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9日梅州市梅江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组织制度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全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地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的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的各种会议上应当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遵守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分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活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不正当收益。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