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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梅州市梅江区委员会会议制度
来源:   时间:2007-10-24   浏览:   


(2007年5月31日政协梅江区第五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一、全体委员会议

  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1、全会的召集和主持

  每届的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设主席团并由主席团主持。届内会议不设主席团,经常务委员会研究由主席、副主席主持。

  2、全会出席、列席人员

  举行全会期间,每位区政协委员均应出席;邀请没有区政协委员的区直副局级以上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3、全体会议的职权和任务

  (1)选举政协梅江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议政协梅江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报告;

  (3)听取和讨论梅江区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

  (4)审议通过全会决议;

  (5)其他事项。

  4、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

  会议期间,设立大会秘书处,负责会务工作。大会秘书处由区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组成。秘书处下设若干组,具体负责做好各项会务工作。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

  1、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主席会议可以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2、常委会议的主持、出席和列席

  常委会议由区政协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出席;办公室正副主任、副秘书长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区政协委员列席及与议程有关的区党政负责人参会。常委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和形成决议。

  3、常委会议的职权和任务

  (1)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日程(草案),审议提交全体会议讨论的有关文件;

  (2)讨论决定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听取中共梅江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情况通报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议重要的专题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及建议案;

  (5)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变更增补新委员;

  (6)决定区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专委会正、副主任人选。

  4、常委会议的会务工作  

  常委会议的会务工作在秘书长领导下,由办公室负责,各专门委员会配合。

  三、主席会议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1、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列席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2、主席会议的职权和任务

  (1)常委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2)协商讨论全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及政协的重要工作;

  (3)决定常委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的文件;

  (4)讨论确定区政协及各专委会的调研、视察课题;

  (5)审议向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建议案及调研报告;

  (6)审议决定政协年度工作计划;

  (7)其他事项。

 

 

政协梅州市梅江区委员会
200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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