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3
第2期(总第6期)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3年第二期
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 2014年3月 5日出版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金山教育及配套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3〕21号)……………………………………………………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
(梅区府〔2013〕22号)…………………………………………………2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梅区府〔2013〕23号)…………………………………………………2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江区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梅区府〔2013〕24号)…………………………………………………3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转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梅州市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3〕25号)…………………………………………………37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扶持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3〕26号)…………………………………………………62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3〕30号)…………………………………………………65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3〕31号)…………………………………………………66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3〕32号)…………………………………………………68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公路局关于对省道S333线梅江区客天下至龙坑加油站段公路集中整治的通告
(梅区府〔2013〕33号)…………………………………………………87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梅区府〔2013〕34号)…………………………………………………89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3〕35号)…………………………………………………95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3〕36号)…………………………………………………96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3〕37号)…………………………………………………98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3〕38号)…………………………………………………99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区办〔2013〕53号)…………………………………………………101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区办〔2013〕54号)…………………………………………………115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梅州市金山教育及配套用地项目征收集体
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3〕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金山教育及配套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5日
梅州市金山教育及配套用地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梅州市金山教育及配套用地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和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梅区府〔201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降低成本、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应给予补偿的倍数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平均年产值依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及区物价部门提供的农副产品价格确定。
二、征收各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项 目 |
水 田 |
旱 地 |
蔬菜基地 |
鱼 塘 |
园 地 |
林 地 |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1698 |
1326.04 |
6014 |
6055.62 |
0 |
| |
土 地 补偿费 |
补偿 倍数 |
10 |
8 |
8 |
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
0 |
|
补偿 金额 |
16980 |
10608.32 |
48112 |
20376 |
0 |
| |
安 置 补助费 |
补偿 倍数 |
20 |
20 |
6 |
5 |
0 |
|
补偿 金额 |
33960 |
26520.8 |
36084 |
30278.1 |
0 |
| |
青苗补偿费 |
849 |
663 |
1503.5 |
|
|
| |
小 计 |
51789 |
37792.12 |
85699.5 |
50654.1 |
|
| |
征地补偿标准 |
51800 |
38000 |
85700 |
50700 |
27000 |
12400 | |
备 注 |
|
|
原已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仍种植且连片50亩,连续种植3年以上 |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年产值进行计算 |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
说明:集体土地地类由国土、林业、农业部门确定,原则上以土地变更调查图斑为准。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邻近其他耕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村道路、禾坪等),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
(一)短期作物补偿、奖励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水田849元/亩,旱地663元/亩、蔬菜基地1503.5元/亩,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种植水稻的,另行给予奖励15000元—20000元/亩。
(二)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
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结合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一《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表一、表二执行)。蔬菜基地内间种的零星果木及花卉苗木,不另行补偿。
(四)苗(花)圃补偿标准
苗(花)圃场须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相关证照。苗(花)圃场由政府划定区域安置,连片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予8000—10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花圃按种植花木的直径大小给予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平均直径12㎝以下的补偿30000—40000元/亩,平均直径12.1㎝—20㎝的补偿40000—50000元/亩,平均直径20.1㎝—30㎝的补偿50000—65000元/亩,平均直径30㎝以上的补偿65000—80000元/亩。不接受上列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搬迁,费用按实列支。
五、有关项目的补偿
(一)征收鱼塘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7500元/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2300元/亩。
(二)征收莲藕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莲藕损失费6000元/亩。
(三)征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园地)的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自留地补偿标准为50000元/亩。
(四)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评估或确定,按评估价格或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五)征收坟墓采取异地集中安置方式。被征收的坟墓暂时集中到公墓或骨灰楼堂临时寄放,临时寄放费由政府统一支付给相关公墓公司,坟墓由坟主自行搬迁,给予搬迁费补偿。政府生态公墓建成后,如需重新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生态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补偿标准见表三《坟墓补偿标准表》。
(六)禽畜的迁移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七)蔬菜基地是指原与农业局签订了蔬菜基地合同,并仍在种植的连片50亩以上,连续种植3年以上,地点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的菜地。零星菜地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八)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集体土地规定
(一)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查勘、测(丈)量、登记,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权属、地类、数量等,由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7日内如有异议,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及青苗、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作对所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清点的地面附着物、构筑物无异议。
(二)被征地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街道)、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丈)量、清点,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确认并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公证部门申请复查,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当事人拒绝领取补偿存折的,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15天内自行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结果在镇(街道)、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七、留用地的安排与管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计算留用地面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进行货币补偿:1.留用地不足10亩;2.该村民小组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3.该村民小组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私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林地的留用地参照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标准实施。
留用地货币折款补偿后,各村民小组可在村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的商铺,按价格近似原则,以商铺评估价值优先购买,按留用地折款和安置区商铺价值互补差价结算。村民小组选择购置物业的,留用地补偿款暂不支付,待物业交付时一并结清。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表一: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序 号 |
果木种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按面积补偿 (元/亩) |
按棵补偿 (元/棵) | ||||
1 |
大荔枝 |
33000—48000 |
1100—1600 |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 |
2 |
中荔枝 |
16500—33000 |
550—1100 |
主杆直径20—30厘米 | |
3 |
小荔枝 |
6600—16500 |
220—550 |
主杆直径10—20厘米 | |
1800—6600 |
60—220 |
主杆直径10厘米以下,已挂果 | |||
4 |
幼荔枝 |
450—1800 |
15—6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5 |
特大龙眼 |
|
3300—4500 |
主杆直径40厘米以上 | |
6 |
大龙眼 |
33000—60000 |
1100—2300 |
主杆直径25—40厘米 | |
7 |
中龙眼 |
16500—33000 |
550—1100 |
主杆直径15—25厘米 | |
8 |
小龙眼 |
6900—16500 |
230—550 |
主杆直径10—15厘米 | |
1800—6900 |
60—230 |
主杆直径5—10厘米 | |||
9 |
幼龙眼 |
450—1800 |
25—60 |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15—25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10 |
大柚树 |
12000—15000 |
400—500 |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 |
11 |
中柚树 |
9000—12000 |
300—400 |
主杆直径20—25厘米 | |
6000—9000 |
200—300 |
主杆直径15—20厘米 | |||
12 |
小柚树 |
1500—6000 |
100—200 |
主杆直径10—15厘米 | |
50—100 |
主杆直径5—10厘米 | ||||
13 |
幼柚树 |
300—1500 |
20—50 |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10—2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14 |
大黄皮、沙梨 |
13500—16500 |
450—550 |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 |
15 |
中黄皮、沙梨 |
9900—13500 |
330—450 |
主杆直径15—30厘米 | |
16 |
小黄皮、沙梨 |
5100—9900 |
170—330 |
主杆直径10—15厘米,已挂果 | |
17 |
幼黄皮、沙梨 |
450—5100 |
15—17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18 |
大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500—600 |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 |
19 |
中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400—500 |
主杆直径15—29厘米 | |
20 |
小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200—40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21 |
幼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15—20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22 |
大柑桔、脐橙、椪柑 |
棵 |
200 |
树高150厘米以上 | |
23 |
中柑桔、脐橙、椪柑 |
棵 |
150 |
树高100—150厘米 | |
24 |
小柑桔、脐橙、椪柑 |
棵 |
120 |
树高100厘米以下,已挂果 | |
25 |
幼柑桔、脐橙、椪柑 |
棵 |
15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26 |
大枇杷 |
棵 |
250—350 |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 |
27 |
中枇杷 |
棵 |
120—250 |
主杆直径15—25厘米 | |
28 |
小枇杷 |
棵 |
35—12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29 |
幼枇杷 |
棵 |
10—35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30 |
大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
棵 |
220—330 |
主杆直径20厘米以上 | |
31 |
中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
棵 |
110—220 |
主杆直径12—20厘米 | |
32 |
小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
棵 |
60—110 |
主杆直径8—12厘米 | |
25—60 |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 ||||
33 |
幼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
棵 |
10—25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34 |
大杨桃、橄榄 |
棵 |
670—1100 |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 |
35 |
中杨桃、橄榄 |
棵 |
340—670 |
主杆直径15—30厘米 | |
36 |
小杨桃、橄榄 |
棵 |
110—34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37 |
幼杨桃、橄榄 |
棵 |
15—11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38 |
蕉树 |
株 |
5—8 |
树高100厘米以上(其中已挂果的每株20元) | |
39 |
麻竹、苗竹(毛竹) |
条 |
4 |
竹高400厘米以上 | |
40 |
黄竹、泥竹、东竹 |
条 |
0.8—1.5 |
竹高400厘米以上 | |
41 |
大苦楝树 |
棵 |
100—20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 |
42 |
中苦楝树 |
棵 |
50—100 |
主杆直径8—15厘米 | |
43 |
小苦楝树 |
棵 |
20—50 |
主杆直径4—8厘米 | |
44 |
大按树 |
棵 |
150—20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 |
45 |
中按树 |
棵 |
50—150 |
主杆直径8—15厘米 | |
46 |
小按树 |
棵 |
5—20 |
主杆直径小于8厘米 | |
47 |
大桐子树 |
棵 |
8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 |
48 |
中桐子树 |
棵 |
40 |
主杆直径8—15厘米 | |
49 |
小桐子树 |
棵 |
20 |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 |
50 |
大番石榴 |
棵 |
150—20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 |
51 |
中番石榴 |
棵 |
100—150 |
主杆直径8—15厘米 | |
52 |
小番石榴 |
棵 |
20—50 |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 |
53 |
幼火龙果 |
棵 |
20—150 |
未挂果 | |
54 |
大、中火龙果 |
棵 |
150—200 |
已挂果 | |
55 |
幼葡萄 |
棵 |
15—100 |
未挂果 | |
56 |
大、中葡萄 |
棵 |
100—150 |
已挂果 | |
57 |
大、中百香果 |
棵 |
100—150 |
已挂果 | |
58 |
幼百香果 |
棵 |
20—10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注:1.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量算为准。
2.已征收的树木、竹等附着物经补偿后,归政府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砍伐、移植。
3.所列补偿指按合理规格种植的果木(一亩种植果木在30株以内的连片果园),密植的折回标准株数计算。不足30株的,按株数逐步扣减;不足10株的,按零星果木进行补偿。
4.移植果树按正常标准6折以下补偿。
5.本文未列的其他果园按相近似价值的果园标准进行补偿。
表二:
征收农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指导价
单价:元/株
品 种 |
规格(㎝) |
单价 |
品 种 |
规格(㎝) |
单价 |
品 种 |
规格(㎝) |
单价 |
香 樟 |
H≤50 |
1.0 |
棕 榈 (干高) |
H≤60 |
≤15 |
红继木 |
P<20 |
1.0 |
H51-200 |
6.0 |
H61-80 |
22.0 |
P20-25 |
2.2 | |||
φ≤3.9 |
≤30 |
H81-100 |
40.0 |
P26-30 |
3.8 | |||
φ4-4.9 |
50.0 |
H101-130 |
60.0 |
P31-35 |
6.2 | |||
φ5-5.9 |
60.0 |
H131-160 |
75.0 |
P36-45 |
9.8 | |||
φ6-6.9 |
70.0 |
H161-180 |
95.0 |
P46-60 |
15.0 | |||
φ7-7.9 |
80.0 |
H181-200 |
120.0 |
P61-80 |
45.0 | |||
φ8-8.9 |
100.0 |
H201-230 |
150.0 |
P81-100 |
85.0 | |||
φ9-9.9 |
200.0 |
H231-250 |
190.0 |
P101-120 |
130.0 | |||
φ10-11.9 |
300.0 |
H251-300 |
300.0 |
P121-130 |
150.0 | |||
φ12-14.9 |
400.0 |
深 山 含 笑 |
φ<2 |
<30 |
P131-150 |
190.0 | ||
φ15-19.9 |
600.0 |
φ2-2.9 |
40.0 |
P151-160 |
220.0 | |||
φ≥20 |
≥1000 |
φ3-3.9 |
60.0 |
P161-180 |
260.0 | |||
桂 花 |
φ<2 |
<30 |
φ4-4.9 |
80.0 |
P181-200 |
300.0 | ||
φ2-2.9 |
80.0 |
φ5-5.9 |
140.0 |
含 笑 |
P<25 |
2.5 | ||
φ3-3.9 |
150.0 |
φ6-6.9 |
380.0 |
P25-30 |
3.8 | |||
φ4-4.9 |
250.0 |
φ7-7.9 |
500.0 |
P31-40 |
7.2 | |||
φ5-5.9 |
500.00 |
φ8-8.9 |
750.0 |
P41-50 |
12.0 | |||
φ6-7.9 |
1000.0 |
φ9-9.9 |
1200.0 |
P51-60 |
18.0 | |||
φ8-9.9 |
1500.0 |
φ10-11.9 |
1700.0 |
P61-70 |
35.0 | |||
φ10-11.9 |
2000.0 |
乐 昌 含 笑 |
φ<2 |
<5 |
P71-80 |
55.0 | ||
φ12-12.9 |
3000.0 |
φ2-2.9 |
10.0 |
P81-100 |
90.0 | |||
杨 梅 |
φ<2 |
<15 |
φ3-3.9 |
15.0 |
P101-120 |
110.0 | ||
φ2-2.9 |
30.0 |
φ4-4.9 |
30.0 |
P121-140 |
150.0 | |||
φ3-3.9 |
55.0 |
φ5-5.9 |
50.0 |
榕 树 (假植苗) |
φ<4 |
<30 | ||
φ4-4.9 |
160.0 |
φ6-6.9 |
80.0 |
φ4-4.9 |
40-45 | |||
φ5-5.9 |
320.0 |
φ7-7.9 |
180.0 |
φ6-6.9 |
85-90 | |||
φ6-6.9 |
600.0 |
φ8-8.9 |
280.0 |
φ8-9.9 |
140-160 | |||
φ7-7.9 |
960.0 |
φ9-10.9 |
400.0 |
φ10-11.9 |
290-320 | |||
φ8-8.9 |
1200.0 |
φ11-12.9 |
800.0 |
φ12-13.9 |
480-520 | |||
φ9-9.9 |
1650.0 |
φ13-14.9 |
1700.0 |
φ14-17.9 |
1100-1350 | |||
φ10-11.9 |
2200.0 |
φ15-15.9 |
2700.0 |
φ18-20.9 |
2500-2700 | |||
φ12-14.9 |
2800.0 |
φ16-17.9 |
3200.0 |
φ21-23 |
3000-4000 | |||
φ15-17.9 |
3600.0 |
φ18-19.9 |
4500.0 |
小 叶 黄 杨 |
P<10 |
1 | ||
φ≥18 |
≥4500 |
φ20-21.9 |
5600.0 |
P10-15 |
1.2 | |||
夹竹桃 |
H<80 |
<3 |
φ22-25 |
7000.0 |
P16-20 |
1.7 | ||
H80-100 |
4.0 |
海 桐 |
P<20 |
1.0 |
P21-25 |
2.2 | ||
H101-130 |
7.5 |
P20-30 |
2.0 |
P26-30 |
3.5 | |||
H131-160 |
15.0 |
P31-40 |
6.5 |
P31-40 |
7.0 | |||
H161-200 |
35.0 |
P41-45 |
9.5 |
P41-50 |
12.0 | |||
H201-230 |
68.0 |
P46-60 |
14.0 |
P51-60 |
25.0 | |||
栀子花 |
H<20 |
<1 |
P61-80 |
38.0 |
P61-80 |
55.0 | ||
H20-25 |
1.5 |
P81-100 |
65.0 |
P81-100 |
70.0 | |||
H26-30 |
2.5 |
P101-120 |
90.0 |
小 叶 女 贞 |
P<30 |
1.0 | ||
H31-35 |
6.5 |
P121-130 |
140.0 |
P31-40 |
2.2 | |||
梅 花 |
D<2 |
<15 |
P131-150 |
250.0 |
P41-50 |
4.5 | ||
D2-2.9 |
25.0 |
P151-170 |
300.0 |
P51-60 |
9.0 | |||
D3-3.9 |
65.0 |
P171-200 |
400.0 |
P61-70 |
15.0 | |||
D4-4.9 |
170.0 |
P201-230 |
550.0 |
P71-80 |
20.0 | |||
D5-5.9 |
280.0 |
P231-250 |
700.0 |
P81-100 |
35.0 | |||
D6-6.9 |
400.0 |
香 椿 |
φ<3 |
<5 |
P101-130 |
50.0 | ||
D7-7.9 |
500.0 |
φ3-4 |
10.0 |
茶 花 |
H<120 |
30 | ||
D≥8 |
>500 |
φ4-5 |
20.0 |
H120-130 |
40 | |||
银 杏 |
φ<2 |
<5 |
φ5-6 |
40.0 |
H131-150 |
100 | ||
φ2-2.9 |
10.0 |
φ6-7 |
100.0 |
H151-200 |
200 | |||
φ3-3.9 |
20.0 |
φ7-8 |
200.0 |
H≥201 |
>200 |
银 杏 |
φ4-4.9 |
30.0 |
香 椿 |
φ8-10 |
320.0 |
山 茶 |
H<50 |
8 |
φ5-5.9 |
50.0 |
白玉兰 |
φ<2 |
<8 |
H50-60 |
12.0 | ||
φ6-6.9 |
120.0 |
φ2-2.9 |
15.0 |
H61-80 |
35.0 | |||
φ7-7.9 |
180.0 |
φ3-3.9 |
50.0 |
H81-100 |
95.0 | |||
φ8-8.9 |
260.0 |
φ4-4.9 |
80.0 |
H101-120 |
180.0 | |||
φ9-9.9 |
580.0 |
φ5-5.9 |
200.0 |
H121-150 |
600.0 | |||
φ10-10.9 |
820.0 |
φ6-6.9 |
380.0 |
H151-180 |
880.0 | |||
φ11-11.9 |
1200.0 |
φ7-7.9 |
750.0 |
H181-200 |
1260.0 | |||
φ12-12.9 |
1600.0 |
φ8-8.9 |
1050.0 |
H201-300 |
1400.0 | |||
φ13-13.9 |
2500.0 |
φ9-10.9 |
1200.0 |
茶 梅 |
P<20 |
1.8 | ||
φ14-14.9 |
5000.0 |
φ11-12.9 |
1500.0 |
P20-30 |
2.2 | |||
石 榴 |
H<80 |
<5 |
φ13-15 |
1960.0 |
P31-40 |
6.0 | ||
H80-100 |
10.0 |
紫 荆 |
H<80 |
<5 |
P41-50 |
9.5 | ||
H101-160 |
60.0 |
H80-100 |
8.0 |
P51-60 |
15.0 | |||
H161-200 |
140.0 |
H101-130 |
15.0 |
P61-70 |
35.0 | |||
H201-250 |
260.0 |
H131-160 |
45.0 |
P71-80 |
70.0 | |||
紫玉兰 |
D<3 |
<30 |
H161-200 |
85.0 |
P81-100 |
160.0 | ||
D3 |
50.0 |
H201-250 |
160.0 |
P101-120 |
280.0 | |||
D4 |
80.0 |
紫 薇 |
D<2 |
<10 |
P121-130 |
400.0 | ||
D5 |
140.0 |
D2-2.9 |
20.0 |
P131-140 |
460.0 | |||
D6 |
250.0 |
D3-3.9 |
40.0 |
P141-160 |
650.0 | |||
D7 |
850.0 |
D4-4.9 |
100.0 |
水 杉 |
φ<2 |
8.0 | ||
D8 |
1250.0 |
D5-5.9 |
300.0 |
φ2-2.9 |
12.0 | |||
D9 |
1500.0 |
D6-6.9 |
520.0 |
φ3-3.9 |
18.0 | |||
D10 |
1800.0 |
D7-7.9 |
900.0 |
φ4-4.9 |
50.0 | |||
D11 |
2300.0 |
D8-8.9 |
1550.0 |
φ5-5.9 |
90.0 | |||
D12 |
2800.0 |
D9-9.9 |
1900.0 |
φ6-6.9 |
130.0 | |||
绣 球 |
P<40 |
<10 |
D10-11.9 |
3100.0 |
φ7-7.9 |
180.0 | ||
P40-50 |
15.0 |
D12 |
4300.0 |
φ9-9.9 |
280.0 | |||
P51-70 |
40.0 |
乌 柏 |
φ<5 |
<40 |
φ10-12 |
350.0 | ||
P71-100 |
90.0 |
φ5-5.9 |
60.0 |
池 杉 |
φ<2 |
10.0 | ||
P101-150 |
120.0 |
φ6-6.9 |
100.0 |
φ2-2.9 |
15.0 | |||
P151-180 |
180.0 |
φ7-7.9 |
280.0 |
φ3-3.9 |
25.0 | |||
连 翘 |
3分枝以下 |
2.0 |
φ8-8.9 |
320.0 |
φ4-4.9 |
50.0 | ||
3-4分枝 |
3.0 |
φ9-9.9 |
500.0 |
φ5-5.9 |
90.0 | |||
5-7分枝 |
5.0 |
φ10-14.9 |
800.0 |
φ6-6.9 |
130.0 | |||
8分枝以上 |
8.0 |
φ15-17.9 |
1200.0 |
φ7-7.9 |
200.0 | |||
木芙蓉 |
H<60 |
<2 |
φ18-19.9 |
1800.0 |
φ9-9.9 |
280.0 | ||
H60-80 |
3.0 |
φ20-21.9 |
2500.0 |
φ10-12 |
350.0 | |||
H81-100 |
4.5 |
φ22 |
2800.0 |
垂 柳 |
φ<2 |
6.0 | ||
H101-120 |
12.0 |
凌 霄 |
一年生 |
1.5 |
φ2-2.9 |
8.0 | ||
H121-140 |
30.0 |
二年生 |
2.5 |
φ3-3.9 |
30.0 | |||
H141-160 |
55.0 |
三年生 |
4.5 |
φ4-4.9 |
60.0 | |||
H161-180 |
85.0 |
多年生 |
6.0 |
φ5-5.9 |
90.0 | |||
佛肚竹 |
H<30 |
<20 |
常春藤 |
一年生 |
2.0 |
φ6-6.9 |
170.0 | |
H30-40 |
35.0 |
二年生 |
3.0 |
φ7-7.9 |
240.0 | |||
H41-60 |
60.0 |
三年生 |
5.0 |
φ8-8.9 |
380.0 | |||
H>60 |
>60 |
多年生 |
7.0 |
φ9-10.9 |
500.0 | |||
罗汉松 |
φ<3 |
<80 |
爬墙虎 |
一、二年生 |
1.4 |
φ11-13.9 |
680.0 | |
φ3-4.9 |
90-110 |
三年生 |
2.8 |
φ14-14.9 |
1000.0 | |||
φ5-6.9 |
400-480 |
多年生 |
3.8 |
φ15-17.9 |
1200.0 | |||
φ7-8.9 |
700-900 |
枫 香 |
H20-30 |
0.7-0.8 |
φ18-19.9 |
1500.0 | ||
φ9-10.9 |
2700-3000 |
红花荷 |
H20 |
1.0 |
φ≥20 |
≥2000 | ||
杜 鹃 |
P<20 |
<1.5 |
黄花梨 |
H20-50 |
1-1.5 |
φ<15 |
<80 |
杜 鹃 |
P20-25 |
1.8-2.2 |
蓝花楹 |
φ<6 |
<150 |
加拿利 海 枣 |
φ<25 |
<400 |
P26-30 |
3-4.5 |
φ6-7 |
280-360 |
φ25-40 |
550 | |||
P31-40 |
8-9 |
φ8-9 |
480-650 |
φ41-50 |
1100 | |||
P41-60 |
30-40 |
φ10-11 |
800-1200 |
φ51-60 |
1800 | |||
P61-80 |
130-140 |
φ12-13 |
1300-1700 |
φ61-80 |
5500 | |||
P81-100 |
250-300 |
φ14-15 |
1800-2200 |
南洋杉 |
H<150 |
<50 | ||
老人葵 (脱 干) |
H<30 |
<50 |
竹 柏 |
φ<5 |
<180 |
H150-180 |
70-80 | |
H30-40 |
70-90 |
φ5-5.9 |
240 |
H181-200 |
180-210 | |||
H41-60 |
100-150 |
φ6-9.9 |
350 |
H201-300 |
290-310 | |||
H61-80 |
250-380 |
φ10-11.9 |
2200 |
广玉兰 |
φ<3 |
3 | ||
H81-100 |
1300-1800 |
φ12-14.9 |
2500 |
φ3-4.9 |
5 | |||
H101-200 |
2000-3000 |
φ15-19.9 |
3200 |
φ5-7.9 |
25 | |||
鱼尾葵 |
H<100 |
<80 |
φ20 |
6500 |
φ8-9.9 |
200 | ||
H100-150 |
90-120 |
沉 香 |
H30 |
1.5 |
φ10-11.9 |
500 | ||
H151-200 |
240-280 |
黑木相思 |
H20 |
1.3 |
φ12-14.9 |
850 | ||
H201-250 |
350-450 |
红花荷 |
H30 |
1 |
φ15-17.9 |
2200 | ||
H251-300 |
500-650 |
檀 香 |
H60 |
20 |
φ18-19.9 |
3400 | ||
H301-350 |
700-900 |
印度黄檀 |
H60 |
20 |
φ20-24.9 |
3800 | ||
H351-400 |
1400-1800 |
柚 木 |
H20 |
3 |
φ25-29.9 |
4500 | ||
假槟榔 |
H<100 |
<70 |
棕 竹 |
丛 |
6 |
φ≥30 |
≥ 6500 | |
H100-150 |
100-130 |
木 荷 |
H30 |
0.9 |
小叶榄仁 |
φ<3 |
<70 | |
H151-200 |
200-240 |
秋 枫 |
H30 |
0.7 |
φ3-5.9 |
100 | ||
H201-250 |
400-500 |
铁冬青 |
H20 |
1 |
φ6-7.9 |
200 | ||
H251-300 |
650-850 |
发财树 |
H20-40 |
1.3-1.5 |
φ8-10.9 |
500 | ||
红豆杉 |
φ<8 |
<800 |
九里香 |
H20 |
1 |
φ11-12.9 |
750 | |
φ8-9.9 |
1000 |
杜 英 |
H30 |
0.7 |
φ13-15 |
1000 | ||
φ10-14.9 |
1500.0 |
桃花心木 |
φ<1 |
5 |
黄 槐 |
φ<2 |
30 | |
φ≥15 |
≥6500 |
φ1-2.9 |
30 |
φ2-3.9 |
60 | |||
炮仗花 |
一年生 |
5 |
φ3-4.9 |
80 |
φ4-5.9 |
100 | ||
二年生 |
10 |
φ5-6.9 |
130 |
φ≥6 |
≥200 | |||
三年生 |
20 |
φ7-8.9 |
200 |
麻 楝 |
φ<3 |
80 | ||
多年生 |
40 |
φ9-10.9 |
250 |
φ3-4.9 |
100 | |||
木 棉 (美丽异木棉) |
φ<1 |
5 |
φ11-12.9 |
300 |
φ5-6.9 |
160 | ||
φ1-2.9 |
10 |
φ13-14.9 |
350 |
φ7-8.9 |
230 | |||
φ3-4.9 |
50 |
φ≥15 |
≥400 |
φ9-10.9 |
350 | |||
φ5-6.9 |
100 |
海南蒲桃 |
φ<1 |
5 |
φ≥11 |
400 | ||
φ7-8.9 |
200 |
φ1-2.9 |
30 |
鸡冠刺桐 |
φ<2 |
30 | ||
φ9-10.9 |
350 |
φ3-4.9 |
80 |
φ2-3.9 |
50 | |||
φ11-12.9 |
500 |
φ5-6.9 |
130 |
φ4-5.9 |
80 | |||
φ13-14.9 |
700 |
φ7-8.9 |
200 |
φ≥6 |
100 | |||
φ≥15 |
≥800 |
φ9-10.9 |
250 |
鸡蛋花 |
H<20 |
15 | ||
盆架子 |
φ<1 |
5 |
φ11-12.9 |
300 |
H21-40 |
30 | ||
φ2-2.9 |
20 |
φ13-14.9 |
350 |
H41-60 |
35 | |||
φ3-4.9 |
50 |
φ≥15 |
≥400 |
H61-80 |
40 | |||
φ5-6.9 |
100 |
蒲 葵 |
H<150 |
250 |
H81-100 |
45 | ||
φ7-8.9 |
170 |
H150-200 |
320 |
H>100 |
>45 | |||
φ9-10.9 |
250 |
H201-250 |
420 |
水蒲桃 |
H20 |
0.7 | ||
φ11-12.9 |
300 |
H251-300 |
560 |
马樱丹 |
P40 |
7 | ||
φ13-14.9 |
360 |
H301-350 |
680 |
兰花(普通) |
亩 |
10万元 | ||
φ≥15 |
≥500 |
H351-400 |
980 |
兰花(标准) |
亩 |
12万元 | ||
针 葵 |
H30-50 |
50-60 |
苏 铁 |
φ15-19.9 |
120.0 |
|
|
|
月 季 |
二年生 |
3.0 |
φ20-24.9 |
220.0 |
|
|
| |
三年生 |
5.0 |
φ≥25 |
≥400 |
|
|
|
注:1.庭院观赏地花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补偿移植费(含一年养护费);不能移植的,按以上单价进行征收。
2.盆栽花木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
3.古树名木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名木移栽时,只补偿一定的移植费)。
4.H为树高,φ为胸径,P为冠幅,D为地径。
表三:
坟墓补偿标准表
名 称 |
类 别 |
单 位 |
标 准(元) | |
存放费 |
骨灰存放费 |
元/个 |
3000 | |
搬 迁 补偿费 |
有石碑墓堂 |
元/座 |
3500,每增加一灵位加1000 | |
无石碑灰坟 |
大 |
元/座 |
2500 | |
中 |
元/座 |
2000 | ||
小 |
元/座 |
1500 | ||
纪念碑 |
元/座 |
1800—2000 | ||
金箱头 |
元/座 |
800—1000 | ||
金 埕 |
元/只 |
500 |
表四: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0年修订调整)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单位:万元/公顷
地 区 类 别 |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 |
养殖水面 |
未利用地 |
一类 |
128.70 |
99.00 |
45.00 |
133.65 |
39.60 |
二类 |
97.50 |
75.00 |
34.20 |
101.25 |
30.00 |
三类 |
78.00 |
60.00 |
27.70 |
81.00 |
24.00 |
四类 |
70.20 |
54.00 |
25.00 |
72.90 |
21.60 |
五类 |
58.50 |
45.00 |
20.60 |
60.75 |
18.00 |
六类 |
52.65 (3.51万元/亩) |
40.50 (2.7万元/亩) |
18.60 (1.24万元/亩) |
54.70 (3.65万元/亩) |
16.20 (1.08万元/亩) |
七类 |
47.45 (3.16万元/亩) |
36.50 (2.43万元/亩) |
16.20 (1.08万元/亩) |
49.30 (3.29万元/亩) |
14.60 (0.97万元/亩) |
八类 |
40.30 (2.69万元/亩) |
31.00 (2.07万元/亩) |
14.85 (0.99万元/亩) |
41.85 (2.79万元/亩) |
12.40 (0.83万元/亩) |
九类 |
33.15 (2.21万元/亩) |
25.50 (1.7万元/亩) |
12.15 (0.81万元/亩) |
34.40 (2.29万元/亩) |
10.20 (0.68万元/亩) |
十类 |
30.20 (2.01万元/亩) |
23.25 (1.55万元/亩) |
10.80 (0.72万元/亩) |
31.40 (2.09万元/亩) |
9.30 (0.62万元/亩) |
注:梅江区长沙镇、三角镇、城北镇、金山街道、西郊街道、江南街道为六类地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位于梅江区金山街道周溪村,东至圳道,西至嘉应学院,南至梅州农校、蓝塘,北至嘉应学院、刘杨(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元/㎡。
(2)被征收人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③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如需购买第二个车位的,可在剩余车位中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依次选购,额满为止。
(4)属街(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按城市规划要求在金山街道周溪村学院路侧建设安置房,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对因工程建设需要先拆除、后搬迁的选择产权置换的被征收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3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②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停业经营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商业用房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区的商铺优先安排村民小组留用地折款购买。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2008年6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至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米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二)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在安置住宅用房规划设计出来以后,允许给被征收人一次重新选择安置方式的机会。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奖励办法
(一)在学院路西边的房屋被征收人,凡在2013年7月31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元/㎡;在2013年8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在学院路东边的房屋被征收人,凡在2013年9月30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元/㎡;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元/㎡。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的通知》(梅区办[2012]79号)执行。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梅州市江南新城
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进行调整的公告
梅区府〔2013〕22号
三角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保障群众利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现对《梅州市江南新城铁路以北区域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梅区府[2012]42号)第十条奖励办法第(一)项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梅州市江南新城建设先行进场征收区域(第一期)的具体范围如下:中轴线;广州大桥南端;坜明安置区;上坪安置一区;丽都中路以南、梅园新村以西的大坜水汶片区;泮坑路至机场圆盘段片区;上坪安置一区以南、客都大道以北的项目用地片区;市邮政大楼以东、火车站以西的龙上村第三村民小组项目用地片区;东升荷树岗项目用地片区;梅塘东路以北正兴路周边片区。位于上述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凡在2013年8月31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元/㎡;凡在2013年9月1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150元/㎡。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梅区府〔2013〕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梅市府〔20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江区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梅区府〔2013〕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7月24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6日
梅江区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区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0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区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
1 |
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
|
2 |
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 |
3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修缮工程的审批 |
| |
4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含设计方案)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核 |
| |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5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
区财政局 |
6 |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核发 |
|
区档案局 |
7 |
对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它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
区发展改革和 科学技术局 |
8 |
核准区级权限范围审批类、核准类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方式及招标范围 |
|
9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及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 |
收费 | |
区统计局 |
10 |
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11 |
职业介绍机构设立和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审批 |
|
12 |
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审批 |
| |
13 |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审批 |
| |
区水务局 |
14 |
取水许可 |
|
15 |
河道采砂许可 |
收费 | |
16 |
区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及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 |
17 |
迁移、损坏水利设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审批 |
| |
18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水利水电工程报废审批 |
| |
19 |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
| |
20 |
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审批 |
| |
区民政局 |
21 |
梅江区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
22 |
社会组织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 |
23 |
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
| |
24 |
建设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建设公墓、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审批 |
| |
区农业局 |
2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
|
区畜牧兽医局 |
26 |
种畜禽经营许可证核发 |
|
27 |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
|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28 |
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 |
|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9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核发 |
|
区林业局 |
30 |
外商投资造林审批 |
|
31 |
林木种子和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审核 |
| |
32 |
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
| |
33 |
木材采伐许可证核发 |
| |
34 |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明核发 |
| |
35 |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核 |
| |
区交通运输局 |
36 |
区管权限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
37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
38 |
利用、占用地养公路和公路用地的审批 |
| |
39 |
更新或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的许可 |
| |
40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地养公路的审批 |
| |
41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审批 |
| |
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42 |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
区体育局 |
4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44 |
经营性武术组织(不含武术学校)审批 |
| |
区教育局 |
45 |
民办幼儿园审批 |
|
46 |
民办小学审批 |
| |
47 |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
| |
区住房和城乡 规划建设局 |
4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
4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
| |
50 |
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 |
51 |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使用袋装水泥进行混凝土搅拌审批 |
| |
52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
| |
53 |
燃气经营许可证 |
| |
区环境保护局 |
54 |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审批 |
|
55 |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 |
| |
区民族宗 教事务局 |
56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核准 |
|
57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审批 |
| |
区卫生局 |
58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
|
59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 |
| |
60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机构)资格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农村家庭接生员) |
|
二、区政府承接省、市政府下放的事项(50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 注 |
区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
1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审核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36项 |
2 |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37项 | |
3 |
非涉外的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38项 | |
4 |
举办非涉外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39项 | |
5 |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审批和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40项 | |
6 |
书报刊零售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41项 | |
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42项 | |
8 |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43项 | |
区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
9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梅江区范围内)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44项 |
10 |
网吧连锁企业在县级辖区设立的审批和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45项 | |
11 |
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的核发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46项 | |
12 |
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47项 | |
13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广东省政府令 2012年169号 | |
14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广东省政府令 2012年169号 | |
15 |
乡、镇广播电视站设立审批 |
粤府函[2012]335号 | |
区水务局 |
16 |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35项 |
区民政局 |
17 |
涉外婚姻登记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17项(属于民政一般业务管理) |
区农业局 |
18 |
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制成品农用许可证核发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24项 |
19 |
农作物种子广告核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26项 | |
20 |
占用农用地作为固体废弃物堆放、填埋场所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29项 | |
21 |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农业)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30项 | |
22 |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废水直排农田许可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31项 | |
区水产局 |
23 |
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核发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25项 |
24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27项 | |
25 |
渔业水域实施电力、爆炸、有毒物作业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28项 | |
区畜牧兽医局 |
2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32项 |
27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33项 | |
28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34项 | |
区经济和 信息化局 |
29 |
市级权限的各县(市、区)的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12项 |
30 |
市级权限的各县(市、区)的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方式核准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13项 | |
31 |
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
梅市府[2012]77号委托第4项 | |
区林业局 |
32 |
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18项 |
33 |
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三有”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许可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19项 | |
34 |
核发林业生产用火许可证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20项 | |
35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21项 | |
36 |
木材运输证核发(含出省)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22项 | |
37 |
植物检疫审批(林业)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23项(收费) | |
38 |
因特殊情况在禁猎区狩猎审批 |
广东省政府令 2012年172号 | |
区交通运输局 |
39 |
港口经营许可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10项 |
40 |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仓储经营许可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11项 | |
区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 |
41 |
审批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及其内销批准证的发放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1项 |
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
42 |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
广东省政府令 2012年172号 |
43 |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
广东省政府令 2012年172号 | |
区住房和城乡 规划建设局 |
44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准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50项 |
区环境保护局 |
45 |
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3项 |
46 |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4项 | |
47 |
申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9项 | |
48 |
国家级生态乡镇(村)、省级生态示范镇初审 |
梅市府[2012]77号委托第3项 | |
区卫生局 |
49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49项 |
区残疾人联合会 |
50 |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51项 |
三、区政府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项目目录(29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 注 |
区水务局 |
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
2 |
小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审批 |
| |
3 |
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
| |
4 |
水库大坝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改变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审批 |
| |
5 |
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 |
| |
6 |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
7 |
动物防疫检疫 |
收费 |
区经济和 信息化局 |
8 |
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14项 |
9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梅市府[2012]77号下放第15项 | |
区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
10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审核 |
|
区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局 |
11 |
社会保险登记 |
|
12 |
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
| |
13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
| |
14 |
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
| |
15 |
医疗保险待遇审核 |
| |
16 |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
| |
区国家保密局 |
17 |
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 |
|
18 |
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 |
| |
19 |
不宜招标的政府涉密采购项目认定 |
| |
20 |
经管国家秘密人员的培训、任用确认 |
| |
21 |
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
| |
22 |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秘密资料审批 |
| |
区物价局 |
23 |
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
|
24 |
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
| |
25 |
核发教育收费许可证及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 |
| |
26 |
核定区级权限内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 |
| |
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27 |
区级权限范围内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
|
28 |
区级权限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 |
2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四、不列为行政许可,改变管理方式的项目目录(2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 注 |
区体育局 |
1 |
一级教练、二三级教练任职资格审核 |
|
2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 |
|
五、区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事项(7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区水务局 |
1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粤府[2013]62号 |
区林业局 |
2 |
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国函[2012]177号 |
3 |
野生动物《狩猎证》的核发 |
粤府[2012]134号 | |
4 |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核准 |
广东省政府令第2012年第172号 | |
区经济和 信息化局 |
5 |
梅州市城区生猪产品销售批发许可证核发 |
|
区发展改革 和科学技术局 |
6 |
核准属区级权限范围的企业投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 |
粤府办[2013]5号 |
区环境保护局 |
7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审批 |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转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梅州市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3〕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规范农村建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梅州市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梅州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3〕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4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扶持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3〕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江区扶持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0日
梅江区扶持鼓励工业企业
做大做强的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区工业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和调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的积极性,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实施办法》(梅市府[2009]2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新上规模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工业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奖项及标准
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纳税,进入新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优先申报上级扶持资金项目。
三、考核程序
1﹒具体考核工作由区经信局牵头,会同区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2﹒当年实际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填报《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报表》;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由各企业申报,填报《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申请表》(见附表)并附完税证明,经区统计、经信、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上述两项奖励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区经信局会同财政、统计部门共同研究考核,上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联合发布奖励通知,由区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四、审批说明
1﹒企业当年发生下列事件或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当年获奖资格:发生较大环保事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有严重越级上访事件。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5年止。每年度的考核,于次年上半年完成申报和奖励工作。
3﹒本办法由区经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
年工业企业上规模奖励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名称 |
|
行 业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企业性质 |
|
法人代表 |
|
手 机 |
|
| |
资产总额 |
|
主营产品 |
|
联系电话 |
|
| |
当年度主要 经济指标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税金总额(万元) |
利润总额(万元) | ||||
|
|
| |||||
区统计局 审查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经信局 审查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 审查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政府 审核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3〕30号
城北镇人民政府、西郊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是市重点建设项目,该项目能够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梅州市粤闽赣交汇的物流节点优势,带动梅州市的特色农产品走出去,满足政府及广大市民对保障供应、平抑物价、食品安全的要求,促进现代商贸物流业和精致高效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3〕952号”文件批准,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黄明村、黄留村和西郊街道黄塘村,东北至206国道,西南至黄明村大塘村道,东南至205国道,西北至黄明村委会址,总面积460亩。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资料到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征收工作队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行政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本公告发布后,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3〕31号
城北镇人民政府、西郊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梅州市粤闽赣交汇的物流节点优势,带动梅州市的特色农产品走出去,满足政府及广大市民对保障供应、平抑物价、食品安全的要求,促进现代商贸物流业和精致高效农业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建设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位于梅江区城北镇黄明村、黄留村和西郊街道黄塘村,东北至206国道,西南至黄明村大塘村道,东南至205国道,西北至黄明村委会址。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征收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1月28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
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3〕32号
城北镇人民政府、西郊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规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满足政府及广大市民对保障供应、平抑物价、食品安全的要求,确保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和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梅区府〔201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遵循依法依规、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法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以下简称平均年产值)乘以应给予补偿的倍数。应给予补偿的倍数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的规定确定,平均年产值依据区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及区物价部门提供的农副产品价格确定。
二、征收各类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类 项 目 |
水 田 |
旱 地 |
蔬菜基地 |
鱼 塘 |
园 地 |
林 地 |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
1698 |
1326.04 |
6014 |
6055.62 |
0 |
| |
土 地 补偿费 |
补偿倍数 |
10 |
8 |
8 |
按水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 |
0 |
|
补偿金额 |
16980 |
10608.32 |
48112 |
20376 |
0 |
| |
安 置 补助费 |
补偿倍数 |
20 |
20 |
6 |
5 |
0 |
|
补偿金额 |
33960 |
26520.8 |
36084 |
30278.1 |
0 |
| |
青苗补偿费 |
849 |
663 |
1503.5 |
|
|
| |
小 计 |
51789 |
37792.12 |
85699.5 |
50654.1 |
|
| |
征地补偿标准 |
51800 |
38000 |
85700 |
50700 |
27000 |
12400 | |
备 注 |
|
|
原已与农业部门签订合同,仍种植且连片50亩,连续种植3年以上 |
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年产值进行计算 |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
按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
说明:集体土地地类由国土、林业、农业部门确定,原则上以土地变更调查图斑为准。
三、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邻近其他耕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乡村道路、禾坪等),按水田补偿标准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费
(一)短期作物补偿、奖励标准
耕地上种植的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进行补偿,水田849元/亩,旱地663元/亩、蔬菜基地1503.5元/亩,已计入该类土地的补偿总额中。种植水稻的,另行给予奖励15000元—20000元/亩。
(二)多年生作物补偿标准
征收果木等多年生作物,结合作物种植面积、作物种类、生长周期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表一《梅江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三)零星果木补偿标准
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多年生花卉苗木按作物种类、生长周期、作物数量进行补偿(具体标准按表一、表二执行)。蔬菜基地内间种的零星果木及花卉苗木,不另行补偿。
(四)苗(花)圃补偿标准
苗(花)圃场须经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相关证照。苗(花)圃场由政府划定区域安置,连片果木苗圃(含盆栽花木)每亩给予8000—10000元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花圃按种植花木的直径大小给予搬迁及搬迁损失补偿,平均直径12㎝以下的补偿30000—40000元/亩,平均直径12.1㎝—20㎝的补偿40000—50000元/亩,平均直径20.1㎝—30㎝的补偿50000—65000元/亩,平均直径30㎝以上的补偿65000—80000元/亩。不接受上列补偿标准的,由征收部门负责组织搬迁,费用按实列支。
五、有关项目的补偿
(一)征收鱼塘另行补偿鱼苗损失费7500元/亩,挖塘人工补助费1500—2300元/亩。
(二)征收莲藕塘的土地补偿按水田的补偿标准补偿,另补莲藕损失费6000元/亩。
(三)征收山坡旱地(含山坡园地)的补偿按旱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自留地补偿标准为50000元/亩。
(四)征收土地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现状进行评估或确定,按评估价格或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五)征收坟墓采取异地集中安置方式。被征收的坟墓暂时集中到公墓或骨灰楼堂临时寄放,临时寄放费由政府统一支付给相关公墓公司,坟墓由坟主自行搬迁,给予搬迁费补偿。政府生态公墓建成后,如需重新安置的,原有地坟堂设施的坟墓,免收土地及设施费;其他没有地坟堂的坟头、金埕等,需收取土地、设施成本费。生态公墓安置点按照签定搬迁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补偿标准见表三《坟墓补偿标准表》。
(六)禽畜的迁移按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设施按评估价格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现状确定市场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七)蔬菜基地是指原与农业局签订了蔬菜基地合同,并仍在种植的连片50亩以上,连续种植3年以上,地点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的菜地。零星菜地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八)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抢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六、征收集体土地规定
(一)区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确定征地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等进行实地查勘、测(丈)量、登记,与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共同确认权属、地类、数量等,由双方签字确认后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7天内如有异议,土地所有权人代表及青苗、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视作对所确认的土地面积及清点的地上附着物、构筑物无异议。
(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补偿登记或经登记后拒绝签字确认的,征收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街道)、村委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测(丈)量、清点,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确认并进行公示。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公证部门申请复查,逾期则视同无异议,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存入被征收单位或被征收人实名账户,当事人拒绝领取补偿存折的,由征收部门将补偿款提存至公证部门,视同补偿到位。
(三)被征收人在收到各项补偿费用后15天内自行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市国土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结果在镇(街道)、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七、留用地的安排与管理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计算留用地面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3%进行货币补偿:1.留用地不足10亩;2.该村民小组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3.该村民小组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安排,在与市、区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留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私自转让,如需转让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留用地货币补偿标准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且不得低于该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
林地的留用地参照江北人居环境改善工程标准实施。
留用地货币折款补偿后,各村民小组可在村民集中安置区建设的商铺,按价格近似原则,以商铺评估价值优先购买,按留用地折款和安置区商铺价值互补差价结算。村民小组选择购置物业的,留用地补偿款暂不支付,待物业交付时一并结清。
八、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10〕30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表一: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多年生果木补偿标准
序 号 |
果木种类 |
补偿标准 |
备 注 | ||
按面积补偿 (元/亩) |
按棵补偿 (元/棵) | ||||
1 |
大荔枝 |
33000—48000 |
1100—1600 |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 |
2 |
中荔枝 |
16500—33000 |
550—1100 |
主杆直径20—30厘米 | |
3 |
小荔枝 |
6600—16500 |
220—550 |
主杆直径10—20厘米 | |
1800—6600 |
60—220 |
主杆直径10厘米以下,已挂果 | |||
4 |
幼荔枝 |
450—1800 |
15—6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5 |
特大龙眼 |
|
3300—4500 |
主杆直径40厘米以上 | |
6 |
大龙眼 |
33000—60000 |
1100—2000 |
主杆直径25—40厘米 | |
7 |
中龙眼 |
16500—33000 |
550—1100 |
主杆直径15—25厘米 | |
8 |
小龙眼 |
6900—16500 |
230—550 |
主杆直径10—15厘米 | |
1800—6900 |
60—230 |
主杆直径5—10厘米 | |||
9 |
幼龙眼 |
450—1800 |
25—60 |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15—25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10 |
大柚树 |
12000—15000 |
400—500 |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 |
11 |
中柚树 |
9000—12000 |
300—400 |
主杆直径20—25厘米 | |
6000—9000 |
200—300 |
主杆直径15—20厘米 | |||
12 |
小柚树 |
1500—6000 |
100—200 |
主杆直径10—15厘米 | |
50—100 |
主杆直径5—10厘米 | ||||
13 |
幼柚树 |
300—1500 |
20—50 |
主杆直径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10—2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14 |
大黄皮、沙梨 |
13500—16500 |
450—550 |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 |
15 |
中黄皮、沙梨 |
9900—13500 |
330—450 |
主杆直径15—30厘米 | |
16 |
小黄皮、沙梨 |
5100—9900 |
170—330 |
主杆直径10—15厘米,已挂果 | |
17 |
幼黄皮、沙梨 |
450—5100 |
15—17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18 |
大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500—600 |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 |
19 |
中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400—500 |
主杆直径15—29厘米 | |
20 |
小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200—40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21 |
幼柿子、板栗、芒果 |
棵 |
15—20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22 |
大柑桔、脐橙、椪柑 |
棵 |
200 |
树高150厘米以上 | |
23 |
中柑桔、脐橙、椪柑 |
棵 |
150 |
树高100—150厘米 | |
24 |
小柑桔、脐橙、椪柑 |
棵 |
120 |
树高100厘米以下,已挂果 | |
25 |
幼柑桔、脐橙、椪柑 |
棵 |
15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26 |
大枇杷 |
棵 |
250—350 |
主杆直径25厘米以上 | |
27 |
中枇杷 |
棵 |
120—250 |
主杆直径15—25厘米 | |
28 |
小枇杷 |
棵 |
35—12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29 |
幼枇杷 |
棵 |
10—35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30 |
大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
棵 |
220—330 |
主杆直径20厘米以上 | |
31 |
中桃树、李树、枣树、 梅子、台湾枣 |
棵 |
110—220 |
主杆直径12—20厘米 | |
32 |
小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
棵 |
60—110 |
主杆直径8—12厘米 | |
25—60 |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 ||||
33 |
幼桃树、李树、枣树、梅子、台湾枣 |
棵 |
10—25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34 |
大杨桃、橄榄 |
棵 |
670—1100 |
主杆直径30厘米以上 | |
35 |
中杨桃、橄榄 |
棵 |
340—670 |
主杆直径15—30厘米 | |
36 |
小杨桃、橄榄 |
棵 |
110—34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下,已挂果 | |
37 |
幼杨桃、橄榄 |
棵 |
15—11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
38 |
蕉树 |
株 |
5—8 |
树高100厘米以上(其中已挂果的每株20元) | |
39 |
麻竹、苗竹(毛竹) |
条 |
4 |
竹高400厘米以上 | |
40 |
黄竹、泥竹、东竹 |
条 |
0.8—1.5 |
竹高400厘米以上 | |
41 |
大苦楝树 |
棵 |
100—20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 |
42 |
中苦楝树 |
棵 |
50—100 |
主杆直径8—15厘米 | |
43 |
小苦楝树 |
棵 |
20—50 |
主杆直径4—8厘米 | |
44 |
大按树 |
棵 |
150—20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 |
45 |
中按树 |
棵 |
50—150 |
主杆直径8—15厘米 | |
46 |
小按树 |
棵 |
5—20 |
主杆直径小于8厘米 | |
47 |
大桐子树 |
棵 |
8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 |
48 |
中桐子树 |
棵 |
40 |
主杆直径8—15厘米 | |
49 |
小桐子树 |
棵 |
20 |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 |
50 |
大番石榴 |
棵 |
150—200 |
主杆直径15厘米以上 | |
51 |
中番石榴 |
棵 |
100—150 |
主杆直径8—15厘米 | |
52 |
小番石榴 |
棵 |
20—50 |
主杆直径8厘米以下 | |
53 |
幼火龙果 |
棵 |
20—150 |
未挂果 | |
54 |
大、中火龙果 |
棵 |
150—200 |
已挂果 | |
55 |
幼葡萄 |
棵 |
15—100 |
未挂果 | |
56 |
大、中葡萄 |
棵 |
100—150 |
已挂果 | |
57 |
大、中百香果 |
棵 |
100—150 |
已挂果 | |
58 |
幼百香果 |
棵 |
20—100 |
人工种植,未挂果 |
注:1.树木的主杆直径,以离地面50㎝量算为准。
2.已征收的树木、竹等附着物经补偿后,归政府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砍伐、移植。
3.所列补偿指按合理规格种植的果木(一亩种植果木在30株以内的连片果园),密植的折回标准株数计算。不足30株的,按株数逐步扣减;不足10株的,按零星果木进行补偿。
4.移植果树按正常标准6折以下补偿。
5.本文未列的其他果园按相近似价值的果园标准进行补偿。
征收农村房前屋后多年生花卉苗木补偿指导价
单价:元/株
品 种 |
规格(㎝) |
单价 |
品 种 |
规格(㎝) |
单价 |
品 种 |
规格(㎝) |
单价 |
香 樟 |
H≤50 |
1.0 |
棕 榈 (干高) |
H≤60 |
≤15 |
红继木 |
P<20 |
1.0 |
H51-200 |
6.0 |
H61-80 |
22.0 |
P20-25 |
2.2 | |||
φ≤3.9 |
≤30 |
H81-100 |
40.0 |
P26-30 |
3.8 | |||
φ4-4.9 |
50.0 |
H101-130 |
60.0 |
P31-35 |
6.2 | |||
φ5-5.9 |
60.0 |
H131-160 |
75.0 |
P36-45 |
9.8 | |||
φ6-6.9 |
70.0 |
H161-180 |
95.0 |
P46-60 |
15.0 | |||
φ7-7.9 |
80.0 |
H181-200 |
120.0 |
P61-80 |
45.0 | |||
φ8-8.9 |
100.0 |
H201-230 |
150.0 |
P81-100 |
85.0 | |||
φ9-9.9 |
200.0 |
H231-250 |
190.0 |
P101-120 |
130.0 | |||
φ10-11.9 |
300.0 |
H251-300 |
300.0 |
P121-130 |
150.0 | |||
φ12-14.9 |
400.0 |
深 山 含 笑 |
φ<2 |
<30 |
P131-150 |
190.0 | ||
φ15-19.9 |
600.0 |
φ2-2.9 |
40.0 |
P151-160 |
220.0 | |||
φ≥20 |
≥1000 |
φ3-3.9 |
60.0 |
P161-180 |
260.0 | |||
桂 花 |
φ<2 |
<30 |
φ4-4.9 |
80.0 |
P181-200 |
300.0 | ||
φ2-2.9 |
80.0 |
φ5-5.9 |
140.0 |
含 笑 |
P<25 |
2.5 | ||
φ3-3.9 |
150.0 |
φ6-6.9 |
380.0 |
P25-30 |
3.8 | |||
φ4-4.9 |
250.0 |
φ7-7.9 |
500.0 |
P31-40 |
7.2 | |||
φ5-5.9 |
500.00 |
φ8-8.9 |
750.0 |
P41-50 |
12.0 | |||
φ6-7.9 |
1000.0 |
φ9-9.9 |
1200.0 |
P51-60 |
18.0 | |||
φ8-9.9 |
1500.0 |
φ10-11.9 |
1700.0 |
P61-70 |
35.0 | |||
φ10-11.9 |
2000.0 |
乐 昌 含 笑 |
φ<2 |
<5 |
P71-80 |
55.0 | ||
φ12-12.9 |
3000.0 |
φ2-2.9 |
10.0 |
P81-100 |
90.0 | |||
杨 梅 |
φ<2 |
<15 |
φ3-3.9 |
15.0 |
P101-120 |
110.0 | ||
φ2-2.9 |
30.0 |
φ4-4.9 |
30.0 |
P121-140 |
150.0 | |||
φ3-3.9 |
55.0 |
φ5-5.9 |
50.0 |
榕 树 (假植苗) |
φ<4 |
<30 | ||
φ4-4.9 |
160.0 |
φ6-6.9 |
80.0 |
φ4-4.9 |
40-45 | |||
φ5-5.9 |
320.0 |
φ7-7.9 |
180.0 |
φ6-6.9 |
85-90 | |||
φ6-6.9 |
600.0 |
φ8-8.9 |
280.0 |
φ8-9.9 |
140-160 | |||
φ7-7.9 |
960.0 |
φ9-10.9 |
400.0 |
φ10-11.9 |
290-320 | |||
φ8-8.9 |
1200.0 |
φ11-12.9 |
800.0 |
φ12-13.9 |
480-520 | |||
φ9-9.9 |
1650.0 |
φ13-14.9 |
1700.0 |
φ14-17.9 |
1100-1350 | |||
φ10-11.9 |
2200.0 |
φ15-15.9 |
2700.0 |
φ18-20.9 |
2500-2700 | |||
φ12-14.9 |
2800.0 |
φ16-17.9 |
3200.0 |
φ21-23 |
3000-4000 | |||
φ15-17.9 |
3600.0 |
φ18-19.9 |
4500.0 |
小 叶 黄 杨 |
P<10 |
1 | ||
φ≥18 |
≥4500 |
φ20-21.9 |
5600.0 |
P10-15 |
1.2 | |||
夹竹桃 |
H<80 |
<3 |
φ22-25 |
7000.0 |
P16-20 |
1.7 | ||
H80-100 |
4.0 |
海 桐 |
P<20 |
1.0 |
P21-25 |
2.2 | ||
H101-130 |
7.5 |
P20-30 |
2.0 |
P26-30 |
3.5 | |||
H131-160 |
15.0 |
P31-40 |
6.5 |
P31-40 |
7.0 | |||
H161-200 |
35.0 |
P41-45 |
9.5 |
P41-50 |
12.0 | |||
H201-230 |
68.0 |
P46-60 |
14.0 |
P51-60 |
25.0 | |||
栀子花 |
H<20 |
<1 |
P61-80 |
38.0 |
P61-80 |
55.0 | ||
H20-25 |
1.5 |
P81-100 |
65.0 |
P81-100 |
70.0 | |||
H26-30 |
2.5 |
P101-120 |
90.0 |
小 叶 女 贞 |
P<30 |
1.0 | ||
H31-35 |
6.5 |
P121-130 |
140.0 |
P31-40 |
2.2 | |||
梅 花 |
D<2 |
<15 |
P131-150 |
250.0 |
P41-50 |
4.5 | ||
D2-2.9 |
25.0 |
P151-170 |
300.0 |
P51-60 |
9.0 | |||
D3-3.9 |
65.0 |
P171-200 |
400.0 |
P61-70 |
15.0 | |||
D4-4.9 |
170.0 |
P201-230 |
550.0 |
P71-80 |
20.0 | |||
D5-5.9 |
280.0 |
P231-250 |
700.0 |
P81-100 |
35.0 | |||
D6-6.9 |
400.0 |
香 椿 |
φ<3 |
<5 |
P101-130 |
50.0 | ||
D7-7.9 |
500.0 |
φ3-4 |
10.0 |
茶 花 |
H<120 |
30 | ||
D≥8 |
>500 |
φ4-5 |
20.0 |
H120-130 |
40 | |||
银 杏 |
φ<2 |
<5 |
φ5-6 |
40.0 |
H131-150 |
100 | ||
φ2-2.9 |
10.0 |
φ6-7 |
100.0 |
H151-200 |
200 | |||
φ3-3.9 |
20.0 |
φ7-8 |
200.0 |
H≥201 |
>200 |
银 杏 |
φ4-4.9 |
30.0 |
香 椿 |
φ8-10 |
320.0 |
山 茶 |
H<50 |
8 |
φ5-5.9 |
50.0 |
白玉兰 |
φ<2 |
<8 |
H50-60 |
12.0 | ||
φ6-6.9 |
120.0 |
φ2-2.9 |
15.0 |
H61-80 |
35.0 | |||
φ7-7.9 |
180.0 |
φ3-3.9 |
50.0 |
H81-100 |
95.0 | |||
φ8-8.9 |
260.0 |
φ4-4.9 |
80.0 |
H101-120 |
180.0 | |||
φ9-9.9 |
580.0 |
φ5-5.9 |
200.0 |
H121-150 |
600.0 | |||
φ10-10.9 |
820.0 |
φ6-6.9 |
380.0 |
H151-180 |
880.0 | |||
φ11-11.9 |
1200.0 |
φ7-7.9 |
750.0 |
H181-200 |
1260.0 | |||
φ12-12.9 |
1600.0 |
φ8-8.9 |
1050.0 |
H201-300 |
1400.0 | |||
φ13-13.9 |
2500.0 |
φ9-10.9 |
1200.0 |
茶 梅 |
P<20 |
1.8 | ||
φ14-14.9 |
5000.0 |
φ11-12.9 |
1500.0 |
P20-30 |
2.2 | |||
石 榴 |
H<80 |
<5 |
φ13-15 |
1960.0 |
P31-40 |
6.0 | ||
H80-100 |
10.0 |
紫 荆 |
H<80 |
<5 |
P41-50 |
9.5 | ||
H101-160 |
60.0 |
H80-100 |
8.0 |
P51-60 |
15.0 | |||
H161-200 |
140.0 |
H101-130 |
15.0 |
P61-70 |
35.0 | |||
H201-250 |
260.0 |
H131-160 |
45.0 |
P71-80 |
70.0 | |||
紫玉兰 |
D<3 |
<30 |
H161-200 |
85.0 |
P81-100 |
160.0 | ||
D3 |
50.0 |
H201-250 |
160.0 |
P101-120 |
280.0 | |||
D4 |
80.0 |
紫 薇 |
D<2 |
<10 |
P121-130 |
400.0 | ||
D5 |
140.0 |
D2-2.9 |
20.0 |
P131-140 |
460.0 | |||
D6 |
250.0 |
D3-3.9 |
40.0 |
P141-160 |
650.0 | |||
D7 |
850.0 |
D4-4.9 |
100.0 |
水 杉 |
φ<2 |
8.0 | ||
D8 |
1250.0 |
D5-5.9 |
300.0 |
φ2-2.9 |
12.0 | |||
D9 |
1500.0 |
D6-6.9 |
520.0 |
φ3-3.9 |
18.0 | |||
D10 |
1800.0 |
D7-7.9 |
900.0 |
φ4-4.9 |
50.0 | |||
D11 |
2300.0 |
D8-8.9 |
1550.0 |
φ5-5.9 |
90.0 | |||
D12 |
2800.0 |
D9-9.9 |
1900.0 |
φ6-6.9 |
130.0 | |||
绣 球 |
P<40 |
<10 |
D10-11.9 |
3100.0 |
φ7-7.9 |
180.0 | ||
P40-50 |
15.0 |
D12 |
4300.0 |
φ9-9.9 |
280.0 | |||
P51-70 |
40.0 |
乌 柏 |
φ<5 |
<40 |
φ10-12 |
350.0 | ||
P71-100 |
90.0 |
φ5-5.9 |
60.0 |
池 杉 |
φ<2 |
10.0 | ||
P101-150 |
120.0 |
φ6-6.9 |
100.0 |
φ2-2.9 |
15.0 | |||
P151-180 |
180.0 |
φ7-7.9 |
280.0 |
φ3-3.9 |
25.0 | |||
连 翘 |
3分枝以下 |
2.0 |
φ8-8.9 |
320.0 |
φ4-4.9 |
50.0 | ||
3-4分枝 |
3.0 |
φ9-9.9 |
500.0 |
φ5-5.9 |
90.0 | |||
5-7分枝 |
5.0 |
φ10-14.9 |
800.0 |
φ6-6.9 |
130.0 | |||
8分枝以上 |
8.0 |
φ15-17.9 |
1200.0 |
φ7-7.9 |
200.0 | |||
木芙蓉 |
H<60 |
<2 |
φ18-19.9 |
1800.0 |
φ9-9.9 |
280.0 | ||
H60-80 |
3.0 |
φ20-21.9 |
2500.0 |
φ10-12 |
350.0 | |||
H81-100 |
4.5 |
φ22 |
2800.0 |
垂 柳 |
φ<2 |
6.0 | ||
H101-120 |
12.0 |
凌 霄 |
一年生 |
1.5 |
φ2-2.9 |
8.0 | ||
H121-140 |
30.0 |
二年生 |
2.5 |
φ3-3.9 |
30.0 | |||
H141-160 |
55.0 |
三年生 |
4.5 |
φ4-4.9 |
60.0 | |||
H161-180 |
85.0 |
多年生 |
6.0 |
φ5-5.9 |
90.0 | |||
佛肚竹 |
H<30 |
<20 |
常春藤 |
一年生 |
2.0 |
φ6-6.9 |
170.0 | |
H30-40 |
35.0 |
二年生 |
3.0 |
φ7-7.9 |
240.0 | |||
H41-60 |
60.0 |
三年生 |
5.0 |
φ8-8.9 |
380.0 | |||
H>60 |
>60 |
多年生 |
7.0 |
φ9-10.9 |
500.0 | |||
罗汉松 |
φ<3 |
<80 |
爬墙虎 |
一、二年生 |
1.4 |
φ11-13.9 |
680.0 | |
φ3-4.9 |
90-110 |
三年生 |
2.8 |
φ14-14.9 |
1000.0 | |||
φ5-6.9 |
400-480 |
多年生 |
3.8 |
φ15-17.9 |
1200.0 | |||
φ7-8.9 |
700-900 |
枫 香 |
H20-30 |
0.7-0.8 |
φ18-19.9 |
1500.0 | ||
φ9-10.9 |
2700-3000 |
红花荷 |
H20 |
1.0 |
φ≥20 |
≥2000 | ||
杜 鹃 |
P<20 |
<1.5 |
黄花梨 |
H20-50 |
1-1.5 |
φ<15 |
<80 |
杜 鹃 |
P20-25 |
1.8-2.2 |
蓝花楹 |
φ<6 |
<150 |
加拿利 海 枣 |
φ<25 |
<400 |
P26-30 |
3-4.5 |
φ6-7 |
280-360 |
φ25-40 |
550 | |||
P31-40 |
8-9 |
φ8-9 |
480-650 |
φ41-50 |
1100 | |||
P41-60 |
30-40 |
φ10-11 |
800-1200 |
φ51-60 |
1800 | |||
P61-80 |
130-140 |
φ12-13 |
1300-1700 |
φ61-80 |
5500 | |||
P81-100 |
250-300 |
φ14-15 |
1800-2200 |
南洋杉 |
H<150 |
<50 | ||
老人葵 (脱 干) |
H<30 |
<50 |
竹 柏 |
φ<5 |
<180 |
H150-180 |
70-80 | |
H30-40 |
70-90 |
φ5-5.9 |
240 |
H181-200 |
180-210 | |||
H41-60 |
100-150 |
φ6-9.9 |
350 |
H201-300 |
290-310 | |||
H61-80 |
250-380 |
φ10-11.9 |
2200 |
广玉兰 |
φ<3 |
3 | ||
H81-100 |
1300-1800 |
φ12-14.9 |
2500 |
φ3-4.9 |
5 | |||
H101-200 |
2000-3000 |
φ15-19.9 |
3200 |
φ5-7.9 |
25 | |||
鱼尾葵 |
H<100 |
<80 |
φ20 |
6500 |
φ8-9.9 |
200 | ||
H100-150 |
90-120 |
沉 香 |
H30 |
1.5 |
φ10-11.9 |
500 | ||
H151-200 |
240-280 |
黑木相思 |
H20 |
1.3 |
φ12-14.9 |
850 | ||
H201-250 |
350-450 |
红花荷 |
H30 |
1 |
φ15-17.9 |
2200 | ||
H251-300 |
500-650 |
檀 香 |
H60 |
20 |
φ18-19.9 |
3400 | ||
H301-350 |
700-900 |
印度黄檀 |
H60 |
20 |
φ20-24.9 |
3800 | ||
H351-400 |
1400-1800 |
柚 木 |
H20 |
3 |
φ25-29.9 |
4500 | ||
假槟榔 |
H<100 |
<70 |
棕 竹 |
丛 |
6 |
φ≥30 |
≥ 6500 | |
H100-150 |
100-130 |
木 荷 |
H30 |
0.9 |
小叶榄仁 |
φ<3 |
<70 | |
H151-200 |
200-240 |
秋 枫 |
H30 |
0.7 |
φ3-5.9 |
100 | ||
H201-250 |
400-500 |
铁冬青 |
H20 |
1 |
φ6-7.9 |
200 | ||
H251-300 |
650-850 |
发财树 |
H20-40 |
1.3-1.5 |
φ8-10.9 |
500 | ||
红豆杉 |
φ<8 |
<800 |
九里香 |
H20 |
1 |
φ11-12.9 |
750 | |
φ8-9.9 |
1000 |
杜 英 |
H30 |
0.7 |
φ13-15 |
1000 | ||
φ10-14.9 |
1500.0 |
桃花心木 |
φ<1 |
5 |
黄 槐 |
φ<2 |
30 | |
φ≥15 |
≥6500 |
φ1-2.9 |
30 |
φ2-3.9 |
60 | |||
炮仗花 |
一年生 |
5 |
φ3-4.9 |
80 |
φ4-5.9 |
100 | ||
二年生 |
10 |
φ5-6.9 |
130 |
φ≥6 |
≥200 | |||
三年生 |
20 |
φ7-8.9 |
200 |
麻 楝 |
φ<3 |
80 | ||
多年生 |
40 |
φ9-10.9 |
250 |
φ3-4.9 |
100 | |||
木 棉 (美丽异木棉) |
φ<1 |
5 |
φ11-12.9 |
300 |
φ5-6.9 |
160 | ||
φ1-2.9 |
10 |
φ13-14.9 |
350 |
φ7-8.9 |
230 | |||
φ3-4.9 |
50 |
φ≥15 |
≥400 |
φ9-10.9 |
350 | |||
φ5-6.9 |
100 |
海南蒲桃 |
φ<1 |
5 |
φ≥11 |
400 | ||
φ7-8.9 |
200 |
φ1-2.9 |
30 |
鸡冠刺桐 |
φ<2 |
30 | ||
φ9-10.9 |
350 |
φ3-4.9 |
80 |
φ2-3.9 |
50 | |||
φ11-12.9 |
500 |
φ5-6.9 |
130 |
φ4-5.9 |
80 | |||
φ13-14.9 |
700 |
φ7-8.9 |
200 |
φ≥6 |
100 | |||
φ≥15 |
≥800 |
φ9-10.9 |
250 |
鸡蛋花 |
H<20 |
15 | ||
盆架子 |
φ<1 |
5 |
φ11-12.9 |
300 |
H21-40 |
30 | ||
φ2-2.9 |
20 |
φ13-14.9 |
350 |
H41-60 |
35 | |||
φ3-4.9 |
50 |
φ≥15 |
≥400 |
H61-80 |
40 | |||
φ5-6.9 |
100 |
蒲 葵 |
H<150 |
250 |
H81-100 |
45 | ||
φ7-8.9 |
170 |
H150-200 |
320 |
H>100 |
>45 | |||
φ9-10.9 |
250 |
H201-250 |
420 |
水蒲桃 |
H20 |
0.7 | ||
φ11-12.9 |
300 |
H251-300 |
560 |
马樱丹 |
P40 |
7 | ||
φ13-14.9 |
360 |
H301-350 |
680 |
兰花(普通) |
亩 |
10万元 | ||
φ≥15 |
≥500 |
H351-400 |
980 |
兰花(标准) |
亩 |
12万元 | ||
针 葵 |
H30-50 |
50-60 |
苏 铁 |
φ15-19.9 |
120.0 |
|
|
|
月 季 |
二年生 |
3.0 |
φ20-24.9 |
220.0 |
|
|
| |
三年生 |
5.0 |
φ≥25 |
≥400 |
|
|
|
注:1.庭院观赏地花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征地单位对其按实际工作补偿移植费(含一年养护费);不能移植的,按以上单价进行征收。
2.盆栽花木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颁发后突击抢种的苗木不予补偿。
3.古树名木依据评估价补偿(古树名木移栽时,只补偿一定的移植费)。
4.H为树高,φ为胸径,P为冠幅,D为地径。
表三:
坟墓补偿标准表
名 称 |
类 别 |
单 位 |
标 准(元) | |
存放费 |
骨灰存放费 |
元/个 |
3000 | |
搬 迁 补偿费 |
有石碑墓堂 |
元/座 |
3500,每增加一灵位加1000 | |
无石碑灰坟 |
大 |
元/座 |
2500 | |
中 |
元/座 |
2000 | ||
小 |
元/座 |
1500 | ||
纪念碑 |
元/座 |
1800—2000 | ||
金箱头 |
元/座 |
800—1000 | ||
金 埕 |
元/只 |
500 |
表四: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2010年修订调整)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
单位:万元/公顷
地 区 类 别 |
耕 地 |
园 地 |
林 地 |
养殖水面 |
未利用地 |
一类 |
128.70 |
99.00 |
45.00 |
133.65 |
39.60 |
二类 |
97.50 |
75.00 |
34.20 |
101.25 |
30.00 |
三类 |
78.00 |
60.00 |
27.70 |
81.00 |
24.00 |
四类 |
70.20 |
54.00 |
25.00 |
72.90 |
21.60 |
五类 |
58.50 |
45.00 |
20.60 |
60.75 |
18.00 |
六类 |
52.65 (3.51万元/亩) |
40.50 (2.7万元/亩) |
18.60 (1.24万元/亩) |
54.70 (3.65万元/亩) |
16.20 (1.08万元/亩) |
七类 |
47.45 (3.16万元/亩) |
36.50 (2.43万元/亩) |
16.20 (1.08万元/亩) |
49.30 (3.29万元/亩) |
14.60 (0.97万元/亩) |
八类 |
40.30 (2.69万元/亩) |
31.00 (2.07万元/亩) |
14.85 (0.99万元/亩) |
41.85 (2.79万元/亩) |
12.40 (0.83万元/亩) |
九类 |
33.15 (2.21万元/亩) |
25.50 (1.7万元/亩) |
12.15 (0.81万元/亩) |
34.40 (2.29万元/亩) |
10.20 (0.68万元/亩) |
十类 |
30.20 (2.01万元/亩) |
23.25 (1.55万元/亩) |
10.80 (0.72万元/亩) |
31.40 (2.09万元/亩) |
9.30 (0.62万元/亩) |
注:梅江区长沙镇、三角镇、城北镇、金山街道、西郊街道、江南街道为六类地区。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现代农产品物流中心项目征收指挥部。
三、征收范围:位于梅江区城北镇黄明村、黄留村和西郊街道黄塘村,东北至206国道,西南至黄明村大塘村道,东南至205国道,西北至黄明村委会址(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其中住宅类包括住宅及配套车库(房);非住宅包括商业用房等。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评估价值互补差价结算。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元/㎡。
(2)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3)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多于(或少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多于(或少于)部分按安置房评估单价进行结算。
③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如需购买第二个车位的,可在剩余车位中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依次选购,额满为止。
(4)属街(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5)安置房的位置、标准、管理
①按城市规划要求在城北镇黄明村规划建设安置房,并按规划要求的容积率建设。住宅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
②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
③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
④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
(6)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3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②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7)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8)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征收商业用房补偿标准
征收商业用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停业经营损失按税务部门提供税单为依据进行评估)。
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记载或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使用功能为准。遇到特殊情况,按照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商业用房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区的商铺优先安排村民小组留用地折款购买。
(三)征收企业用房补偿标准
企业土地、厂房、仓库、经营损失(停产、停业)按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工人失业补偿按照社保有关规定给予失业补助。
(四)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工业商业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企业、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的房屋,及1987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视为报建手续齐全。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后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2.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期间建造的证件不全的房屋,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按建筑面积扣除办证费用;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办理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2008年6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持证补偿,无法提供房产证的视作违章建筑。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被征收房屋的复核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丈(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至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米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二)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在安置住宅用房规划设计出来以后,允许给被征收人一次重新选择安置方式的机会。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奖励办法
(一)凡在2014年1月28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元/㎡。凡在2014年1月29日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元/㎡。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的通知》(梅区办〔2012〕79号)执行。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文件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公路局
梅区府〔2013〕33号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公路局关于
对省道S333线梅江区客天下至龙坑
加油站段公路集中整治的通告
三角、西阳镇,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营造“畅、洁、舒、美”的路域环境,推进特色宜居城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省道S333线梅江区客天下至龙坑加油站段(全长4.9公里)公路进行集中整治,确保该路段美化、绿化、亮化工程的有序推进。现将整治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行恢复沿线未经许可擅自开设与公路的平面接口,恢复公路原状;
二、自行拆除沿线两旁违法搭建的铁皮瓦、镁瓦、雨篷及其他构筑物;
三、自行清理沿线两旁堆放的工程废料,疏通因建筑物(废)料造成的公路水沟堵塞;
四、建筑工地出口严禁污染路面。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沿线各单位(企业)、业主于2014年1月2日前自行规范整改、拆除。逾期不整改、不拆除清理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在整治过程中阻挠施工及破坏施工现场的,或阻挠、妨碍公务执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梅州市公路局
2013年12月27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
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
梅区府〔2013〕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通知》(梅市府明电〔2013〕1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镇、街道于2014年2月12日(星期三)前将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情况书面报区双拥办(设在区民政局),联系电话:2196866。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3〕35号
西阳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3〕921号”文件批准,在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龙坑村实施征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龙坑村,东至茶山下与刘屋村民小组山林、西至稻丰公司一期与市肉联厂、南至茶山下村民小组林地、北至刘屋岗,面积150亩(见用地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12〕26号)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附着物产权证明等资料到梅江区西阳镇国土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行政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3〕36号
西阳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龙坑村牛牯塘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位于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龙坑村,东至茶山下与刘屋村民小组山林、西至稻丰公司一期与肉联厂、南至茶山下村民小组林地、北至刘屋岗。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12〕26号)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0月31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梅区府〔2013〕37号
三角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2〕1034号”文件批准,在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三角村、湾下村实施征地。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三角村、湾下村。东至深业丰田4S店,西至三角村塘背,南至湾下村道,北至三角村道。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12〕26号)执行。
四、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附着物产权证明等资料到梅江区三角镇国土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行政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3〕38号
三角镇人民政府,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三角村、湾下村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市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位于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三角村、湾下村,东至深业丰田4S店,西至三角村塘背,南至湾下村道,北至三角村道。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人民政府。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梅区府[2012]26号)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5月31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区办〔2013〕53号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梅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梅州市梅江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集体)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政府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运用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审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组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及监督管理,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研究建立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区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区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所属单位资产配置、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三)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四)负责办理本部门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具体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七)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部门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集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
(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或促进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建、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相一致;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
(三)与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相适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四)核定存量、控制增量、资源共享。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以存量核定为基础,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批准新购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采购制度。购建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资产采购不需政府统一采购的,单位内部应建立严格的采购与付款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验收入库登记制度。资产到达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技术部门(人员)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对验收合格的资产办理登记手续,严禁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验收登记直接送达使用部门。资产保管人员签字后,及时将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没有经过资产管理部门或人员确认的资产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包括续租)、出借的,应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区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执行公开招租制度。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领用、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的领用应经过主管领导的批准;资产出库入库,保管人员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的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应当按规定交回。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和考评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财务及资产管理进行审计,防止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梅江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中心”应按要求开立财政专户进行收益核算,收益由“中心”负责缴入国库。各镇、街道经营性资产管理暂由各镇、街道负责,收益统一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二十五条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实物资产由“中心”负责管理。原产权单位要做好房地产权证保管、年审换证等相关工作,并在单位财务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按规定处置。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按规定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实行分类审批制,处置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到区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资产处置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务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资产清查登记,编制清册,经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和擅自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残值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城市建设中被征用拆迁的国有资产补偿款要缴入区级财政,纳入财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向区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政府采购、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情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二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区政府处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作出报告。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定期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绩效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
第四十八条 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区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五十二条 进行特定或专项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四)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
(五)区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六)根据区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七)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资产评估是由具有合法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对资产在某一时点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二)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
(三)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区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对除核准项目外的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五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一)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六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镇、街道社区集体资产、已转制的国有企业资产、二轻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区印发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区办〔2013〕54号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梅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8日
梅州市梅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收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市梅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梅州市梅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本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应与风险控制相结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财政部门实施综合管理,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区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管理,收益由“中心”负责缴入国库。各镇、街道经营性资产管理暂由各镇、街道负责,收益统一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转让、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即利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及运输工具、通用及专用设备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二)对外投资、合作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直接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自然人合作、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三)资产处置收入。即资产占有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四)其他形式使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和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用途,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将单位的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用途。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出借资产的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
(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其他材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变更或终止国有资产经营性用途的,应向区财政局申报备案,并办理变更或终止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依法进行评估,并进入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交易。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应在处置之日起10日内足额上缴区财政专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支出实行分类管理:
(一)镇、街道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实物资产由“中心”负责管理。收益由“中心”负责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将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凡隐瞒、拖欠、截留、挪用、侵占或私分行政事业资产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各镇、街道(社区)集体资产、已转制的国有企业资产、二轻集体企业资产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是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告政府政务活动的法定公开出版物。它是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而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的法定载体。根据国务院、省和市的文件通知要求,我区以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发出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将在《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从2011年8月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方式为免费发送。免费发送范围:1、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2、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社区);3、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4、区图书馆、档案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由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辑出版,不定期发行。主要栏目有:区政府文件、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人事任免、法律法规规章选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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