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06-09   浏览:   

各工委会、基层工会: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推广以来,得到了广大职工的热烈欢迎和积极参与。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扩大普及面,减轻职工因患病住院和受意外伤害造成的医疗负担,经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同意,省总工会决定在试点市开展“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基础上,在全省推开这项活动,并开展新的互助保障项目“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

一、“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5元。保障待遇有:1、住院医疗互助金(同一保障期内可领取两次)。会员因病住院,经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的70%(经批准转外治疗的按6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2、门诊特病互助金(同一互助保障期内累计领取一次)。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或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并经当地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的,医疗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的20%)的50%领取门诊特病互助金。3、大额补助互助金(同一互助保障期内累计领取一次)。会员可以按照医保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60%领取互助金(经批准转外治疗的按50%),最高不超过5000元。4、大额救助互助金(同一互助保障期内领取一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5、伤残互助金,最高限额4万元。6、身故互助金,最高8万元。

二、“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会员在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超过3日(不含)以上有效住院治疗天数,在同一住院治疗期间可以领取每日60元,最多不超过5400元住院津贴互助金。

为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和“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在我区顺利开展,现将市总工会转发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梅市工[2014]1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在做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在职职工住院津贴互助保障活动”,采取措施,广泛宣传,为职工筑牢抵御风险的防线,把这一缓解职工“看病贵”的好事办实,办好。

联系人:黄小春,联系电话:2232619

特此通知

 

梅州市梅江区总工会

2014530

开展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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