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5
第1期(总第8期)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5年第一期
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 2016年4月8日出版
目 录
【区政府文件】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5〕1号)……………………………………………………1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5〕2号)……………………………………………………8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梅区府〔2015〕3号)……………………………………………………2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5〕5号)……………………………………………………30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梅州市梅江区各镇和金山街道森林防火责任人的通知
(梅区府〔2015〕6号)……………………………………………………33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金山街道城镇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5〕7号)……………………………………………………34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梅江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小砖(瓦)厂的公告
(梅区府〔2015〕8号)……………………………………………………43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江区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梅区府〔2015〕9号)……………………………………………………46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区办〔2015〕2号)……………………………………………………50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江区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梅区办〔2015〕6号)……………………………………………………63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梅区办〔2015〕20号)…………………………………………………76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梅区府〔20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现将《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日
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有序推进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2〕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3〕18号)精神,结合梅江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建设“小政府、大社会、好市场”的总体目标,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积极稳妥向社会转移职能,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转移职能是否可以实行市场竞争和实现竞争的程度,以及可降低社会成本的程度,采取合理的方式分类向社会转移职能并进行监管。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有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
(三)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市场发育程度和社会发展现状、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程度等情况,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确保相关事项能“转得出、接得稳”。
(四)依法监管的原则。职能转出后,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工作重心转到依法制定标准和强化监管上,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构建多元监管体系,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退出机制,确保转出去后能“管得住”。
三、转移内容和分类
(一)转移内容。区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研究分析、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向社会转移。
(二)事项分类。充分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等。适度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可以通过适度竞争提供服务,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可由特定的若干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适度竞争性事项,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评价、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非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很高,原则上只适宜由一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非竞争性事项,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订、行业准入审核等。
四、承接主体
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按照转移职能的分类,承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接充分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不限定条件。
(二)承接适度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具有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社会信誉良好,在参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前三年年检合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接非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除应符合承接竞争性事项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全行业代表性;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五、转移方式和程序
(一)转移方式。公告转移:对充分竞争性事项,职能转出部门应向社会发布公告,由社会主体承接实施该事项。竞争转移:对适度竞争性事项,采取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承接的方式,选择若干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职能。授权转移:对非竞争性事项,一般通过制订或修改相应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授权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的职能,或者将事业单位改制为法定机构承接。在立法授权或设立法定机构之前,应当按照转移程序,择优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作为过渡性安排。
(二)转移程序。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者日常管理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工作实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提出拟转移的职能、方式、承接主体范围等并说明理由。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会同监察、法制等部门进行评估,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2.制定方案。对适度竞争和非竞争性事项,职能转出部门应当在转移职能事项公布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根据转移职能的分类和转移方式制定实施方案,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审定。
3.组织实施。转移实施方案经审定同意后,职能转出部门应当立即按以下步骤实施:(1)公告事宜。由职能转出部门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发布公告,列明转移的职能和方式、承接主体条件、承接要求、竞争程序等相关内容。(2)组织报名。由社会主体根据公告向职能转出部门提出承接申请,职能转出部门从中择优选择若干个或一个社会主体承担。(3)公示主体。在拟定承接主体名单后,要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4)签订协议。在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职能转出部门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5)实施交接。职能转出部门应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移交工作,并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交接事宜。对充分竞争性事项的转移,职能转出部门只需向社会公告转移的事项和方式。
4.监督评估。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后,职能转出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确保转移职能后承接主体开展相关工作的质量和绩效。
六、实施要求
(一)关于加强监管。职能转出部门要及时制订转移职能后的监管办法,内容需包括:
1.职能转出部门和承接主体的权责利关系。在职能正式转移交接之前,相关工作仍暂由原职能转出部门实施,并承担管理责任;在交接之后,由承接主体负责,职能转出部门不再承担管理责任,但要承担监督责任。
2.事项办理标准和程序。对转移的职能,要建立开展工作的裁量标准、执行标准等相关标准,以及明确操作指引、操作流程等相关程序性要求。
3.评估指标和评估标准。职能转出部门就承接主体如何实施承接职能的情况进行评估,明确相关的评估指标和标准,以及具体的工作方案。
4.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承接主体定期反馈执行情况等制度。明确承接主体遵守转移职能协议的义务,建立退出机制,违反协议规定的,予以清退,并追究有关承接主体的违约责任。对适度竞争性事项,必要时可以通过立法加强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建立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二)关于政策支持。社会主体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后,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材料备案。承接转移职能协议、监管办法等材料,须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财政、民政、法制等部门。
七、职责分工
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由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承担日常工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机构编制部门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起草向社会转移职能政策文件;协调、指导同级有关部门开展转移职能工作;牵头审定部门转移职能实施方案,对转移职能的分类进行界定;组织转移职能评估考核工作;推进法定机构试点工作,协调法定机构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二)监察部门。对部门转移职能的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对社会反映的转移职能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确保转移职能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三)法制部门。对转移职能进行合法性审查;支持和配合出台转移职能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民政部门。加大力度培育发展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升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事项的能力;牵头编制社会组织目录,负责核实作为服务供应方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明确具备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建立社会组织自律建设监管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诚信评估、财务审计监督等制度;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推动社会组织依法办会,规范管理,公开透明,诚信自律,高效运作。
(五)财税部门。研究完善职能转移后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确保有关事项“转得出、接得住”;由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转移职能要求、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制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发改部门。承接主体根据政府职能转移内容要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规定权限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指导承接主体开展价格和收费行为自律,规范各类价格及收费行为;组织指导对承接主体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社会监督,受理和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及信访,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等。
(七)审计部门。对转移职能所涉及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监督,并进行审计评价。
(八)宣传部门。指导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发布、舆论监督工作,营造有利于社会承接转移职能的舆论氛围。
(九)各职能部门。梳理本部门职能事项,积极创新管理方式,大力推动向社会转移职能;掌握本行业中能够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主体的情况;按要求制定转移职能实施方案;落实向社会转移职能的具体工作;制定转移职能后的工作标准和监管办法,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
转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4〕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4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全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梅区府〔201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省委、省政府启动山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决策部署,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强化河道长效管护措施为手段,以确保我区中小河流防洪、供水和生态等效益长效发挥为目的,通过河流岸上截污控排、岸边护脚固堤,水面保洁、水下清淤等措施,切实提高河道水安全保障能力,现就加强全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的重要意义
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我区河道众多、水网密布,是独特的资源优势。但由于部分地区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导致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充分抓住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机遇,在全区实施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维持中小河流的自然形态,保护河流原有的生态系统,体现生态治河理念,确保发挥长久效益;改善并保护好中小河流的水质,保障好基层群众的饮水安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理范围内中小河流的防污、控排、治理、巡查等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维护河道健康生命,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河道“三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43号)文件精神,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结合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防灾减灾、岸固河畅、自然生态、安全经济、长效管护”的治理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理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
(三)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的工作部署,我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完成后要同步落实管护机制,建立“河长制”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严格管护考核,实现全区河道管护现代化,确保本次中小河流治理后河道有人管、维护有经费,有效发挥工程效益,切实维护河道及两岸生态环境。
三、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
(一)建立健全区河道“河长制”管理制度。我区骨干河道管理“河长制”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区级河长”,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镇级河长”。我区骨干河道“河长制”管理分工表详见附件1。
(二)全面落实“河长”责任。把每一条河流、每一宗项目的治理任务和治理后的管护责任分解落实到“区级河长”、“镇级河长”身上,层层签订责任状,并明确每一宗项目的清障清违、征地拆迁、工程监管、工程管护、水资源保护等关键环节的目标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或造成工作滞后的,按照责任清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做到工作有人抓、责任有人负。“河长”和“河段长”的主要职责是:一是负责山区中小河流治理清违、清障和征地拆迁,保证中小河流治理顺利进行;二是督促建立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三是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四是负责做好河道防汛工作;五是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卫生治理;六是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七是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区水务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区环保局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区林业局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四、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一)强化管护意识。要正确把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的关系、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关系,实现河道管理防洪排涝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实施经济开发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二)强化水域岸线管理。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明确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建立“蓝线”管理制度。加强河道水域保护,建立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因经济社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落实等效补偿措施。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水源地保护。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道,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清除入河排放的污染源,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隔离防护、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强化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四)加强综合执法。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并分别纳入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建立河道巡查和遥感监测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线资源、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以及设置阻水障碍物等行为。
五、强化“河长制”工作保障
(一)加强监督考核。按照《梅江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见附件2)、《梅江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镇(街道)考核评分表》(见附件3)等考核办法,对各河道“河长”进行河道管理量化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区、镇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河道管护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机制,区级骨干河道由区级财政负担,镇级及镇级以下河道由所在地镇(街道)财政负担。区级每年将骨干河道管护经费4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对考核合格的建立“以奖代补”的补助方式补助到各镇(街道)。
(三)深化管理改革。“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和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四)加强监测预警。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加大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五)注重能力建设。重视河道管理设施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附件:1.梅江区河道“河长制”管理分工表
2.梅江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
3.梅江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镇考核评分表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
梅江区骨干河道“河长制”管理分工表
序号 |
河道 名称 |
县境内河道 起讫地点 |
流经镇 (街道) |
区级 河长 |
镇级河长 |
1 |
长沙镇石鼓大王 ——西阳镇石马 |
长沙镇 三角镇 江南街道 金山街道 西阳镇 |
肖卫华 |
长沙镇镇长、 三角镇镇长、 西阳镇镇长 | |
2 |
城北镇群益村 ——西郊街道黄塘河口 |
城北镇 西郊街道 |
赖伟强 |
西郊街道办事处主任、城北镇镇长 | |
3 |
周溪河 |
城北镇银营村——金山街道状元桥 |
城北镇 金山街道 |
姚文东 |
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城北镇镇长 |
4 |
白宫河 |
西阳镇溪田、白水新田圩镇 |
西阳镇 |
杜延生 |
西阳镇镇长 |
附件2:
梅江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中小河流管理、保护工作,提高河道管理水平,规范河道管理行为,维护河道健康生命,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河道“三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5〕43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江区范围内所有河道。
第三条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区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区考核组”),河道管理考核组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水管所、财政部门负责全镇(街道)河道管理的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镇(街道)河道管理考核组〔以下简称“镇(街道)考核组”〕,镇(街道)河道管理考核组负责考核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内容分别为: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
第五条 区考核组对区中小河流管理依据《梅江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镇(街道)考核评分表》(附表3)要求对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赋分。镇(街道)考核组参照区考核组的考核模式对镇(街道)辖区内河道管理情况进行赋分考核。
第六条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查看现场的方式进行。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牵头组织,对照标准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和自评分,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第七条 每年12月中旬,各镇(街道)考核组应完成对辖区内所有河道年度管理情况的考核;月底前,各“河长”应将本年度河道管理工作总结报区政府,并提供相应文件的电子版。
第三章 考核等级
第八条 考核实行1000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920分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结果为850分及以上、低于920分的,确定为良好等次;考核结果750分及以上、低于850分的,确定为合格等次;考核结果7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镇(街道),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辖区内河道“河长”落实未达到50%的;
(二)经费落实不到位、未专款专用的;
(三)河道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直管河道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第十条 “河长”应加强对负责河道的检查和督促,河道管理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河长”及河道管理单位应按照考核提出的整改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区水务局、区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安排河道维修养护经费计划,主要用于河道维修养护补助,实行“以奖代补”,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用于河道维修,不能用于工作经费。对考核获得不合格等次的镇(街道),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镇(街道),将暂停该镇(街道)下一年度水利项目上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水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梅江区河道“河长制”管理考核
镇(街道)考核评分表
考核对象: 镇(街道)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类别 |
项目 |
考 核 内 容 |
标准分 |
得分 |
备 注 |
一、 组织 管理 (200分) |
1、“河长” 落实 |
“河长”全面落实,并切实履行职责。 |
40 |
|
“河长”未落实的,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 |
2、管理机构落实 |
设立或指定管理机构,制度健全,落实专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有固定办公场所,设施配备齐全 |
40 |
|
未设立或指定管理机构的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等次;制度不健全扣1-10分;未落实专职人员扣10分,专职人员不满足工作要求扣1-10分;未能有效履行职责扣1-10分;没有固定办公场所扣10分,固定办公场所及配合的设施设备不满足工作要求扣1-10。 | |
3、管理单位落实 |
辖区内河道全部落实管理单位;单位岗位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职责明确,贯彻执行较好。 |
60 |
|
辖区内河道落实管理单位低于50%的,此项不得分。 | |
4、管护人员落实 |
管护人员配备满足河道管理需要,考核机制完善。 |
60 |
|
| |
二、 经费 管理 (250分) |
5、管理经费落实 |
管理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
150 |
|
|
6、维修经费执行 |
工程维修经费、管护经费管理规范,专款专用。 |
100 |
|
| |
三、 空间 管理 (150分) |
7、河道范围划定 |
河道管理及保护范围明确,管理范围边界桩设置规范。 |
30 |
|
|
8、河道巡查 |
河道巡查方案可行,“河长”及管理单位巡查质量和频次满足要求,巡查记录规范,并定期上报。 |
40 |
|
| |
9、水行政 管理 |
依法进行水行政管理,及时发现并阻止非法涉水行为,涉水案件办理规范、高效。 |
40 |
|
| |
10、河道清障 |
对河道内阻水情况了解清楚,及时提出清障方案并督促完成清障任务;无新设障现象。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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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资源 管理 (100分) |
11、保护利用规划 |
河道线控制利用规划、水土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齐全,并获得批复。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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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岸线资源管理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监督规范,资料齐全。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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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水土资源管理 |
水土资源开发利用规范,效果良好。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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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河道 监测 (100分) |
14、工程观测 |
按规定开展工程观测及其资料整编。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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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河势观测 |
按规定开展河势观测及其资料整编。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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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工程隐患探测 |
按计划开展工程隐患检查或安全鉴定。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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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排污口、水质监测 |
按计划开展排污口监测和断面水质监测。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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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工程 管理 (200分) |
18、日常管理 |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规范,检查到位,记录齐全,标志、标牌设置合理。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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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维修养护项目管理 |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管理规范,质量合格,资料齐全。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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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安全管理 |
堤防及穿堤建筑物达到设计标准,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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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堤防溃口或其它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此项不得分,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 |
21、堤防工程管理 |
堤防断面完好,害堤动物防治有效。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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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穿堤建筑物管理 |
穿堤建筑物符合安全运行要求,运行状况良好。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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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环境管理 |
河道水面无漂浮物、陆域无垃圾,环境整治美观。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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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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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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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
征收决定的公告
梅区府〔2015〕5号
金山街道,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决定对位于梅江区金山街道东厢村、月梅村的部分房屋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收目的:梅州市城镇建设用地需要。
二、征收范围:位于梅江区金山街道东厢村、月梅村,东至月梅村道(廖屋),西至梅州市卷烟厂,南至环市北路,北至卷烟厂停车场(详见附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指挥部。
五、征收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梅州市梅江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执行,具体按经批准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征收实施期限:2015年9月6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和认定,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任命梅州市梅江区各镇和金山街道森林防火责任人的通知
梅区府〔201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杨艳红同志为长沙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黄凤明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陈 科同志为三角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余伟雄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钟信文同志为城北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李国怀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胡先锋同志为西阳镇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刘清耀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叶国铭同志为金山街道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杨立祥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森林防火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梅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
二、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三、加强森林防火、扑火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及时补充完善防火、扑火物资,督促检查驻村镇(街道)领导、林业工作人员、村干部、护林员到岗到位,排查山火隐患。
四、制订森林防火、扑火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生山火,及时、严密组织指挥扑救,领导靠前指挥,将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把山火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五、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配套资金,确保森林防火专项资金到位,并列入财政预算。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江区金山街道城镇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梅区府〔2015〕7号
金山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梅江区金山街道城镇建设用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原则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遵循依法依规、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梅州市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征收实施单位:梅江区江北宜居城乡建设工程指挥部
三、征收范围:
位于梅江区金山街道东厢村、月梅村,东至月梅村道(廖屋),西至梅州市卷烟厂,南至环市北路,北至卷烟厂停车场。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根据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类。
(一)征收住宅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进行补偿
为满足不同层次被征收人的购房需求,政府出面以团购方式帮助被征收人联系梅江碧桂园商品房房源,具体商品房位置、楼层、装修等由被征收人自行选定,价格由政府与梅江碧桂园协商以团购优惠价购买。选择梅江碧桂园商品房的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后与梅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进行购买。
2.产权调换
(1)政府安置房
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位于梅江区西郊街道寨中村瑞景花园安置小区和梅江区芹洋半岛安置小区,安置小区基本公共设施配套齐备。①安置房屋结构:电梯房为高层建筑。具体各安置房标准详见规划设计图。②安置房的户型:电梯房均按大、中、小三种户型规划建设,面积按实际建设为准。③安置房外墙贴瓷砖,铝合金外窗,阳台、外窗安装隐形防盗网,外大门安装统一的防火门,天然气安装至厨房,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线等安装至户外大门,排水、排污安装至厨房和卫生间。④政府安置房为电梯房高层建筑的,6—10层按统一价格,5层以下(含5层)的房价减少50元/㎡,11层以上(含11层)的房价增加50元/㎡。西郊街道寨中村瑞景花园安置房单价按政府优惠价3030元/㎡计算,梅江区芹洋半岛安置小区安置房单价按政府优惠价3394元/㎡计算,最终单价根据被征收人选定的安置房实际楼层价格结算。
(2)产权调换原则上按建筑面积1︰1等面积进行调换,价值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政府优惠价值互补差价结算。
(3)被征收人房屋的室内装修按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4)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屋,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时,超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0%。具体规定如下:
①凡在征收期限内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优先选择安置房。
②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核定的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的,大于部分按安置房房屋交付时评估市场价进行结算。
③安置房建设统筹规划了车位,确保每个套房配套一个车位。按照签定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顺序,被征收人可选择购买架空车位或地下车位,按成本价评估结算。
(4)属乡村道路边的房屋,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现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按房地产权证规定的用途性质进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并按评估价值补偿营业设施费和营业损失费。
(5)住宅房屋临迁过渡安置
①临迁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时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以每月8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所。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起到通知交付安置房后满3个月止。安置补助费于每月10日前拨付到被征收人账户。
②临迁期限
从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之日止,一般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后未提供安置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必须继续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
(6)房屋可迁附属物的补偿
征收房屋内的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附属设备迁移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据实支付。
(7)报建手续齐全的在建工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其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按评估价值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规划报建面积1︰1进行调换,但需补足差价。收回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成块土地,土地及依法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地面设施,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搬家(迁)补助费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人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8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二次搬迁,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以16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搬家补助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
设备、设施、仓库等的搬迁补助费,按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的评估结果予以补助。
3.被征收房屋需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不发搬家(迁)补助
五、被征收房屋属性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涉及房屋产权争议的,先由公证部门进行现场证据保全,再依法律程序确定权属。确定权属期间不影响征收工作进行。
(二)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或房地产登记记载事项不明确或者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登记,由住建、国土等部门进行认定、处理。认证原则:
1.
2.
3.
4.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办理。
(三)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四)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及建筑面积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征收房屋登记、丈量、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
(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产权和经营权证明,向房屋征收部门申报登记。
(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应按每栋房屋或每间房屋勒脚以上(即外墙皮对外墙皮)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未封闭的阳台按1/2计算建筑面积(主墙与阳台正面护墙栏之间平面尺寸应小于1.5m以内,装修部分另行补偿)。墙体结构封闭的阳台按100%计算建筑面积,但立面窗户采光面积必须小于整体立面的1/2。
(四)老屋天井按建筑占地补偿;瓦面老屋横屋走道、屋檐走道按1/2计算建筑面积;二棚最小净空低于1.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1.1至2.2米的按1/2计算建筑面积,2.2米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
(五)一座房屋有两户以上产权人的,其房屋的公共廊厅、横屋走道、花头屋走道、土地等公共面积,按产权人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并张榜公布确定;如产权人的房屋公共面积有书面约定的,则按书面约定办理。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执行。
七、征收房屋建筑占地及房屋周边的土地补偿规定
(一)被征收人房屋建筑占地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其余个人主屋与围墙连带在内的门前空地、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二)老祖屋内花头土地、老祖屋门前门坪、后面风围(围墙内)的土地等间距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补偿。
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一)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相结合(指被征收房屋价值大于产权调换价值)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在安置住宅用房规划设计出来以后,允许给被征收人一次重新选择安置方式的机会。机关和事业单位用房、祖屋公共部分(祠堂)、杂房、简易房(临建物)等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二)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或有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九、评估机构的选定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在区房地产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同一征收项目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十、奖励办法
(一)凡在规定时间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征收建筑面积计算奖励200元/㎡。凡在规定时间以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给予奖励。
(二)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奖励50元/㎡。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并交付拆除的,按安置房面积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给予20年一次性物业管理费奖励。不按规定的时间签订协议和搬迁的被征收人,不给予奖励。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补偿总额的5%给予再次奖励。
以上奖励总额在被征收人搬迁并交付被征收房屋后,一并存入被征收人实名账户。
十一、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救助
按政策界定属于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被征收人,有关部门按照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征收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中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援助的意见》(梅区办﹝2012﹞79号)执行。
十二、争议的解决
(一)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梅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梅江区城市
规划区范围内小砖(瓦)厂的公告
梅区府〔20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发展循环经济,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建设厅等五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建科字〔2004〕63号)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实心粘土砖(瓦)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明电〔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对全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纳入《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确定为“限制类”或“禁止类”范围的小型砖(瓦)厂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方式和时间要求
(一)取缔关闭:对证照不全、证照虽全但超期限或超范围取土等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实心粘土砖(瓦)厂,将立即予以取缔;对以“页岩砖”或“环保砖”等其他名义实际违规生产实心粘土砖的砖厂,以及证照虽全但严重污染环境导致群众投诉反映强烈的小砖(瓦)厂,将责令关闭;对属“禁止类”且证照齐全的其他小砖(瓦)厂,将责令关闭。取缔关闭工作于2015年10月底之前完成。
(二)限期改造:对属“限制类”且证照齐全、但因生产工艺设备落后等造成环境污染的小砖(瓦)厂,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进行改造升级并消除污染,企业不得以改造之名扩大生产能力,逾期未消除污染的将责令关闭。
二、凡属“取缔关闭”类别的小砖(瓦)企业必须在9月30日前自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拆除砖(瓦)生产设备,分流从业人员,对破坏的耕地进行复耕复种,并主动向当地政府申请关闭取缔检查验收。凡属“限期改造”类小砖(瓦)企业必须在9月30日前自行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向梅江区小砖(瓦)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限期改造申请,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联合会签一致同意后,方可启动项目改造,待项目改造完成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三、对不顾公告要求,拒绝执行整治小砖(瓦)厂关闭取缔政策的企业,政府将采取措施实施强制关闭取缔,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自公告之日起,梅江区城市规划区内各建设项目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小砖(瓦)厂关闭取缔工作,不得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特此公告
附件:《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确定为我市“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建材产业目录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8日
附件:
《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
确定为我市“限制类”或“禁止类”的建材产业目录
一、限制类
1﹒粘土空心砖生产线
2﹒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单班2.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15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5万立方米/年以下的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
3﹒1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4﹒3000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
二、禁止类
1﹒砖瓦24门以下轮窑以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
2﹒普通挤砖机
3﹒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
4﹒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
5﹒1000型普通切条机
6﹒100吨以下盘转式压砖机
7﹒手工制作墙板生产线
8﹒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9﹒单班1万立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砌块固定式成型机、单班10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成型机
10﹒人工筑、非机械成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工艺
11﹒手工切割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
12﹒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梅江区
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
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梅区府〔2015〕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和市属驻区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三批)》已经12月29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梅江区人民政府第六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第三批)
一、区政府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26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区民族宗教 事务局 |
1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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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登记审批 |
| |
3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 |
| |
4 |
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核 |
| |
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5 |
区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区文化广电 新闻出版局 |
6 |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
|
区公路管理站 |
7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
8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 |
9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变压器等类似设施 |
| |
1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 |
11 |
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 |
12 |
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拆除分割带 |
| |
13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 |
14 |
公路维修需要封闭半幅以上公路路面 |
| |
15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
| |
16 |
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 |
| |
17 |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 |
| |
18 |
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上路行使 |
| |
19 |
更新采伐护路林 |
| |
20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
21 |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 |
2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
23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 |
24 |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
| |
2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 |
26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二、区政府决定承接的审批事项(4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区交通运输局 |
1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梅市府办〔2015〕35号 |
区林业局 |
2 |
植物检疫审批(出省) |
梅市府办〔2015〕35号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3 |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放射诊疗许可 |
梅市府办〔2015〕35号 |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4 |
医师执业证书核发 |
梅市府办〔2015〕35号 |
三、区政府不列为行政许可,按一般业务管理的项目目录(33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1 |
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 |
|
2 |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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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
||
4 |
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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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文化广电新闻 |
5 |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初审 |
|
6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初审 |
||
区公路管理站 |
7 |
危桥改造项目 |
|
8 |
安保工程项目 |
||
9 |
重点水毁修复项目 |
||
10 |
养护管理示范路配套设施工程 |
||
11 |
灾害防治工程 |
||
12 |
路产登记 |
||
13 |
养护工程管理 |
||
14 |
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
||
15 |
定期对农村公路、桥梁、隧道进行检测调查及评定决策 |
||
16 |
对完毕的涉路施工进行验收 |
||
17 |
责令污染或损害路产的车辆停驶 |
||
18 |
责令补种护路林 |
||
19 |
责令改正涉路违法行为 |
||
20 |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标桩、界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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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协商划定与其他保护范围有重叠情形的公路建筑控制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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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确定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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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超限运输加固、改造措施、跨越公路管线布设进行技术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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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公路绿化工作,编制公路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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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占路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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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地方公路养护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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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地方公路路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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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地方公路建设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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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公路管理站 |
29 |
市管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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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全市农村公路自然灾害抢修复工作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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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管理总站 |
31 |
道路运输证审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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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32 |
市级权限的各县(市、区)的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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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级权限的各县(市、区)的工业、商贸流通业、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招标方式核准 |
四、区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8项)
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1 |
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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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局 |
2 |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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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3 |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肉食、饮食的核准 |
粤府令〔2012〕172号 |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4 |
电子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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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设立及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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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书报刊零售单位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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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 |
国发〔2012〕52号 |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8 |
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 |
五、区政府决定调整划转的审批事项(3项)
原实施机关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划入实施单位 |
备注 |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1 |
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 |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机构改革职能调整。调整后“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等项并入“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 |
2 |
酒类批发许可证年检 | |||
3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区商务局 |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江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梅区办发〔2015〕2号
各镇、街道,区直和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梅江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梅江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农村财务
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公开、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提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管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粤纪发〔2013〕27号)和《关于推进全省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粤财农管〔2014〕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
(一)建设目标
计划2015年,基本建成镇(街道)农村集体“两个平台”建设,以平台为依托,以联网信息化为载体,使集体资产全面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增加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和促进集体资产优化配置;整合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公开管理、档案管理等监管功能,以建成横向连接经联社、经济社等各类集体经济组织,纵向连通区、镇、村三级的分布式网络监管系统,实现对农村“三资”管理和交易的全面监控、实时监控,提升全区“三资”管理的效率效能。
(二)建设任务
1﹒成立区、镇(街道)“两个平台”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三资”台账;
2﹒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规范集体“三资”管理行为;
3﹒优化整合财务核算、合同管理、票据管理、公开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和监管流程;
4﹒设计、构建和推广“两个平台”网络软件系统。
二、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3月)
1﹒确定服务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形式选择一家银行作为服务供应商。服务供应商从平台软件的功能、产品的成熟度、应用效果、软件公司的应变能力以及今后软件功能、扩展方向等多方面进行比较,选择一套软件,形成“两个平台”的软件架构和软件流程。
2﹒建立组织。成立由镇(街道)纪委(纪工委)、财政结算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农业站、林业站)、国土所等部门组成的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保镇(街道)“两个平台”建设顺利进行。镇(街道)要为机构办公室(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配齐专业人员,配备设施,实现“八有”的基本标准:即有机构人员、有固定场所、有设备设施、有管理制度(含人员职责等)、有规则流程(包括交易流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进场审核、合同文本、交易鉴证、评估服务等)、有规范交易、有实时监督、有档案资料。
3﹒制定镇级方案。各镇(街道)要根据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两个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5年2月底前上报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
4﹒建立相关制度。如制定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等。
5﹒组织培训。组织召开“两个平台”建设培训班,对各镇(街道)和村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应用软件平台的步骤和要求。
6﹒建立经济账户。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和189号)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免费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组织证明书,具体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单独开设账户,将行政账与经济账相互分开。镇(街道)和各村在中标银行开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账户。
(二)建设系统阶段(2015年3—4月)
1﹒2015年3月,清产核资,在进入监管平台前,各镇(街道)按照清产核资的情况,准备好录入平台系统数据,并把相关数据上报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局。
2﹒2015年4月,“两个平台”网络软件系统软件安装建设,对系统运行进行测试和调试。
(三)运行系统阶段(2015年5—6月)
2015年5月—6月,各镇(街道)选取2个村在“两个平台”上试行开展“三资”监管工作。
(四)完善系统阶段(2015年7月)
2015年7月,对各镇(街道)开展“两个平台”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并进行修正和完善。
(五)全面运行阶段(2015年8月—2016年8月)
2015年8月—2016年8月,各镇(街道)全面完成“两个平台”开展“三资”监管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做好两个平台安全运行工作
建设“两个平台”是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基层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区、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为加强我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建设工作,成立梅江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区级负责确定软件供应商,开发设计“两个平台”软件系统、建设全区农村集体管理资产管理网、建立区级数据中心、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做好协调、推进、监督保障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确保“两个平台”建设工作正常开展,负责“两个平台”开发与建设,负责“两个平台”软件的日常运行指导和服务工作;区农业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清查工作和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标准、办法等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梅州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区林业局负责指导监督林业资源管理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河道砂资源管理工作。区金融办、区民政局、区水产局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保障平台建设和规范运行。
镇级负责建立日常工作机构即交易中心和财务监管中心机构、配齐人员、完善配套设施、制定本镇的建设实施方案、制定本镇(街道)的资产资源交易标准和办法、建立工作协调机制[镇(街道)纪(工)委、组织、财政、农业、国土、林业、民政等部门]、建立村级交易平台、迁移财务数据、完善“三资”和合同台账、财务信息网上公开等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各镇(街道)要注意把握全局,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宣传,阐明“两个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确保财政资金保障到位
“两个平台”涉及软件和硬件的一次性投资和后续维护投入。其中:平台软件设计费和区级数据中心硬件及相关配套投入由区财政解决,各镇(街道)数据中心硬件及相关配套投入和平台运行日常维护费由各镇(街道)财政解决。财政部门要按区、镇建设“两个平台”的统一部署,及时足额保障有关资金投入,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两个平台”建设任务。
(四)抓好工作落实
区纪委监察局、农业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两个平台”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强化考核,对违反有关纪律规定及不配合建设工作的,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各镇(街道)要抓好工作进度,有序落实工作部署,按时完成建设工作。凡监管平台中录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今后监管平台数据资料必须根据区级部门的要求及时更新。
附件:1﹒关于成立梅江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梅江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附件1:
关于成立梅江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
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公开、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提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管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粤纪发〔2013〕27号)和《关于推进全省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通知》(粤财农管〔2014〕8号)等文件要求,为确保此项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梅江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和农村财务监管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茂先(区委副书记)
副组长:杜延生(区政府副区长)
罗涤权(区政府副区长)
张海辉(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 员:周煊戈(长沙镇党委书记)
郭敏谋(三角镇党委书记)
李军明(城北镇党委书记)
廖乾金(西阳镇党委书记)
姚文东(金山街道党工委书记)
管文杰(西郊街道党工委书记)
梁 旅(区财政局局长)
邱 标(区农业局局长)
刘锦辉(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局长)
卢忠南(区水务局局长)
丘惠玲(区林业局局长)
丘颂霞(区民政局局长)
饶 锐(区金融办主任)
张浩源(区水产局局长)
廖 瑛(区纪委预防腐败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梁旅同志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区财政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附件2:
梅江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一)账户管理制度
1﹒根据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转发〈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梅市纪发〔2014〕5号)“三、完善机制,规范管理……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农村行政事务、自治事务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实行三分离的有关要求,推动各村将行政账与经济账相互分开,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会计法律法规设置账簿,配备财务人员”和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组织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办理开立账户等手续”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单独开设基本账户,将行政账与经济账相互分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设基本账户的前提下,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任何专户。
2﹒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职责范围内的资金。
3﹒根据梅江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各村经济联合社必须在中标银行开设基本账户,不得擅自撤销账户,否则追究相关责任。如需变更必须经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同意。
(二)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集体资金收入,应使用区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三联收款凭证,并严格执行票据领取、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2﹒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杜绝“白条”抵库,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三)账务支出管理制度
1﹒①单笔开支1000元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村财务支出票据须经村监会审核。
②村集体年纯收入在10万元以下,单笔开支1000元—10000元(不含)的,需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需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负责人审批,村财务支出票据须经村监会审核。
③村集体年纯收入在10万—50万元,单笔开支1000元—50000元(不含)的,需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需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负责人审批,村财务支出票据须经村监会审核。
④村集体年纯收入在50万元以上,单笔开支1000元—100000元(不含)的,需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由村经济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的,需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负责人审批,村财务支出票据须经村监会审核。
⑤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按有关要求执行。
2﹒集体资金一律不得外借。村集体资金对外投资,必须有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过村“两委”和村监会同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投资。
3﹒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经办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所有凭证必须注明用途,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签字(实物购置要有验收人签字),履行审批程序后,报镇(街)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核记账。
4﹒使用上级拨款和集体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有预、结算书和验收报告,支付工程款一律使用税务部门开具的发票,不准自制单据以预支的形式抵付。
(四)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五)村集体资金,集体土地征收、转让的收入,变卖固定资产的收入,应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维持各项公益福利事业和村内公共事务管理的正常运转,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用于人口分配。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一)资产清查制度。每年由镇(街道)组织对各村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二)资产台账制度。
1﹒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设备、家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者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2﹒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个人保管或使用的财物,要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干部离任要及时将使用的集体物品交回集体。
3﹒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
(三)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方式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四)资产承包、租赁和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的条件及其价格,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村民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备案。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各村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五)资产产权变更管理制度。村集体资产进行拍卖、出让、交易等产权变更的,资产原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由村“两委”研究决定,报镇(街道)分管领导同意;资产原值超过30万元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审核,由镇长(办事处主任)审批。并以公告形式将资产评估结果、出让条件及底价、竞标要求等公示5天后,方可进行。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一)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资源,按取得该资源的实际价值登记入账。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等事项要重点记录。各村应对资源严加管理,定期进行清查,镇(街道)每年要组织一次对各村的集体资源清核,防止集体所有的资源被侵占流失。
(二)公开招标投标的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经过村“两委”讨论通过后,在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管理部门备案。
(三)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农村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四、责任追究
违反本制度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侵占、挪用、私分、损坏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
(二)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
(三)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资产;
(四)不经民主决策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或物资采购的;
(五)村集体收入不入账、“三资”不登记、私设“小金库”或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
(六)镇(街道)“三资”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八)其它需要责任追究的行为。
五、附则
(一)镇(街道)根据本镇(街道)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三)本制度由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江区2015年度地质灾害
防治方案的通知
梅区办发〔2015〕6号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梅江区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日
梅州市梅江区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全区2015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减少或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区近年来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和县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的调查成果以及梅州市梅江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20)和削坡建房户的调查情况,根据梅州市气象台2015年气候趋势预测,编制《梅州市梅江区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一、2014年地质灾害基本情况
2014年,有3个台风影响我区。对受灾地群众财产和农作物造成一定的损失。另外,我区有部份山区的削坡建房户在汛期降雨量较大时,发生了多处小规模的山体滑坡。全区在汛期没有发生因地质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重大的财产损失。
我区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特点:一是承灾体绝大部份为山区削坡而建的房屋;二是全部为暴雨所诱发;三是突发性强,临灾征兆不明显,危害性大;四是发生灾害点地区较集中(大部分发生在长沙镇范围内);五是灾发前绝大部分不属于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编制的《县(市)级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所划分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范围。
二、2015年汛期天气趋势展望
根据梅州市气象台提供的气象资料,预计2015年梅州市汛期总雨量趋势为正常到略偏多1成,其中,前汛期(4—6月)大部偏多1—2成,后汛期(7—9月)大部偏少1—2成。汛期内降水分布不均,前汛期降水前少后多,降水集中期出现在5、6月,龙舟水为略偏重年景,降水集中期内可能发生洪涝和山洪灾害。开汛期预计在4月上旬后期至中旬,较常年略偏迟。
2015年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的热带气旋大约3—4个,接近常年,其中至少1个强度较强,初旋可能出现在6月中旬,终旋可能出现在9月中旬。
2015年我市阶段性的灾害天气比较突出。前汛期是强对流天气的多发季节,需注意防范雷电、强降水、雷雨大风和冰雹等灾害性天气,以及突发性强降水引发的中小河流洪涝、山区地质灾害。另外全球气候变化渐趋剧烈,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请有关方面密切留意气象部门的中、短期天气预报。
三、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期
2015年我市汛期(4—9月)总雨量较常年同期略偏少1成;开汛期预计在4月上旬后期至中旬,较常年偏迟;降水集中期主要出现在5、6月,龙舟水为偏重年景;登陆或严重影响的热带气旋个数接近常年。今年阶段性的灾害天气比较突出,应加强防范人为工程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四、201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区段
根据历年地质灾害发生分布状况,人类工程活动和地质环境条件及岩土类型等因素,结合汛期发生地质灾害的特点,确定我区如下地质灾害监测重点防范区段。
(一)长沙镇长沙村石灰岩地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区
该地区由于岩溶较发育及地下采矿历史较长,目前虽然已停止采矿活动,但一些大型厂房建在地下采空区之上,极易引发地面塌陷和地裂灾害。2007年汛期就发生了小面积的地面塌陷,2008年、2009年也时有发生小面积的地面塌陷,2010年6月25日发生了约500平方米的地面塌陷,2013年4月23日发生了约300平方米的地面塌陷,是全区地面塌陷重点防范区段。近年来经多方筹集资金,目前正在有序开展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工作,争取从根本上治理消除隐患。
(二)城北镇玉西村中心岌煤矿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区
该煤矿区上煤组埋藏浅,顶板岩石不牢固,易坍塌。目前虽然关闭停止开采,但由于原来大量开采煤炭资源,形成较大面积的采空区,易引发地裂、地面塌陷等灾害。
(三)三角镇“客天下旅游产业园区”滑坡、崩塌防范区
位于三角镇的“客天下旅游产业园”范围,区内自然地形起伏大,坡度一般15—50度,地形地貌条件复杂,且有断裂通过,断裂通过处岩石节理裂隙较发育,风化较强烈,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适宜性差”。由于开发旅游产业园区,人类工程活动程度高,对原有山体、地貌变化影响大,特别是进行人工开挖切坡建设连排房屋处和“客家小镇”范围尤其严重,削坡坡度在60度以上,对山、土体的稳定性造成较大的影响,对区内地质环境破坏程度较大,是崩塌和滑坡灾害的重点防范区段。2014年客天下旅游产业园已在该区段建设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加大了防范力度。
(四)206国道及省道333线公路梅江区段崩塌、滑坡点
206国道横贯我区的城北镇、三角镇、长沙镇,有些路段的边坡角较陡,护坡工程不完善,在汛期雨水充足时,在重力和压力的作用下,易引发山体滑坡,造成交通堵塞。城北路段、长沙路段在2005年、2007年就发生过山体滑坡,造成交通堵塞,是汛期崩塌和滑坡灾害的重点防范区段。
S333线省道公路在施工时,有些地段的边坡角过大,护坡工程不完善,在汛期容易引发崩塌、滑坡。具体地段为:
明山:K61+500—K62+000左边、K68+000—K69+000右边
(五)西阳龙坑村滑坡点
该滑坡体规模中等,一旦发生灾害对群众影响较大,2014年虽未明显滑动,但今年仍要严加防范。
(六)新修(或新改造)的镇、村公路工程和山区建房
由于劈山开路,依山削坡建房,改变了原始地形和地质结构,大部份边坡开挖尚未加固(特别是长沙镇澄滩村梅长大桥桥头至长沙村井头自然村一带的沿河库区公路),汛期易发生边坡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在汛期,对边坡角大于30°的岩土强风化地段,特别是本辖区内的削坡建房户、交通道路需加强巡视、监测和预报。
五、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目标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以科学发展为统领,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防灾减灾的重点进行部署落实,将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防责任人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上岗到位。各级地质灾害防灾负责人在汛期必须以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已任,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负责,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好监测预防预报,群测群防、灾害现场调查工作。对发现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提出具体措施,制定人员紧急避险和财产转移的应急预案。发生地质灾害要按照速报制度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和防治情况。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文)有关要求,根据本方案提出的与各自辖区范围和相关职能的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情况,结合历年发生的地质灾害特点和目前掌握的主要危险点进行分列,对本方案提出的各镇、街道具体的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见附件)和目前各镇、街道所掌握的其他地质灾害危险点,根据梅州市梅江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8—2020),结合2006年度进行的农村削坡建房调查登记在册的农户逐步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制订好预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预防措施,落实好监测预报责任人。做到地质灾害隐患点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造成损失。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发生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学校、公路边坡、铁路沿线边坡等地质灾害防范区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梅市府〔2004〕46号)规定的工作职责,组织开展防治工作。
(三)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应急措施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人员摸清本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分布、类型、规模、危害等情况,认真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针对本辖区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提出具体防灾措施,落实监测、报警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确定避灾方案,明确预警信号、人员撤离路线。防治方案应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并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防治方案应当作地方政府指导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依据。
(四)开展汛前调查和汛期巡查
1﹒汛前调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线索,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调查,核实危险点、危险区段的位置、类型、规模、成因及危害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为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提供依据,划定重点防范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提出防范措施,落实防范责任,建立和完善群测群防网络,明确监测责任。
2﹒汛期巡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建设、水务、旅游、教育、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汛期组织对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巡查,重点检查防灾减灾措施、群测群防网络、监测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巡视检查计划,在检查落实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扎扎实实做好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理工作。
(五)监测及其监测预报责任人
1﹒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重点防范区段、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由所在镇(街道)、村负责日常监测工作。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监测人员,明确监测内容、方法及要求,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由相关单位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2﹒结合2006年底进行的农村削坡建房调查资料和目前所掌握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逐点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制定好预警、疏散、应急抢险等预防措施,落实好监测预报责任人。
3﹒监测期间如发现有重大变异情况,要按照速报要求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六)应急准备与避险
地质灾害危险点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制定具体的避险、抢险、救灾方案,备好必要的抢险救灾力量和器材物资。
地质灾害危险点如出现险情扩大、加剧变异或发布2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时,地质灾害体地段及变灾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要立即撤离,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地质灾害危险点出现险情变异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有其他明显征兆,或者发布3级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时,当地政府应组织人员加强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巡查,并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定时监测。
(七)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建立完善区、镇、村、村民小组四级群测网络和工作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技术支持单位要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并指导监测预报工作。
(八)抢险、救灾
1﹒灾情发生后,当地政府要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灾情,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查明灾害范围、活动情况、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加强现场监测,参与指导安全抢险救灾;抢险队伍要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抢险工作。
2﹒卫生部门要迅速组织医务人员抢救伤员;交通部门要保证抢险救灾的交通畅通;公安部门要维护好灾害发生地的公共秩序;民政部门要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和抚恤工作。灾害发生地政府要做好善后工作,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调查评估灾害损失,提出灾害治理方案,组织灾后重建工作。
(九)加大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我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工作任重道远。尽快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是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到地质灾害预防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利用《山体滑坡与崩塌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小册子和《山体滑坡灾害的防与治》VCD光盘等方法向广大群众广泛深入地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把宣传重点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的山区和农村,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地质灾害的处置和自救能力。
(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的投入
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汛期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物质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以保证汛期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救、救灾等工作正常运行。
(十一)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现有的矿山必须补做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审批山区削坡建房占用山坡地时,必须附有申请用地的地质环境情况资料。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六、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与应急处置责任
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防工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务、教育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的原则,对威胁矿山、公路、铁路、水利等设施和学校、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测预防和险情应急处置;对于威胁居民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险情应急处置。汛期前,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的检查,落实防灾、避灾、救灾的组织机构、资金和物质准备,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附件:
梅江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
防治原则和防治责任人
序号 |
灾害编号 |
灾害 类型 |
地理位置 |
潜在威胁 |
监测周期 |
防治 原则 |
监测预报 责任人的落实 |
1 |
Mj—0090 |
塌陷 |
长沙镇长沙村松雷陂 |
威胁人口91人,房屋90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24小时值班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负责落实 |
2 |
Mj—0518 |
地裂 |
西郊街道桃西村 |
威胁人口29人,房屋1638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 |
Mj—0176 |
滑坡 |
城北镇扎下村南岭下 |
威胁人口20人,房屋10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城北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4 |
Mj—0178 |
滑坡 |
城北镇扎上村长坑里组 |
威胁人口1人,房屋2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 |
Mj—0180 |
崩塌 |
城北镇干光村上坑组 |
威胁人口15人,房屋10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城北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6 |
Mj—0181 |
地裂 |
城北镇银营村半山组 |
威胁人口12人,房屋55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7 |
Mj—0182 |
崩塌 |
城北镇玉西村西二组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98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8 |
Mj—0183 |
崩塌 |
城北镇岭上村蓝屋组 |
威胁人口3人,房屋15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9 |
Mj—0442 |
崩塌 |
城北镇扎下村石刘, 刘国聪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2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0 |
Mj—0443 |
崩塌 |
城北镇扎下村三队 李钦元等4户 |
威胁人口20人,房屋12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1 |
Mj—0444 |
崩塌 |
城北扎上村十二队 长坑黄巧云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18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2 |
Mj—0445 |
崩塌 |
城北镇扎上村十二队 长坑李美华等2户 |
威胁人口16人,房屋35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3 |
Mj—0446 |
崩塌 |
城北镇扎上村十二队 长坑宋维雄等2户 |
威胁人口7人,房屋4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4 |
Mj—0448 |
滑坡 |
城北镇干光村上坑曾令达等4户 |
威胁人口20人,房屋65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5 |
Mj—0449 |
崩塌 |
城北镇干光村火烧坑 池益平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6 |
Mj—0451 |
崩塌 |
城北镇干才村仙輋 朱永浩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7 |
Mj—0452 |
崩塌 |
城北镇干才村干才石 郭真强屋 |
房屋12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8 |
Mj—0454 |
崩塌 |
城北镇银营村半山林,林日辉等3户 |
威胁人口11人,房屋62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19 |
Mj—0455 |
滑坡 |
城北镇三村村上屋, 朱上才屋 |
威胁人口3人,房屋12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0 |
Mj—0456 |
崩塌 |
城北镇杨文村黄泥坑,温保松等5户 |
威胁人口15人,房屋6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1 |
Mj—0457 |
崩塌 |
城北镇玉西村塘肚里,朱仕忠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3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2 |
Mj—0459 |
滑坡 |
城北镇玉西村上淹坑,邓英喜屋 |
房屋1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3 |
Mj—0460 |
崩塌 |
城北镇玉西村上淹坑,邓兴华等2户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2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城北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24 |
Mj—0461 |
崩塌 |
城北镇玉西村上淹坑,邓稳喜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2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5 |
Mj—0462 |
崩塌 |
城北镇玉水村林角塘 朱森元屋 |
威胁人口6人,房屋6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6 |
Mj—0463 |
滑坡 |
城北镇玉水村低陂 朱进京等5户 |
威胁人口18人,房屋5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7 |
Mj—0464 |
崩塌 |
城北镇玉水村竹子排 朱桂英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12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8 |
Mj—0465 |
崩塌 |
城北镇黄明村油坑尾 曾桂年屋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3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29 |
Mj—0466 |
崩塌 |
城北镇岭上村吴屋 吴松兴屋 |
威胁人口14人,房屋2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0 |
Mj—0469 |
崩塌 |
城北镇岭上村蓝尾, 蓝银胜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9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1 |
Mj—0471 |
崩塌 |
城北镇岭上村赖尾, 赖勤芳等7户 |
威胁人口30人,房屋125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2 |
Mj—0473 |
崩塌 |
城北镇明阳村塘尾, 古屋古桂庆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22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3 |
Mj—0526 |
崩塌 |
城北镇干才村黄汝辉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4 |
Mj—0091 |
滑坡 |
长沙镇大密村第十五组 |
威胁人口8人,房屋25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长沙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35 |
Mj—0092 |
滑坡 |
长沙镇大密村第十四组 |
威胁人口5人,房屋2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6 |
Mj—0093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滩下五组 |
威胁人口5人,房屋205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7 |
Mj—0094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滩下六组 |
威胁人口13人,房屋825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8 |
Mj—0095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墩下组 |
威胁人口1人,房屋12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39 |
Mj—0213 |
崩塌 |
长沙镇下罗村澄塘坑 叶维新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95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0 |
Mj—0214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滩下四队叶之清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75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1 |
Mj—0215 |
崩塌 |
长沙镇下罗村宣坑 严均忠屋 |
房屋25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2 |
Mj—0216 |
滑坡 |
长沙镇澄滩杨屋 廖玉珍屋 |
威胁人口7人,房屋3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长沙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43 |
Mj—0218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上排 陈均荣屋 |
威胁人口12人,房屋15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4 |
Mj—0219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下排 陈作城屋 |
威胁人口5人,房屋16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5 |
Mj—0220 |
滑坡 |
长沙镇澄滩村小坑 陈昆城屋 |
威胁人口9人,房屋6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6 |
Mj—0221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浮湖 刘国文屋 |
威胁人口7人,房屋12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7 |
Mj—0222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陈塘 陈权华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72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8 |
Mj—0223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陈塘 陈南华屋 |
威胁人口16人,房屋38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49 |
Mj—0519 |
崩塌 |
长沙镇澄滩村浮湖 刘国灵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95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0 |
Mj—0088 |
崩塌 |
三角镇龙上村第九组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55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三角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51 |
Mj—0089 |
崩塌 |
三角镇泮坑村第九组 |
威胁人口10人,房屋4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2 |
Mj—0208 |
崩塌 |
三角镇泮坑村水库坝脚,熊革兴屋 |
威胁人口6人,房屋18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3 |
Mj—0209 |
崩塌 |
三角镇泮坑村水库坝脚,陈良谋屋 |
威胁人口6人,房屋25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4 |
Mj—0524 |
崩塌 |
三角镇泮坑村十七队,彭志红屋 |
威胁人口3人,房屋10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5 |
Mj—0525 |
崩塌 |
三角镇泮坑村十七队 刘秀兰屋 |
威胁人口4人,房屋120m2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6 |
MX-0122 |
地陷 |
西阳镇嶂下茅坳坜 |
威胁人口14人,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由西阳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
57 |
MX-0124 |
滑坡 |
西阳镇新田村下坑 |
威胁人口4人, |
半月一次, 汛期每天监测 |
监测、避让 | |
58 |
|
滑坡 |
西阳镇龙坑坎上 |
威胁人口30人 |
半月一次, 汛期24小时值班监测 |
监测、避让 |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2015年依法行政
工作要点的通知
梅区办发〔2015〕20号
各镇、街道,区直局以上单位,市属驻区有关单位:
《梅州市梅江区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法制局)反映。
办公室
中共梅州市梅江区委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7日
梅州市梅江区2015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
2015年我区依法行政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市委六届五次全会、区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一、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行政审批目录管理。依法继续取消和调整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健全完善各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全覆盖。编制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办事工作日、绩效评估等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行机制。研究制定市场主体监管清单,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区编办牵头,区发改和科技局、市工商局梅江分局、区法制局参与)
(二)依法科学界定行政职权。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区各部门行政职权清理和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明确区、镇(街道)纵向职权分工,分批公布我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区编办牵头负责)
(三)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区直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与行政职权调整下放相适应,压减、整合机构和人员,进一步充实和加强部门法制机构建设。按省、市的要求深化和扩大镇(街道)行政体制改革试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抓好网上办事大厅建设,有效整合跨部门、跨层级网上办理事项。(区编办牵头,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参与)
二、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四)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建立和落实。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研究制定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追查机制,完善行政机关内部决策程序机制,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区法制局牵头,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监察局参与)
(五)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贯彻实施《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制定梅州市梅江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设立政府法律顾问室,组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队伍。(区法制局牵头,区编办参与)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落实属地执法责任。大幅减少区、镇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推行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核和管理,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网上考核制度。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区编办牵头,区法制局参与)
(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完成新一轮行政职权界定的梳理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区法制局牵头负责)
四、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八)完善政务公开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政务公开管理体制,落实国家将出台的关于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意见,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财政局、区发改和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九)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依据权力清单,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扩大和细化财政预决算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加强规范性文件公开和政策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编办、区财政局、区法制局参与)
(十)加强政务公开载体建设。完善政府网站管理体制,推进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建设。完善区、镇两级政务公开业务系统,推进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经信局参与)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度约束
(十一)强化对重点领域和岗位的约束。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内部审批制度规范,强化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制约。(区监察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发改和科技局、区住建局参与)
(十二)保障审计机关的监督权。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审计制度,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区审计局牵头负责)
(十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防止和纠正创设行政权力、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区法制局牵头负责)
(十四)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完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及失职、渎职举报投诉和监督查处制度,加大“庸懒散”行为查处力度。(区监察局牵头负责)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十五)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复议案件庭审办法》,推进行政复议开庭审理、公开听证等阳光工程、便民工程。坚持有错必究,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责任,发挥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制度功能。(区法制局牵头负责)
(十六)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落实省委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的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我区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加快推进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区法制局牵头负责)
(十七)学习贯彻《行政诉讼法》。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制定《梅州市梅江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区法制局牵头负责)
(十八)依法履行调解职能。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承担起行政调解职责,注重部门之间的协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区法制局牵头,区司法局等部门参与)
(十九)充分发挥信访维稳作用。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完善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受理范围、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依法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畅通信访渠道,完善网上信访,严格实行诉讼和信访分离,把涉法涉讼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区信访局牵头负责)
七、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和队伍建设
(二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部署。召开我区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措施,加强对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决策部署、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区法制局牵头,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参与)
(二十一)强化干部学法。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学法计划并严格抓好落实。组织好2015年政府常务会议学法活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重点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区法制局牵头负责)
(二十二)加强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对区直部门法制机构和镇级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新形势下法制机构人员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区法制局牵头负责)
(二十三)创新依法行政体制机制。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分别确定1至2个条件比较好的镇(街道)和区直部门作为示范单位创建对象,重点进行培育和指导。(区法制局牵头负责)
(二十四)强化依法行政考评。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办法,加大依法行政考评力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价作用,加大考评结果公开力度,强化考评结果应用。建立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和监督办法,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发挥法制机构队伍推进依法行政的主力军作用。(区法制局牵头,区编办参与)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我区全面深化改革任务的重要保障。各镇(街道)和区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工作要点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各镇(街道)和区直各部门落实本工作要点的情况,将作为我区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是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告政府政务活动的法定公开出版物。它是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因行使行政管理职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贯彻法制统一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而向社会发布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的法定载体。根据国务院、省和市的文件通知要求,我区以区政府、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名义发出的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政府制定的行政措施,将在《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从2011年8月起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方式为免费发送。免费发送范围:1、区委各部、委、办、局,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2、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村(社区);3、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4、区图书馆、档案馆。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政府公报》由梅州市梅江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编辑出版,不定期发行。主要栏目有:区政府文件、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文件、人事任免、法律法规规章选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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