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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江区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来源:   时间:2009-07-29   浏览:   


(2009年7月29日梅州市梅江区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梅江区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区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应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常委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决定,事前要经过常委会党组报请区委原则同意。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事前要经过常委会党组讨论、研究。
第五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第二章  常委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都应当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各镇(办)人大主席(人大工委主任)或一位副主席(人大工委副主任)列席会议。
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通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可以要求“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区人大代表和在我区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省、市人大代表以及有关的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五天,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会议议程由会议主持人或主任会议研究提出的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在讨论问题、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会议主持人可以决定举行分组会议,指定召集人,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经主任同意,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和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具体实施,并在下次或以后的主任会议上口头或以书面形式报告办理情况。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七条  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对所提议案应以书面形式表述,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如果决定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向常委会作说明。常委会全体会议在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后,可即席进行审议,也可由分组会议先进行讨论,再由全体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在审议议案的过程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暂时不付诸表决,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通过的决定、决议,应在网上公布和刊登在常委会会刊,及时通知区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机关贯彻实施,并由常委会办公室和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检查、督促、催办。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的执行机关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人事任免案应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上述报告和材料应在常委会会议前五天送达。考察材料要反映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责、廉等情况。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及其下属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笫二十六条  向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单位,应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五天送交书面工作报告,并应由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工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笫二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笫二十八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审议工作报告和议案而提出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办公室或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整理,经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交“一府两院”或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限期作出答复。
第六章   质询
笫二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受委托的有关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有关的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人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三条  提质询案人如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继续质询,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要求再作答复。必要的时候,常委会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交受质询机关执行。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应简明扼要,一般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如有与《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应以《地方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26日梅江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主任会议修订的《梅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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