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9日 梅州市梅江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21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实际,为了保证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会人数,严肃会议纪律,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必须按规定出席预备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认真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第三条 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必须在会议召开前通过所在选举单位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交大会秘书处备案;不能参加代表团全体会议的,由代表团团长批准,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必须经大会秘书长报大会主席团第一执行主席批准,大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条 代表出席会议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统计汇总,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区人大代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也可由产生该代表的原选举单位提出,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前履行请假手续,经办公室报请区人大常委会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因故不能出席某一场会议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因故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通过小组召集人向当次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两次或本年度累计达三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统计汇总,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