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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减、免缴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
来源:   时间:2008-07-28   浏览:   

 根据粤残联[2001]13号《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
申请单位条件
  (一)申请缓缴保障金单位条件
    1、由所属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或确认其生产经营存在暂时困难的单位; 
    2、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经所在县(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定其确实存在困难的单位。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申请减缴保障金条件
    1、被政府有关部门确认为扶持、解困对象,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
    2、连续亏损2年以上,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
    3、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水平低于上年度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经过当地人事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且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50%的单位。保障金减缴数额不得大于应缴数额的50%。
   (三)申请免缴保障金条件
    1、法院已立案受理破产申请的单位。
    2、被政府有关部门撤销的单位。
    3、已经办理歇业的单位。
   《梅州市梅江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缓缴或减免。确因特殊情况或经费困难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区残疾人联合会和区财政局提出缓缴或减免的书面申请,由区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批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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