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依法全面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下称用人单位),按独立法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
前款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受各级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计划、统计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做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计划和劳动服务网络管理。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向本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企业开业、歇业等到情况,工商行政区域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自依法签订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确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可以列为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指标。
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二)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 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
(四) 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上一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依照前款标准按实际比例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其中驻我市市区的中央、省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驻其他县(市、区)的中央、省属、市属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委托所在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承办。
残疾人就业保障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临督。
第十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岗职工人数、残疾职工花名册报送同级残疾联合会。
第十一条 各级残疾联合会负责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收回用人单位填好的《回执单》。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企业、城乡经济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人管理费用中列支、滞纳金从税后利润中列支。机关、团体和事业组织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从其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应依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团体、事业组织因经费困难,企业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向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减缴或者免缴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损益或收入支出表和资产负债表及有关资料。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于收到用人单位缓缴、减缴或者免缴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作出批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权益的有关情况纳入劳动年审范围,进行劳动监察,加强监督。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对少报在岗职工人数或者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如故不依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残疾人联合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和补交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旅行。原梅市府[1995]22号文(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