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梅州市梅江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区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与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区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基础,也是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渠道。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各确定2-3名区人大常委会委员作为联系对象,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确定5-6名区人大代表作为联系对象,区人大代表各确定5名人民群众作为重点联系对象。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要紧紧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省委、市委、区委和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和决策部署,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来进行。
联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宣传省委、市委、区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三)了解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围绕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听取联系对象的意见建议;
(五)征求对有关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充分反映联系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表达人民群众诉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七)反馈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落实的具体情况;
(八)回答对人大代表工作和人大代表活动的询问,帮助、指导联系对象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区人大代表要采取多种方式保持与联系对象的密切联系。通过组织座谈、走访、接待来访、电话联系等方式听取意见建议,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实行定时接访制度。实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日制度,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安排一天为区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轮流到镇、街道接待市、区、镇人大代表,主持接待的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可以邀请联系的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区人大代表参加接待日活动,集中听取意见建议。
每一名区人大代表,每年至少安排一天为区人大代表接待日,邀请联系对象参加,听取本选区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坚持定期走访制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定期走访联系的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要定期走访联系的区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要定期走访联系的人民群众。走访的方式可以结合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工作调研和参加区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渠道,保持经常性联系,了解他们生产生活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坚持定期参会制度。区人大常委会每次举行全体会议时,应当邀请部分区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也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八条 建立定点约访制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区人大代表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主动约请联系对象,加强沟通联系,了解社情民意。
第九条 建立定期回访制度。根据人民群众提出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应当积极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反馈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为民办实事办好事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注重实效。每年联系次数不得少于两次,通过联系对象反映人民群众提出的问题,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对联系对象反映的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带普遍性的问题,要形成人大代表建议及时交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处理;属于信访方面的问题,要帮助人民群众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在联系过程中,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登记制度,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要明确联系对象,并对联系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对联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记载。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要定期对联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第十四条 区人大机关、镇、街道人大应当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提供服务。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区人大机关、镇、街道人大要组织媒体宣传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先进典型,营造联系人民群众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