力抗旱;

④掌握当地的旱情及旱情发展动态,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8、其他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随时准备执行防旱抗旱任务。

8.2.3防旱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8.2.3.1区三防指挥部启动防旱Ⅳ级应急响应后,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旱情发展,及时做好应急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8.2.3.2区三防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1、区水务局、区三防办

①组织召开由水利、农业等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参加的会商会,分析天气形势,研判旱情发展态势,提出防旱抗旱措施;

②及时掌握、了解受旱地区旱情、水库蓄水情况;

③做好重点蓄水工程的调度,保障抗旱水源;

④及时向市防办、区委、区政府报告旱情。

2、区农业局

①统计、分析各镇(街道)农业受旱情况,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②督促、指导各地农业部门帮助受旱地区做好农作物的管理。

3、各镇(街道)

事发地镇(街道)负责现场抗旱工作。

加强抗旱水源的管理和调度,对供水等抗旱重点水利工程实统一调度和管理,调整农业灌溉用水,确保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安全,维护灌区供水秩序;

在受旱地区组织群众,调配抗旱设备,开辟水源,全力抗旱;

掌握当地区的旱情及旱情发展动态,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告。

4、其他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天气变化,随时准备执行防旱抗旱任务。

8.3防风应急响应各有关部响应行动

8.3.1防风级、级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8.3.1.1防风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单位视风情发展,及时做好应急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8.3.1.2区三防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1、区水务局、区三防办

①密切关注和掌握风情、水雨情和灾情,及时向市防总、区委、区政府报告;

②执行区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和区三防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提出防御台风措施以及调度意见和建议;

④加强对直属和重点工程的监控和调度;

⑤及时掌握重点水利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

⑥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受影响的地区做好抢险工作。

2、区民政局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安排(开放)临时避险场所,并告知公众。

3、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控,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区域人员安全转移工作。

4、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住房、建设部门及时通知建筑工地人员注意避风,在危险地带设置隔离标志,做好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脚手架等的防护加固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转移建筑工地、工棚人员及危房、低洼易浸地群众到安全地带。

5、区农业局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继续组织做好农作物的保护或抢收。

6、区卫生局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灾区的疫病发生、传播和蔓延。

7、区安全监管局

督促、指导受灾地区加强对尾矿库的巡查、防护。

8、其他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态,服从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随时准备执行防风抢险任务。

8.3.2  防风级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8.3.2.1  区三防指挥部启动防风Ⅲ应急响应后,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风情发展,及时做好应急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8.3.2.2  区三防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1、区水务局、区三防办

①密切关注和掌握风情、水雨情和灾情,及时向市防总、区委、区政府报告防御情况;

②执行区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和区三防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会商,提出防御台风措施和调度见和建议;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组织力量加强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巡查,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和在建水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按照权限进行调度,对热带气旋可能明显影响地区,督促水库管理单位将水库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

2、区民政局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做好临时避险场所使用及有关物资的准备工作。

3、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区域的监控并做好转移人员的准备工作。

4、区农业局

督促、指导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地区做好保护、抢收农作物。

5、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住房、建设部门及时通知建筑工地人员注意避风,在危险地带设置隔离标志,做好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脚手架等的防护加固工作;组织危房排查工作和协助人员转移。

6、其他各成员单位加强防风值班,密切关注热带风暴(台风)动态,服从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随时准备执行防风抢险任务。

8.3.3防风级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8.3.3.1 区三防指挥部启动防风Ⅳ应急响应后,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风情发展,及时做好应急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8.3.3.2区三防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1、区水务局、区三防办

①组织召开由水利、气象、水文、供排水、城区综合管理等部门参加会商会议,分析热带气旋对我区影响;

②加强防风值班,由区水利局领导或区三防办主任带班;

③加强与气象部门联系,密切注意热带气旋动向;

④通知有关方面和部门做好防御热带气旋的各种准备;

⑤加强对重点防洪工程的监控。

2、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区域的监控。

3、区农业局

督促、指导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地区做好保护、抢收农作物。

4、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督促、指导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的地区有关单位对危房危楼、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脚手架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护。

5、其他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热带气旋(台风)动态,随时准备执行防风抢险任务。

8.4防冻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8.4.1防冻级、级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的响应行动

8.4.1.1冻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灾情发展,及时做好应急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8.4.1.2区三防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1、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①负责全区防冻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指挥的综合协调工作;

②督促指导区三防指挥部有关单位做好全区防冻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2、区人民武装部

必要时组织、协调部署队伍参加防低温冰冻工作。

3、区水务局、区三防办

①做好值班工作,收集整理灾情信息,及时向市防总、区委、区政府报告;

②执行区三防指挥部的决策,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督查、反馈区委、区政府领导重要指示和区三防指挥部各项决定的落实情况;

③派出技术指导小组协助受灾地区防范因低温冰冻可能引发的水利工程次生灾害;

④督促、指导各地抢修受冻受损的供水设施。

4、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①根据防灾需要,牵头负责防低温冰冻灾害的物资保障工作;

②组织、协调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5、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①协调电力部门保障救灾所需电力的供应;

②协调通信部门保障通信畅通;

③根据救灾需要,及时组织调配有关救灾物资。

6、区民政局

①组织协调各镇(街道)紧急安置受灾群众和救济工作;

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③适时开放避险场所。

7、区财政局

①统筹安排和及时拨付区级救灾补助资金,监督资金及时到位和使用;

②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向市财政局等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8、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①督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冰雪融化可能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急调查和灾害评估;

②协助转移安置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群众。

9、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①组织、协调、督促各建筑工地做好防低温冰冻工作;

②指挥、协调受灾地区建设部门组织因雨雪冰冻造成危房的排查、鉴定。

10、区交通运输局

①做好受冰冻损坏道路的抢修、维护,及时清除道路结冰,保障交通畅通;

②协调和组织运力,做好被困人员和物资的疏运。

11、区农业局

①督促、指导农业防低温冰冻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

②负责区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区域性应急调拨;

③调查核实农业受灾情情况,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12、区卫生局

①组织、协调区内低温冰冻灾害卫生防病的应急处置;

②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对灾区和受灾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以及对受灾群众的医疗救护。

13、区安全监管局

指挥、协调受灾地区做好危险化学品露天生产设施和管道的防冻工作,严防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泄漏、爆炸和中毒事件发生。

14、其他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气温变化,随时准备执行防低温冰冻抢险任务。

8.4.2防冻级、级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8.4.2.1区三防指挥部启动防冻Ⅲ级、应急响应后,区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视灾情发展,及时做好应急响应,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职工作。

8.4.2.2区三防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响应行动

1、区水务局、区三防办

实行24小时值班,并由区三防办负责同志带班,加强与气象部联系,密切注意气温变化;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害对我区影响,提出防御措施;督促、指导各地做好因低温冰冻可能引发的水利工程次生灾害的防御,组织受灾地区及时抢修因冰冻受损的供水设施;及时向市防总和区委、区政府报告受灾及防御工作情况。

2、区民政局

组织协调各镇(街道)紧急安置受冻群众的安置和救济;适时开放避险场所;收集、核实有关灾情,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3、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督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冰雪融化可能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急调查和灾害评估,协助转移安置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群众。

4、区交通运输局

做好受冰冻道路的抢修、维护,及时清除路面结冰,保障交通畅通;协调和组织运力,做好被困人员和物资的疏运。

5、区农业局

督促、指导农业防低温冰冻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调查核实农业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

6、其他各成员单位密切关注气温变化,随时准备执行防低温冰冻抢险任务。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江南片出入口周边

环境卫生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区办〔201228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城区江南片出入口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426

 

梅州城区江南片出入口周边环境

卫生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梅州城区江南片出入口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城乡环境卫生整治的决策部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梅州城区206国道机场圆盘至长沙沿线、梅湖路江南加油站至西阳沿线环境整治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动员广大群众和全社会力量,坚持环整治与形象提升相结合,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并举,以道路沿线各村为责任整治单位,全力做好梅州城区江南片出入口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为建设“首善之区、幸福梅江”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使机场圆盘至长沙206国道沿线、江南加油站至西阳梅湖路两侧各路段,保持平整、清洁、通畅;道路两旁可视范围内达到五无,即无乱搭乱建、无暴露垃圾、无乱堆杂物、无污染烟尘、无占道经营;实现经营入室、车停有序、广告规范、地面清洁、工地不乱、绿化成荫、美化亮化、交通顺畅。

三、组织领导

成立梅州城区出入口周边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长:温勇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第一副组长:罗红葆(区政府副区长)

    长:朱广华(市城管支队政委)

            陈少斌(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副局长)

周煊戈(长沙镇党委书记)

            卢忠南(三角镇党委书记)

            孙伟华(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区交通运输局、长沙镇、三角镇。

领导小组下设区协调办公室以及长沙组、三角组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分别由钟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江文秀(长沙镇党委副书记)和梁增捷(三角镇党委副书记)担任。长沙组、角组办公室分别下设执行组。

1、长沙组执行组长:李永强(市城监支队副支队长)

成员:吴全英(市城监支队)、君(市城监支队)、廖志青(市城监支队)、黄旋军(市公路局直属分局)、李健(区交通运输局)、陈江(区交通运输局)、陈秋云(区交通运输局)、长沙镇工作人员

负责206国道机场圆盘至长沙沿线(长沙段)。

2、三角组执行组长:彭伟良(市城监支队副政委)

成员:陈晋太(市城监支队)、李雪松(市城监支队)、黎明仁(市城监支队)、廖琮(市城监支队)、温顺基(市城监支队)、陈石新(市城监支队)、王宏军(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吕燕(区交通运输局)、林思诺(区交通运输局)、谢绮(区交通运输局)、三角镇工作人员

负责206国道机场圆盘至长沙沿线(三角段)、梅湖路江南加油站至西阳沿线。

四、整治范围与内容

1、彻底清除道路沿线两旁20范围内的沙场、停车场、饮食店、石材、木材、钢材、灰油、花圃等各类加工店(厂、场)业主占用道路及公共场地堆放钢筋、石材、建筑物料等货物的现象。

2、敦促经营业主不占用道路(公路)、公共场地摆卖经营,机动车维修、清洗一律进店(场);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3、拆除道路沿线乱搭乱建的铁皮瓦、镁瓦、工棚、雨蓬及占道设施;拆除断壁残墙以及过时废弃的鸡棚、鸭棚和猪舍;拆除乱拉乱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拆除违规设置、有碍市容的广告、招牌、灯箱及小广告等。

4、实施道路沿线环境卫生长效管理,道路沿线村庄全面实施上门收集垃圾。道路沿线安排专人清扫,清理道路沿线的垃圾、残土、污水以及村(居)民堆放的柴草堆、粪肥堆,建立环境保洁长效机制。

5、高规格完善道路沿线景观设施建设,科学、合理地在道路沿线进行绿化美化。

五、时间和要求

整治工作从4月底启动,6月底前整个整治工作初见成效。

具体时间步骤:

1、宣传发动。4月底前发布公告,敦促业主自行整治。

2、统一行动。56615

3、检查验收。615630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梅江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

补(津)贴制度的通知

 

梅区办〔201268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的通知》(梅市府办〔201217号)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七届〔2012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建立我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津)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户籍在本区并年满80—99周岁的困难老人(享受低保、五保的老人,重点优抚对象)。

(二)户籍在本区并年满90—99周岁的非困难老人。

(三)户籍在本区并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人。

二、发放标准

(一)80—99周岁困难老人每人每月发放20元,采取一次发放。

(二)90—99周岁非困难老人每人每年发放100元,采取一次性发放

(三)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人,仍按《梅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梅市府〔200363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即每人每月发放200元长寿保健金。

三、发放程序

坚持实行“个人提出申请,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审批、张榜公示”的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经村(社区)调查登记核实,并将符合发放条件的申请人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张榜公示。

(二)村(社区)对符合发放条件,并经张榜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镇(街道)民政办审核。

(三)镇(街道)民政办将审核后的名单,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民政局(老龄办)审核,由区民政局负责将审核后的实际人数报区财政局。

(四)符合发放条件的老年人凭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领取高龄老人补(津)贴。

四、资金渠道

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审核的实际人数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由各镇(街道)下拨到村(社区),由村(社区)组织发放工作。

五、健全档案,规范管理

各镇(街道)要对拟发放对象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公示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实动态管理,确保高龄老人补(津)贴发放工作规范有序。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管,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本制度从201211日起执行。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283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是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告政府政务活动的法定公开出版物。它是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而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的法定载体。根据国务院、省和市的文件通知要求,我区以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发出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将在《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从20118月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方式为免费发送。免费发送范围:1、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2、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社区);3、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4、区图书馆、档案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由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辑出版,不定期发行。主要栏目有:区政府文件、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人事任免、法律法规规章选登等。

 

 

主管主办: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编辑出版: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

    :钟文思   王国文            准印证号:[2012]梅江区印准字第 

编辑部地址:梅州市仲元东路51            真:(07532196691

邮政编码514000                     联系电话:(07532196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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