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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的工作原则、程序与方法
来源:   时间:2018-02-07   浏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基础。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能不能得到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最终实现。因此,乡镇人大肩负的任务不仅是十分繁重的,而且是十分艰巨的。明确乡镇人大的工作原则、程序与方法,对于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全面推进小康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乡镇人大工作的原则

搞好乡镇人大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突出人大工作的特点和基本要求,体现依法性。具体讲,应当遵循以下五项原则。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原则。我们的党是执政党,党是领导一切的。党的领导是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乡镇人大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和活动。这是一条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当前,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最重要的就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抓大事议大事原则。乡镇人大直接面对最基层,工作千头万绪,很容易被眼前小事所缠绕,因此,乡镇人大主席团,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定要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焦点问题,围绕乡镇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开展工作,履行职责,不能离开这些大事一味地去为政府排忧解难而参与政府的具体工作和行政事务。否则,就会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还会使自己陷入矛盾的焦点,不仅是一种失职行为,而且有的还可能造成违法。

()民主的广泛性原则。乡镇人大处于最基层,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直接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发生关系,因而乡镇人大是最广泛最直接的民主,这就决定了乡镇人大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问题,包括所采取的工作方法,都必须讲民主、讲法制,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和法定程序进行,不能图省事,简单化,走捷径。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及时作出决议或决定,并使其既符合宪法精神、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又切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做到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有机结合。

 ()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乡镇是国家政权体系的基础,国家政权是否稳定,人民是否安居乐业,与乡镇人大的工作如何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要求乡镇人大必须从大局大事着手,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由于乡镇人大代表直接与基层人民群众相联系,因而乡镇人大是直接与民心相通的一级政权组织。乡镇人大的基础性,决定了它是国家、社会安定与否的晴雨表,是国家兴旺发达的血脉所在,因而它是巩固国家政权,实现社会安定团结的政治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是要实现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这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础保证。实现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乡镇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现民主与法制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把宪法关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落到实处,确保国家政权根基的巩固与发展,国家大局的稳定才有可靠的基础。

()把握工作适度原则。乡镇人大如何发挥作用,是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认真把握并努力实践的一个重要原则问题。乡镇人大的适度原则,概括地说,就是要在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敢于和善于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权:凡是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既要尽职尽责地行使好,又要和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循序渐进地执行,逐步行使职权到位;既不能机械地执行,更不能滥使职权。凡是宪法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的而实际工作确实需要办的,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精神,既要谨慎从事,又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既符合法理要求、又符合当地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把事情办好解决好。

()主动接受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导的原则。乡镇人大处于最基层,主动接受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业务指导,既是乡镇人大工作的有效方法,又是乡镇人大应该遵守的一条工作原则。在我国,上下级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指导与被指导、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一方面,上级人大特别是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十分重视和支持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另一方面,作为乡镇人大要主动地加强与上级人大的工作联系,主动地向上级人大请示有关法律问题、报告工作情况,自觉地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其审议意见,并使其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

二、乡镇人大的工作程序与方法

依照法定职权,乡镇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内容、程序和方法是:

()听取和审查政府工作报告。这是乡镇人大行使职权,对政府工作实施监督的基本方法。代表们通过听取和审查政府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评价政府的工作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最后对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从而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其程序与方法一般是:

1.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政府乡镇长(或主要负责人)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提请大会审议。

2.代表分组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一般以代表团会议的形式进行,在人数较多的代表团,也可以分为若干个代表小组进行审议。代表在审议发言中,根据自己调查了解的情况,通过审查、分析,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

必要时,由有某方面专业特长的人大代表,组成诸如财经、城建、环保、农业等专门小组,集中就某方面的专项工作进行专题审议,形成专题审查报告,以提高会议的审议质量和水平。

在审议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派员参加,直接听取意见,做好记录,必要时回答代表的询问。

3.大会主席团听取审议情况的汇报。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或专门小组审议情况的汇报,汇总代表审议意见并形成书面审议材料,交付乡镇人民政府。如对代表某些审议意见中涉及具体工作方面的内容,因各种原因或条件所限,难以落实和实施的,政府应当向主席团会议作出说明。主席团在征求代表的意见后,可同意政府对该项内容不作修改。必要时由主席团向大会作出说明。

4.对政府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主席团审议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代表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始为有效。

为保证代表能充分了解报告内容,更好地进行会中审议,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会前预审是十分必要的。在会前应把政府工作报告(草案)发给代表,代表根据报告内容,通过视察、调查和联系走访选民等形式,进一步了解掌握政府的工作情况,作为审议的依据,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审议发言准备,以提高会中审议质量。

()审查和批准本乡镇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根据法律规定,乡镇政府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必须经本级人大的审查和批准。乡镇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主要是审查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重点是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安排是否贯彻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编制是否完整;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为完成预算提出的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等。

在审查中,应坚持财政及预算原则,体现中央关于稳增长、控物价、调结构、惠民生、抓改革、促和谐的总体要求上。在具体审议时,应多分析本乡镇工农业生产增长、财政收入增长和财政支出增长三者的关系。在收入预算及预算执行上,审查其财源编制是否充分,征管措施是否到位,财政支出是否合理等。同时,审查预算及预算执行是否坚持了勤俭节约、量力而行和收支平衡,是否统筹兼顾了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确保了建设重点。监督政府在保证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其程序与方法一般是:

1.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大会作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提请大会审议。

2.代表分组审议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预算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财政预算审查报告草案。在收集代表审议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后,预算审查委员会召开会议,结合代表的审议意见,审查财政预算和预算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财政预算审查报告草案。

4.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财政预算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和审议预算审查委员会关于审查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财政预算审查报告草案,表决通过财政预算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

5.大会审查和批准本乡镇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作出相关决议。财政预算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经代表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始为有效。

为保证科学有效地审查好政府财政预算,人大应督促政府在人代会召开的30天前编制出预算报告草案,由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部分代表和专业人员,对报告进行会前预审。并通过调查、视察和联系走访选民群众等形式,进一步了解、掌握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在会议期间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

()决定本乡镇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乡镇人大的这一职权,是指对纳入国家计划的工程、各项事业建设,在本辖区有条件实施的前提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乡镇提出的相关建设计划进行审议后,作出相关专项决定的程序。至于本乡镇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和规划,应属于乡镇政府工作报告所包含的内容,并不属于国家计划,只是听取和审查即可,不必作出专门决定。其基本程序和方法是:

1.乡镇人民政府起草专项工程建设计划草案。根据国家计划工程建设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起草本乡镇的相关专项工程建设计划草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

2.代表分组审议。代表分组审议政府专项工程建设计划草案。必要时,由有相关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组成专门小组,集中就该专项工作计划进行专题审议,并形成专题审查报告。

3.大会主席团听取代表审议情况的汇报。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或专门小组审议情况的汇报,并汇总形成书面审议材料,交付乡镇人民政府作进一步的修改。

4.对政府专项工程建设计划作出相应的决议。主席团审议通过关于政府专项工程建设计划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小组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决定乡镇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民政工作是乡镇政府的重点工作之一。担负着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双拥优抚、困难群众救助、救灾救济、殡葬管理,以及指导基层政权建设等多项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职责。尤其是随着国家三农政策的深入贯彻实施,作为与农村农民联系最密切、关系最紧密、距离最贴近的乡镇政府,民政工作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对本乡镇民政工作作出届期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也从理论到工作实践上成为乡镇政府工作的必要和可能。

地方组织法赋予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乡镇民政工作实施计划作出决定的权力,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专项报告。其基本程序和方法是:

1.乡镇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民政工作实施计划草案的报告(可以提交书面报告)

2.代表分组审议。代表分组审议政府民政工作实施计划草案的报告。必要时,由有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组成专门小组,集中就该项工作实施计划进行专题审议,并形成专题审查报告。

在审议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派相关人员参加,直接听取意见,做好记录,必要时回答代表的询问。

3.大会主席团听取审议情况的汇报。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或专门小组审议情况的汇报,并汇总形成书面的审议材料,交付乡镇人民政府作进一步的修改。

4.对政府民政工作实施计划作出相应的决议。主席团审议通过关于政府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的决议(草案),经各代表小组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是乡镇人大对政府实施监督的一种方式。主要是针对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有悖于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以及与本地实际情况严重脱节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这项监督权必须由大会全体代表集体行使,不能由主席团或人大主席、副主席来独立实施。其程序与方法是:

1.在大会期间,由人大主席团或5人以上代表联名,可向大会提出撤销政府不适当决定或命令的议案。

2.如果议案是由人大主席团提出的,可直接列入大会议程进行审议表决。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由主席团先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3.代表分组审议。在审议过程中,代表可以提出询问或质询,政府负责人应进行解释与说明。

4.大会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或代表小组审议情况的汇报,对代表的审议情况进行汇总,并提出决定草案。

5.提交大会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撤销决定。撤销政府不适当决定和命令的议案一经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必须执行。

()选举人大、政府领导人员。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是乡镇人大的又一项重要职权。其程序与方法是:

1.提名初步候选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但两个提名主体提出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2.确定正式候选人。乡镇人大主席,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乡镇人大副主席,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具体差额数由选举办法作出规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最高差额人数时,进行预选,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

3.投票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4.另行选举和补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

补选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具体人数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另行选举和补选程序与正式选举的程序相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罢免人大、政府领导人员。罢免,是指乡镇人大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解除乡镇人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职务的一种监督方式,也是乡镇人大监督方式中最为严厉的一种监督手段。其程序与方法是:

1.提出罢免案。对乡镇人大、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其对象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及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

2.说明罢免理由。罢免案应当说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事实材料。对什么样的情况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认为有违法乱纪、失职渎职以及犯有其他罪错或具有代表认为不称职、不信任等其他情形的,代表都可以提出罢免案。

3.罢免案的处理步骤

(1)列入大会审议。罢免案一经依法提出,即应列入大会议程,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2)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提出申辩意见。主席团在将罢免案提交大会审议时,应将罢免案送达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并告知其可以提出申辩意见。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3)表决罢免案。罢免案在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表决。罢免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始为有效。

()依法保护全民、集体、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乡镇人大的这一职权,法律规定的很宽泛,操作程序弹性很强,在乡镇人大会期很短的时间里,完成这些较复杂的执行程序是不现实的。可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参照议案的提出和处理程序,由代表5人以上联名提出相关议题,交由大会主席团讨论提出相关决定草案,由代表审议后,再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和落实工作,既是乡镇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又是其监督政府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可依照下述程序进行:

1.按照议案提出截止时间的规定,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办法,代表拟写并向大会提交议案和建议、批评与意见。

2.议案审查委员会征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对征集到的代表议案进行研究处理,提出议案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草案;对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研究、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交办准备。

3.主席团会议对代表议案依法进行审议,并作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决定。主席团会议在听取审议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后,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4.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并进行表决。

5.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会议同意后,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转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由主席团会议作出交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的决定,并责成人大主席、副主席进行转办、督办(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6.人大主席、副主席按照主席团的决定和要求,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转办督办,并及时组织好相关部门,做好向代表进行答复回访的工作。

7.审议办理结果。办理工作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向乡镇人大作出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的报告(可以书面报告)。人大主席、副主席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并在充分征求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审议意见,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情况的报告,一并提交下次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程序,在具体工作中,可根据本乡镇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取舍。

三、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职能作用

乡镇人大作为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实现依法治国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实践证明,乡镇人大要依法行使好自己的职权,充分发挥其在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职能作用,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就必须强化下述几方面工作:

()强化一个意识就是要进一步强化乡镇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意识,也就是要进一步强化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意识。乡镇人大的职权为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所从事的工作和活动,是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充分体现了党、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因而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只有强化了这个意识,才能从根本上充分认识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并充分发挥其在依法治乡镇中的积极作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才有实现的保证。

()牢固一个基础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础,乡镇人大工作离开了代表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无权之力。因此,乡镇人大必须大力加强代表工作,强化人大代表的基础地位,密切与代表的联系,积极组织好代表的会内会外活动,要按照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建好代表小组,选配好代表小组长和副组长,建立和健全代表活动的各项制度,加强对代表的监督管理,强化代表的约束激励机制,不断创新代表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全力搞好代表服务,认真落实代表活动经费,保障代表工作和活动的有效开展。

()破除三个观念观念的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一是要彻底破除传统的人治观念,树立法制观念。人治观念由来已久,是几千年来封建社会的遗毒,根深蒂固,是依法治国的最大障碍,也是影响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绊脚石,必须破除之。人治观念不破除,民主法制观念就树立不起来,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二是要破除人大是二线机构、养老单位的观念,树立人大是一线机构、一线岗位的观念。人大工作是一线工作,宪法和法律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是由人大的性质、地位、职权决定的。只有破除了这个观念,才能树立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观念,也才能够完成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发挥好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三是要破除人大是吃馒头,举拳头的世俗观念,在社会上牢固树立人大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机关观念,切实依法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有位有为,有所作为,从根本上树立人大最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抓住两张王牌人大的王牌有两个,一个是民主”,一个是法制。这是人大的两只铁拳头”,民主和法制是人大的工作之纲,抓住了民主和法制,就抓住了人大的本质和核心,就抓住了人大的根本任务。

()围绕两大主题就是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这两大主题,深入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视察活动,深入搞好调查研究。要经常深入到部门、企业、村组去了解情况,体察民意,了解民情,看人民群众在想什么、说什么、干什么、盼什么,从而更加准确地把握群众脉搏,了解群众情绪,熟知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真实情况。要注意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及时帮助政府解决改革开放进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实现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

()强化两个监督人大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进行制约的机制和原则。乡镇人大的两个监督”,就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乡镇人大的监督是代表人民的意志所进行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其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力,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这里应当明确的是,监督是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方法,也是人大职权行使中运用最普遍、最经常的手段,是我国监督机制的基础和中心,贯穿于人大各项职权之中。

()实现五个突破

1.在工作思路上求突破。根据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法制化建设的需要,人大工作不能以老一套的工作模式开展工作,更不能带着党委、政府的工作痕迹去做人大工作,必须在思想观念、工作思路上来一个与之相适应的转变,力求克服一般化的工作思路,用改革的思路创新人大工作,来一个新的突破。突破才能创新,创新才能发展。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的监督工作应从一般性地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模式化程序中解脱出来,由形式上的监督转变到向保障经济发展、规范市场行为方面上来,加大监督力度,在抓大事、求实效上寻求更大的突破。

2.在工作方法上求突破。改变审议监督和工作监督中的程式化现象,努力克服代表活动中的一看二听三总结的模式化做法,力求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深层次性监督方面突破。在监督事和监督人的结合上求实效,下功夫,做到在两个监督上求突破,除搞好审议监督、评议监督外,要更多地运用质询、撤职、罢免、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做到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在监督实效上见效果、求突破。避免决议、决定内容的格式化,模式化,空洞无物,不着实际的口号式做法,切实增强决议、决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强化其刚性办法和措施,加大落实力度。

3.在审议方式上求突破。力求由一般性地讨论、审议发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老一套审议方式向适当地采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与民主评议等方面求突破,使审议发言由面上的审议向既在文字文风上审议,又在实质性内容上审议,努力克服审议中的不痛不痒,无的放矢矢现象,敢于直面问题,畅所欲言,直抒胸臆,充分发扬民主,尊重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加大审议监督力度,提高审议的实效性,加大监督法的贯彻实施力度。

4.在行使决定权上求突破。力求由原则性的作决议、决定,向有的放矢,切中时弊,揭露和直指问题方面转变,并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强化措施,加强督办,在跟踪问效、狠抓落实上下功夫,见实效,求突破。

5.在代表议案、建议的督办落实上求突破。力求由一般性的办理、答复、落实、回访的单一封闭性监督向跟踪问效、公开曝光的开放性监督方面转变,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的开放程度。改变代表建议中的你提我答,文来文往,你知我知的封闭型机制,扩大公民的知晓度和社会效果。通过对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发现和解决政府工作中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真正起到代表议案与建议的智囊参谋作用、纠偏补台作用、民主决策作用,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权力的能力。

()强化三要”,做到三靠”,树立三种精神随着改革开放新形势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日益加强,迫切要求人大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突破就必须有创新,创新必须有创造性思维,创造性思维来之于人大主席、副主席综合素质的提高和乡镇人大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这是创新突破、开创乡镇人大工作新局面的关键。这就要求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必须在大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花力气,提高执行力。具体讲,要强化三要、做到三靠、树立三种精神

1.强化三要。一要按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牢记两个务必”,艰苦奋斗,不骄不躁,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要按照依法治国的目标要求,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特别是要学好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及地方性法规,掌握其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三要钻研人大业务,积极开展如何组织开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如何组织选举、如何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等人大专业理论与基本知识的学习研究与探讨,使自己真正成为行家里手,做好人大工作,行使好人大职权,为不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做到三个依靠。在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发展新时期,要求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及其人大工作者要具备大胆探索、大胆监督的工作胆识,而这种胆识来自于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来自于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来自于对新形势和新任务的正确分析和准确把握。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必须做到三个依靠”:一是要积极主动地依靠乡镇党委的领导,重大活动事项要事先向党委请示报告,取得党委的领导与支持;二是要依靠法制,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作和活动,凭法律说话,依法律办事;三是要依靠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充分走群众路线,善于激发和充分调动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善于把民意集中起来,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这样,乡镇人大就能做到基础牢、力量大、工作深,在乡镇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3.树立三种精神。一是要树立无私奉献精神。人大是人民的代表机关,它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牢记人民重托,不负人民厚望,发扬大公无私的精神,无私才能无畏,才能敢作敢当,充分行使人大职权,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实现。二是要树立敢抓善管的精神。监督政府的工作,是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乡镇人大的重要职权,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而进行的监督,要敢抓、敢管、敢监督,勇于实践。三是要树立开拓创新精神。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中,乡镇人大要敢于面对现实,开拓思路,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能墨守成规,不思进取,更不能有畏难情绪,怨天尤人,要强化乡镇人大的一线岗位、一线工作的思想观念,切实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开展好人大工作。

()加强乡镇人大的宣传工作。搞好乡镇人大的宣传工作,首先要解决好认识问题。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的宣传部门、新闻工作者和从事人大工作宣传的同志要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来认识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宣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深刻理解乡镇人大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的重要作用,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联系党和人民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增强做好乡镇人大宣传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把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特别是党委的宣传部门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乡镇人大工作宣传摆上应有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指导乡镇人大工作宣传的开展,要明确乡镇人大宣传工作的领导、任务和职责,从上到下地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宣传网络,使乡镇人大的宣传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管,形成乡、镇之间,乡镇人大与各级人大之间以及与党的宣传工作部门之间的宣传网络,以便把乡镇人大的宣传工作搞得更加扎实、活跃,更富有实效性,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录自《怎样做好新时期地方人大工作》崇连山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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