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强调,认真执行廉政意见双签字制度。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提拔或进一步使用本级管理职位人选时,应由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组组长(机关纪委书记)在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上签字。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巡察、督导、专项整治、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方面信息,以及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运用大数据和电子化管理模式,实现干部监督信息收集汇总、动态更新、分析研判、共享利用一体化,为精准科学识别干部提供重要参考。
《实施意见》规定,实行干部选任工作不研判不启动制度。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出现职位空缺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对领导班子的年龄、专业、功能结构和后备干部队伍现状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判。要将研判工作作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提条件,研判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事项初步建议的重要内容。选拔任用干部事项初步建议经党委(党组)书记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存档。
《实施意见》强调,落实动议即审。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认真开展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做到该核早核。
《实施意见》要求,健全和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使选拔任用全过程可追溯、可倒查。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届党委任期内或每5年应分级分类对有用人权的单位选人用人工作全覆盖检查一遍。推进干部“带病提拔”倒查工作常态化,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集中倒查。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指导。
《实施意见》还制定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工作责任清单》作为附件,明确了党委(党组)书记等六类主体的工作责任,使责任更清晰、落实更方便。