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人证丢失,由持证人自行在市级报纸上刊登挂失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持镇(街道)残联出具的证明和报纸上的挂失声明到原发证的残联补办残疾人证。
2、残疾人证损坏,持镇(街道)残联证明和旧证,到原办证残联换发新证。
3、本市跨县(市、区)迁移户口,持迁入地残联证明和迁出县(市、区)残疾人档案,到迁入辖区残联,经审核换发新证。外市迁入的残疾人,按办证程序,重新办理残疾人证。
4、持证残疾人康复脱残、死亡等,持镇(街道)残联证明和残疾人证到区残联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残疾人证交回区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