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商务局    时间:2017-06-26 09:25: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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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JBGS—2017—002



梅州市梅江区商务局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梅区商务发〔2017〕9

                                                                                                

 

关于印发《梅州市梅江区扶持电子商务产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相关部门:

《梅州市梅江区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经2017年5月26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梅州市梅江区商务局     梅州市梅江区财政局

 

 

2017年6月26日

 

 

 

梅州市梅江区扶持电子商务产业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4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20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6〕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梅江区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办理纳税的遵章守法、诚信经营的电子商务产业的企业。

二、扶持措施

1、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电子商务产业园。根据企业创办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规模、经营、纳税等情况,符合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有明显的推动和示范作用;在明确经营管理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总体办公面积大于7000㎡,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备;入驻正常运营企业达40家以上;已在战略咨询、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市场开拓等公共服务方面功能较完善,配套较齐全的,被认定为区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的每年给予3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电子商务产业园获得市、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称号的,在享受上级政策扶持的同时,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3、加快推进我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各镇(街道)创办电子商务中心(体验店),符合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经营面积大于100㎡,基础设施和配套完备,被认定为镇(街道)电子商务中心(体验店)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设立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50万元人民币,重点用于宣传推介、载体建设、产业促进、壮大主体、电子商务知识培训等方面。

三、资金预算

本实施意见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每年安排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450万元。

四、核拨办法

凡符合上述扶持条件的企业,需在当年7月15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区商务局申报有关资料(一式两份),申报材料经区商务局审核、区财政局审定,然后报分管商务工作区领导和区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企业。

五、财务处理

企业收到上述奖励资金后,应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帐,并作相应的财务会计处理。

六、违规处理

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是我区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的重要措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企业必须及时、准确、如实地填报有关资料,严禁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也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而挪作他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在审核过程中,将对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各企业必须无条件提供。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

1、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2、本实施意见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1.梅江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产业园)认定审核表

    2.梅江区电子商务中心(体验店)认定审核表

    3.电子商务中心(体验店)硬件设施配置表

    4.电子商务中心(体验店)形象装修配置表

    5.梅江区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资金申报表


附件:  附件1、2、3、4、5.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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